招商上證綜合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上證綜合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0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1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0
十五、禁止行為33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4
十七、違約責任3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6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7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7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王穎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2]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1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
其他業務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199596
傳真:(0755)83076974
聯系人:賴思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3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招商上證
綜合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含存托憑證,下同)和備選成份券
(含存托憑證,下同)。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非標的指數成份券(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股票和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
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
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
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
證券出借業務。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股指期權或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
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或
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合計規模的10%;
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
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
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8)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
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
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
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9)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或股指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或股指期貨交易的,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
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1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
券總量的30%;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因證券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含存托憑證),不超過該證券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
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對于除第3)、12)、13)、14)項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
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鸸芾砣藨_??尚行哉f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鸸芾砣送?,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對付)的
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的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鸸芾砣藨趯徤髟瓌t評估
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基金托管人對此不予監督。因基金管理
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鹜顿Y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鹜泄苋藨谑盏缴?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
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
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
有關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的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和復核。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
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
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利
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鹜泄苋藨斁突鸸芾砣?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鹭敭a的
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在及時履行通知職責后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二)募集資金和股票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
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
計算的價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
注冊會計師簽名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登記機構應當將網下股票認
購所募集到的股票劃入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
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股票解凍及返還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的協助。
(三)基金的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或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等監管部門要求的名義,在其營
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現金資產。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
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
規定。
(四)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證券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
構處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場內證券交易的結算以及現金資產的
記錄。本基金參與交易所證券交易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由第三方存管銀行存管,本
基金在證券經營機構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第三方存
管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以及第三方存管銀行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結算資金
管理賬戶應當一一對應?;鸸芾砣舜肀净鹋c證券經營機構和第三方存管銀
行簽署第三方存管協議及相關協議。本協議生效期間,銀證轉賬密碼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保管和使用。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開戶回執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
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
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
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
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七)存款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開展定期存款等銀行存款投資前,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名義開立銀
行存款賬戶,該賬戶僅限向托管賬戶劃撥存款本金及利息資金。開戶時基金管理
人須向存款銀行預留基金托管人印鑒,如基金托管人需變更預留印鑒,基金管理
人應通知并配合存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雙方約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辦理開戶、存入、支取、
變更等存款業務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證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銀行開通網上
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銀行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聯系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銷戶手
續。
(八)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
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
誤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
書入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
存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
庫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并明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專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
實,不得設立擔?;蛴糜谌魏慰赡軐е麓婵钯Y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鸸芾砣嗽诤贤炇鸷?個工
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
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
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銀證互轉,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權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形式包括電子
指令、授權指令和書面指令。
1、電子指令
電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報文系統、網上托管服務平臺(下稱“網
銀”)等電子系統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網銀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先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網上托管服務平臺客戶服務協議。
2、授權指令
授權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所設定
的業務規則、登記結算機構數據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公告等公開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體適用條件、發送、確認和執行等相關要求均由雙方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協商確
定。
基金管理人擬采用授權指令的,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應類別授權指令
的書面授權,載明指令內容和執行程序。
3、書面指令
書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紙質指令?;鸸芾砣藨ㄟ^傳真或者郵件
等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書面指令的掃描件,并確保與指令原件內容一致。指令原
件與掃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書面指令應作為應急方式,在電子指令、授權指令無法正常送達或形成時,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書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指令的授權通知,列明預留印鑒樣
本、有權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被授權人名單及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審批金額、
審批事項種類),并載明生效時間?;鹜泄苋藨谑盏绞跈嗤ㄖ笙蚧鸸芾?
人郵件確認。授權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
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郵件確認的時間,則授權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生效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管理人變更授權通知,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電子、書面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電子、書面指令須明確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資金用途等(以雙方事先商定的為準)?;?
金管理人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標的相關信息、證明用款事項的相關證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合同、發票等,以下簡稱“證明材料”),并確保其投
資交易與結算行為真實,且符合監管要求及本協議約定?;鸸芾砣宋茨茈S指令
提供證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認為證明材料不足,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三)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于被授權人
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指令的審核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書面指令后,須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
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指令無法及
時處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電子指令自成功進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并經雙方確認時視為送達。一旦成功進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均視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人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對電
子指令僅開展要素審核。
對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先根據授權通知,核驗指令簽發人信息及印鑒有
效性,授權核驗不通過,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核
驗通過后,再進行要素審核。
基金托管人對電子指令、書面指令的要素審核,僅指對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與“證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進行驗證。要素審核無誤,方可確認指令有效;
要素審核不通過,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指令違反《基金法》等法
規規定或《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審核確認指令有效后,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
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止時點至
少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
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指令無法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確?;鹜泄苋嗽趫绦谢鸸芾砣税l送的劃款指令時,托管資
金專戶內有足夠的資金。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
指令,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在指令執行完畢后無需通過電話、電子數據等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復確認。
4、指令的撤銷與變更
對于基金托管人尚未執行的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銷,但
應提前與基金托管人溝通。雙方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等雙方
約定的方式發送撤銷指令的書面通知(下稱“指令撤銷通知”)。指令撤銷通知
須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內發出,載明指令撤銷內容,并加蓋授權通知中的預留
印鑒?;鸸芾砣宋醇皶r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發送指令撤銷通知的,由此造成的
相應后果及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在發送指令撤銷通知后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該指令
撤銷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銷通知載明的撤銷內容與協商
結果不一致或印鑒不符合前述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予確認,但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導致的相關責任及后果,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指令變更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四)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異議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書面指令與電子指令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須在雙方協商的有效時間內答復,如未在有效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該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所造成的相應損失不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對于因異議處理導致的指令執行延誤,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
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財產及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
金參與場內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鸸芾?
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鸸芾砣?
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委托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鸸芾砣藨煶?
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鸸芾砣?、
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貨公司應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備忘錄》,約定委托資
產在期貨投資運作中的職責及義務。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
關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證券經紀商負責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
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交易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
定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本基金托管戶事宜?;鸸芾砣藨_?;鹜泄苋嗽?
執行其發送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充分考
慮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如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無法按時劃
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參與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債券交易的,通過證券經紀機構代理進行
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直接從資金賬戶中進行資金清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鸬馁Y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同時與證券經紀商進行交
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
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由于證券經紀商提供的數據錯誤
或者不完整致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證券經紀商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致
使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
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
目,并每日與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對賬單數據進行核對,確保賬目相符。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
定,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
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
行。
2、申購贖回發生的現金替代款、現金差額、現金替代的退款和補款由基金
管理人按相關業務規則及合同辦理。對于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
款沒有到達銀行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撥付凈
應付款時,如基金銀行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
銀行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
款義務,但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
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
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信息,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衍生工具、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品種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涉稅處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執行。
(4)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將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
價進行估值。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
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
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11)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
息。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并擔任基金會計責任方。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
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
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
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說明書?;鸸芾砣嗽诿考径冉Y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
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
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鸸芾砣嗽谝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個月內進行復
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
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
個半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或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在符合收益分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
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進行收益分配。評
價時間、分配時間、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等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機
構對收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應
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
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鸸芾砣伺c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
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和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鸸芾砣撕突鹜泄苋素撚蟹e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公告書、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
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
股指期貨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基金投
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公告、基金參與融資和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對價、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
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蜓舆t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3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3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交易、結算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
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
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的登記結算費用、銀行匯劃費
用、基金相關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基金上市費及年費、IOPV計算與發
布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
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
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
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協議和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支付。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費用,不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
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鸱蓊~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
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
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
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
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行為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但須提前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禁止行為規定進行變更的,本
基金應當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
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相關程序后,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6、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損失等;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
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的地點為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雙方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名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鹜泄軈f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雙方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地點和簽訂日期。

招商上證綜合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