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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2-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保管....................................................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4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費用.....................................................2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2
十五、禁止行為.....................................................24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4
十七、違約責任.....................................................2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26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26
二十、其他事項.....................................................2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27
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
券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易方達中證
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十路7000號漢峪金融商務中心五區3號樓35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時間:2001年5月15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92166.3256萬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3037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
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約
定的內容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創業板、科
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
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債券回購、資產支
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及融資業務。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80%且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9)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
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
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
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證券資
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
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
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
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權平均計算;
(12)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流動性限制或
成份股市場價格變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1)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
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謹慎經營的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交易對手名單發送
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
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
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在交易后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
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向相
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
監督。對于基金托管人僅承擔事后監督的事項,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有權拒
絕劃付投資款,由此帶來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
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根據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
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
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
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或獨立核算、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
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
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
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如基金托管
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
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財產造
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有
義務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章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針對投資人
以現金交納的認購資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
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資金賬戶
(托管賬戶),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
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定時核查
基金資金賬戶余額。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托管人先行墊付的,待本基金啟始
運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將代墊的開戶費從本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托管人。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
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
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
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根據實際需要,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
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
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于指令發送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授權人簽章樣本,
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
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
有權發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授權通知
當日通過電話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后于授權通知
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
效時間,則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授權通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授權通知的正本與掃描件或傳真件一致。若授權通
知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或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已生效的掃描件或傳真件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
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
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相關登記結算公司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下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郵件、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者雙方約定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
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
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
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
款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
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包括原指令
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
確認。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
管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
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所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或晚于前述指
令截至時間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承擔因時間
不足導致執行失敗的責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
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章的表面一致性,并判斷
指令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
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
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
管理人應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
大遺漏或誤導;基金托管人對此類文件資料僅進行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和有效
性不作實質性判斷,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可
用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應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應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給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僅限于賠償直接經
濟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
使用郵件、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章樣
本,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變更通知當日通過電話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
間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則授
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
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變更授權通知正本內容與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或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掃描
件或傳真件為準。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
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八)相關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協議約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基
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過錯導致未能及時或正
確執行符合本協議約定、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
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托管賬戶及其他賬戶余額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
力等非可歸責于托管人過錯的情況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按時提
供劃款指令人員的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
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規定驗證有關印鑒與簽章無誤,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正
確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人帶來的損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1、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的標準和程序,并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
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紀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
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
約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
報告中披露有關內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
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1)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委托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
割。
(2)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通過深證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發送以市場監控中心格式顯示本基金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及參照市
場監控中心格式制作的顯示本基金期貨保證金賬戶權益狀況的交易結算報告。經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電子郵件的傳送方式作為應急備份方式傳輸當日交易結
算數據。
正常情況下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發送時間應在交易日當日的17:00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數據延遲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恢復后告知期貨公司立即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若期貨
公司發送的期貨數據有誤,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基金管理人
應責成期貨公司在發送新的期貨數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
收狀況。
(3)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
真實性負責。
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本基金
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
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
結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本基金投資于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不得延誤。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
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
(三)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
價的清算交收適用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并在招募說明書
中進行更新。
2、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辦理資金的劃撥。現金替
代款的退款和補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辦理。如遇特殊情況,
雙方協商處理。
(四)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
劃往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
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
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
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約定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
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
負債。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
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
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匯率
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
票,涉及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匯率來源詳見招募說明書。
(13)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
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
整。
(14)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
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
責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
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
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后,進行獨立
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
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3、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財務報表
的編制及復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
核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并
予以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并予以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財務報表或定期報告存在不符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
方式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現金分紅;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以下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1)本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
報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0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累
計報酬率計算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
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
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對收益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
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
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及時進
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運作
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中國
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
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銀行業監管機構等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上市
交易公告書、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
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
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辦公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
閱、復制。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賬
戶開戶及維護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
費和訴訟費、基金上市初費及月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收
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因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
香港證券市場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
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
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根據本托管協議
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核對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
的方式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核對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
的方式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并
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備份,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相關信息負
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
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作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
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
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
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1、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二十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2、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3、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本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違反本協議約定對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絕執行。對于存疑指
令,托管人需及時與管理人溝通,管理人應提供說明或舉證。
7、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9、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10、本協議當事人不得從事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基金合同》和本協議
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
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
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
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
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的地點在廣州,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
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易方達中證港股通醫療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協議》簽字蓋章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