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定期更新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08年3月24日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華寶海外中國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募集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7]333號)和《關于華寶海外中國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
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08]87號)的核準,進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7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
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
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
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
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
險,等等。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10月3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
年9月30日,數據未經審計。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風險揭示...........................................................................6
四、基金的投資........................................................................11
五、基金的業績........................................................................21
六、基金管理人........................................................................23
七、基金的募集........................................................................30
八、基金合同生效......................................................................31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32
十、基金的費用........................................................................40
十一、基金稅收........................................................................42
十二、基金的財產......................................................................43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44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49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2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57
十八、基金托管人......................................................................60
十九、境外托管人......................................................................63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65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67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6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86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93
二十六、備查文件......................................................................97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格境內機構
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其他有關規定及《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
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投資相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
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
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
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
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基金托管人:指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heBankofNewYorkMellonCorporation)
5、基金合同:指《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
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寶海外中國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
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試行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7月5日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
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
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
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
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6、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的代表機構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等
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
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6、直銷機構: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銷機構: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柜臺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9、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31、基金賬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
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2、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8年5月7日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
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同時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
日,本基金的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包括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NASDAQ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有效申請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D日:本基金暫停申購或贖回后重新開放該業務的開放日
42、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
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
金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的操作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
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
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
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
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
過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恐怖襲擊、傳
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三、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風險
1、海外市場風險:由于本基金投資于海外證券市場,因此各國或地區處于不同產業景氣循環周
期,也將對基金的投資績效產生影響。海外證券市場可能由于對于負面的特定事件、該國或地區特有
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映較境內證券市場有諸多不同。并且投資市場
如香港的證券交易市場對每日證券交易價格并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這些國家或地區證券的每
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帶來市場的急劇下跌,從而帶來投資風險的增加。
2、投資港股通股票存在的風險
1)港股通制度限制帶來的風險
①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范圍進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據范圍限制規
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于調出在投資范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本基金可能因為
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②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內地與香港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
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
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
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③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
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
不得買入;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
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如果未來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以新的業務規則為準。)
2)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但本基金可投資香港證券市場。港幣相對于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
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由于基金運作中
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
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3)香港市場的風險
基金將投資于香港證券市場,可能會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
業政策、交易規則、結算、托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
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①香港市場風險
與內地A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的影響巨
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
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
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②香港交易市場制度或規則不同帶來的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于內地A股市場規則,在港股通機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a.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當日賣出),同時對個
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b.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將可能停
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
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
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c.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于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
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后第二個港股通交易
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賬戶。因此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后資金不能及時到賬,而造成支付贖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后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港股投
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d.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內地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香港聯合交易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并沒有量化規定,只
是確定了“盡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
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合交
易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香港聯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
較大的主導權,使得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A股市場相對復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帶來損失
的風險。
3、政府管制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
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收益,產生風險。
4、政治風險:政治風險指因所投資地政治不穩定而蒙受損失的風險,這可以是由政權更迭、政策
及法規的改變所造成。
5、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面臨的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
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投資中個券和個股的流
動性風險等。這些風險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場整體流動性相對不足。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市場行情、投資群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時期,則可能成交稀少,流動性差。在市場流動性
相對不足時,交易變現都有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增加變現成本,對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不利影響。
這種風險在發生大額贖回時表現尤為突出。
(2)證券市場中流動性不均勻,存在個股和個券流動性風險。由于流動性存在差異,即使在市場
流動性比較好的情況下,一些個股的流動性可能仍然比較差,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進行個股
和個券操作時,可能難以按計劃買入或賣出相應的數量,或買入賣出行為對個股和個券價格產生比較
大的影響,增加個股和個券的建倉成本或變現成本。這種風險在出現個股和個券停牌和漲跌停板等情
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
另外,本基金投資于海外,這就使得投資人的資金調度較為不便。基金的贖回凈值是以贖回申請
日為準,但真正贖回時的轉換匯率卻是以匯入投資人帳戶當日為準。由于期間差異為7-14天,因此對
贖回的投資人而言,不到最后資金匯入其帳戶,很難確知具體的金額,增加了投資人理財規劃的不
便。
6、匯率風險:本基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但所投資的資產及來自該等資產的收入將會或可能會
以其他貨幣為單位,因此本基金的資產會受持有資產的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走勢所影響。本基金
的投資表現也可能受外匯管制規定變更的影響。
7、操作風險:指在本基金在交易和結算中,由于內部控制系統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臺技術支持
而導致的風險。具體包括兩類:一是由于內部監管體系不完善、經營管理上出現漏洞、工作流程不合
理等帶來的風險;二是由于各種偶發性事故或自然災害,如電腦系統故障、通訊系統癱瘓、地震、火
災、工作人員差錯等給基金交易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決定營運風險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
理漏洞和內部控制失當、交易員操作不當以及會計處理偏差等。
8、會計核算風險:會計核算風險主要是指由于會計核算及會計管理上違規操作形成的風險,通常
是指基金會計在計算、整理、制證、填單、登賬、編表、保管及其相關業務處理中,由于客觀原因與非
主觀故意所造成的行為過失。
9、交易結算風險:結算風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風險。當雙方在同一天進行交換時,就會產生
結算風險。在一方已經進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發生違約,就會產生結算風險。
10、法律風險:指由于本基金交易合約的條款在法律上有缺陷或缺失法律的支持等原因可能導致
的風險。
11、金融模型風險:模型風險指由于使用不恰當的模型來分析有價證券而引起損失的風險。導致
模型失敗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數據錄入時可能出錯;(2)模型參數的估計錯誤;(3)模型錯
誤;(4)錯誤地運用模型。
12、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風險: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動性風險,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
在技術風險和產品風險。
13、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的風
險。一般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信
用等級的變化或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率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金
資產。
14、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利率變動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失。利率風險是債券
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券的利率風險水平。利率的波動
僅間接影響到股市。
15、大宗交易風險: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并非完全由市場供需關系形成,可能與市場價格存在一
定差異,從而導致大宗交易參與者的非正常損益。
16、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作為一個整體在投資管理中具有對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能完全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
和個股風險,在市場大幅上漲時也不能保證基金整體的凈值能夠完全跟隨或超越市場上漲幅度。
17、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都會影響基金的
收益水平。
18、國家風險
由于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集中于香港證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該
類公司均與中國經濟密切相關,本基金表現將受中國經濟和政策影響,本基金未通過投資不同國家分
散風險。
19、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
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目標、范圍、策略、業績比較基準和風險收益特征
1、投資目標
主要投資于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的股票,在全球資本市場分享中國經濟增長,追求資本長期增
值。
2、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證券、銀行存款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工具。其中股票投資
范圍包括香港證交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在新加坡、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公司指收入的50%以上
來源于中國大陸的公司;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范圍為具有標準普爾評級為“A”以上或同等評級的發行人
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中國大陸以外市場(包括香港、新加坡、美國)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在流動性
充足的情況下,主要投資香港債券市場。
3、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
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組
合的風險、提高收益。本基金各類資產配置的比例范圍為:股票占基金資產總值的60%-95%,債券和
其他資產占基金資產總值的5%-40%。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基于基本面研究的成長導向的主動性管理策略。自下而上的選擇個股,同時兼顧宏
觀經濟和行業變化。
1)市值和流動性篩選:在本基金允許的投資范圍內取市值超過1億美元、日交易量超過100萬美
元的股票做為初選股票池。
2)數量化篩選及研究團隊推薦:數量化篩選、歷史估值、增長率預測,選出150只,加上分析師
推薦的另外50只無盈利預測但有較大增長潛力的股票,形成200只最終的研究范圍。
3)通過6個定性指標的評估(管理層質量10%、財務報表10%、運營效率10%、行業前景10%、增
長前景30%和估值30%),對200只股票進行綜合排名。
定性指標包括:
--管理層質量:公司治理、市場環境適應能力、長期策略、市場定位、管理經驗等
--財務報表:長期負債比率、自由現金流、應收帳款、營運資本、收入波動性等
--運營效率:凈利率、資本回報率等
--增長前景:定價能力、收購兼并、新產品、成本控制、產量擴張等
--估值:市盈率、市凈率、股息率等
--行業前景:行業敏感度、新技術等
4)篩選排名靠前的股票,并結合投資目標及比例限制,最后精選股票作為最終的投資組合。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部分將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策略。
1)自上而下的國家/地區配置
對不同國家/地區的宏觀經濟進行分析,包括對通貨膨脹、GDP增長、國際貿易、外匯儲備、投資
者信心、儲蓄等數據的研究,及對全球市場經濟發展的判斷,來分析匯率和利率的發展趨勢,并在此
基礎上確定債券資產在不同國家和貨幣上的分配。根據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和預測,確定最優化的組
合久期。
2)自下而上的個券選擇
在公司固定收益和股票團隊的研究支持下,對個券進行分析,尤其是通過對企業債進行行業、公
司、信用分析、收益率及久期的研究,來確定個券的投資價值。
4、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海外內地股指數。
中證海外內地股指數為中證華股指數系列之一,該指數挑選海外市場和香港市場上市的80只內地
公司股票組成,能夠反映海外市場和香港市場上市的中國概念股票的整體表現。
當市場出現更合適、更權威的比較基準時,經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選用新的比較基準,并將及時公告。
5、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動投資的混合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可能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證券市場,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
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
險、匯率風險、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等。
(二)投資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負責就基金重大戰略、資產配置做出決策。
2、研究團隊負責投資研究和分析
宏觀研究人員通過研究其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報告,走訪政府決策部門和研究部門,研
究本基金相關市場的經濟形勢、經濟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撰寫宏觀研究報告,就基金的
股票、債券、現金比例提出建議。
行業研究人員對各行業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提出本基金的行業配置建議,并且針對入選行業內
的上市公司進行案頭和實地的研究,撰寫研究報告及調研報告,對個股買賣提出具體建議。并且,金
融工程研究人員用相關指標對初級股票庫進行定量分析,定期將股票排名結果提交給基金經理。
3、基金經理小組負責投資執行
基金經理小組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研究,結合量化分析等工具對股市做出判斷,提出投資
組合的資產配置比例和行業的配置比例建議,同時結合股票排序和研究員的報告,形成投資計劃提交
投資決策委員會,并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具體實施投資計劃。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投資組合方案后,基金經理向交易部下達具體的投資指令,交易員根據投
資決定書執行指令。
4、績效評估
主要包括四項核心功能:風險評估、投資績效的風險調整和業績貢獻歸因分析,由績效評估人員
利用相關工具評估。
5、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委員會、合規審計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內控制度的制定,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
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
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
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凈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并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并計算全球存托憑證
和美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并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
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8)不從事證券借貸業務。
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后30個工作日內采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
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
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禁止行為
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5)購買不動產;
(6)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7)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8)購買實物商品;
(9)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凈值的10%;
(10)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12)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戶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代理投票權
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應行使投資股票的投票權。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持
有人利益的原則,勤勉盡責的代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
(五)證券交易
1、境外交易商的選擇
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選擇標準如下:
(1)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應該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經營規范,并且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
(2)本基金的境外交易商應該具有較強的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及時、準確、
高效的完成交易指令。而且具有較高的服務水平,能夠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和信息咨詢服務;
(3)本基金境外交易商的傭金水平應該公正合理;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負責考核經紀商的服務質量,以此作為公司調整經紀商席位交易量的主要依據。包
括:
(1)提供的研究報告的數量和質量;
(2)研究的時效性;
(3)與基金管理人訪問交流情況;
(4)協助基金管理人調研上市公司情況;
(5)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進行專項研究情況;
(6)基金經理對該券商服務服務質量的評價。
(六)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59,132,002.99 93.24
其中:普通股 59,132,002.99 93.24
優先股 - -
存托憑證 - -
房地產信托憑證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818,172.82 6.02
8 其他資產 466,825.30 0.74
9 合計 63,417,001.11 100.00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等項目的列報金額已包含對應的“應計利息”和“減值準備”(若有),“其他資產”中的“應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報告期末已過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額(下同)。
2、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中國香港 59,132,002.99 94.93
合計 59,132,002.99 94.93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通訊 4,665,841.18 7.49
科技 106,862.63 0.17
公用事業 - -
非必須消費品 4,448,573.35 7.14
必須消費品 19,091.91 0.03
能源 - -
金融 3,225,413.63 5.18
房地產 - -
醫療保健 25,089,351.03 40.28
工業 5,182,258.78 8.32
材料 16,394,610.48 26.32
合計 59,132,002.99 94.93
注:本基金對以上行業分類采用彭博行業分類標準。
4、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權益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明細
序號 公司名稱(英文) 公司名稱(中文) 證券代碼 所在證券市場 所屬國家 (地區) 數量(股)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Jiangxi Copper Co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 00358 HK 香港聯合交易 中國香港 104,000 2,896,892.16 4.65
Ltd 公司 所
2 CMOC Group Ltd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03993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189,000 2,708,219.73 4.35
3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 藥明生物技術有限 公司 02269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67,000 2,507,528.67 4.03
4 WuXi XDC Cayman Inc 藥明合聯生物技術 有限公司 02268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35,000 2,502,816.19 4.02
5 Zijin Mining Group Co Ltd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02899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82,000 2,441,353.13 3.92
6 NetDragon Websoft Holdings Ltd 網龍網絡控股有限公司 00777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170,000 2,403,361.10 3.86
7 XD Inc 心動有限公司 02400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30,000 2,226,095.41 3.57
8 Shanghai Henlius Biotech Inc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02696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32,000 2,200,615.18 3.53
9 Xinjiang Xinxin 新疆新鑫礦業股份 03833 HK 香港聯合交易 中國香港 970,000 2,196,962.10 3.53
Mining Industry Co Ltd 有限公司 所
10 Lygend Resources & Technology Co Ltd-H 寧波力勤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2245 HK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中國香港 100,000 2,051,204.22 3.29
5、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資。
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沒有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也沒
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無證券投資決策程序需特別說明。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06,480.39
3 應收股利 99,645.59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160,699.32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466,825.30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計數可能不等于分項之和。
五、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基金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本報告中所列數據未經審
計。
凈值增長率與同期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 率 ① 凈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05/07 - 2008/12/31 -26.40% 2.05% -47.94% 3.85% 21.54% -1.80%
2009/01/01 - 2009/12/31 54.08% 1.67% 61.57% 2.20% -7.49% -0.53%
2010/01/01 - 2010/12/31 -3.17% 1.14% 0.66% 1.32% -3.83% -0.18%
2011/01/01 - 2011/12/31 -22.50% 1.41% -21.88% 1.75% -0.62% -0.34%
2012/01/01 - 2012/12/31 25.97% 0.97% 21.45% 1.13% 4.52% -0.16%
2013/01/01 - 2013/12/31 19.50% 1.24% 0.98% 1.18% 18.52% 0.06%
2014/01/01 - 2014/12/31 0.70% 1.13% 10.66% 1.01% -9.96% 0.12%
2015/01/01 - 2015/12/31 -2.25% 1.96% -3.47% 1.64% 1.22% 0.32%
2016/01/01 - 2016/12/31 -3.81% 1.15% 8.13% 1.22% -11.94% -0.07%
2017/01/01 - 2017/12/31 54.16% 1.03% 41.71% 0.84% 12.45% 0.19%
2018/01/01 - 2018/12/31 -22.03% 1.73% -15.17% 1.34% -6.86% 0.39%
2019/01/01 - 2019/12/31 23.73% 0.93% 22.55% 0.97% 1.18% -0.04%
2020/01/01 - 2020/12/31 12.64% 1.74% 26.20% 1.54% -13.56% 0.20%
2021/01/01 - 2021/12/31 -16.24% 1.80% -31.69% 1.68% 15.45% 0.12%
2022/01/01 - 2022/12/31 -13.57% 2.06% -13.76% 2.56% 0.19% -0.50%
2023/01/01 - 2023/12/31 -12.03% 1.64% -9.31% 1.42% -2.72% 0.22%
2024/01/01 - 2024/12/31 -17.77% 1.53% 19.99% 1.58% -37.76% -0.05%
2025/01/01 - 2025/09/30 52.35% 2.47% 31.26% 1.65% 21.09% 0.82%
2008/05/07 - 2025/09/30 62.10% 1.57% 46.59% 1.68% 15.51% -0.1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總經理:向輝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05888
聯系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東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東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信息
夏雪松先生,董事長,碩士。曾任職于寶鋼集團、寶鋼股份、寶信軟件。歷任上海寶信軟件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兼財務部經理,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
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向輝先生,董事,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
部任職。2002年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公司清算登記部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
監、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朱莉麗女士,董事,碩士。曾就職于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上海華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網絡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盧余權先生,董事,學士。曾任江蘇省交通廳公路局副局長、江蘇省鐵路辦公室規劃計劃處處
長。現任江蘇省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總法律顧問、首席合規官,新陸橋(連云
港)碼頭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長,江蘇省國有企業發展改革研究會常務理事。
王燦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先后任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及復星集團執行董事、高級副總裁兼首
席發展官(CGO)、首席財務官(CFO)及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等職務,并曾任職于金蝶軟件(中國)有限
公司、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華住酒店集團。現任中國總會計師
協會副會長,兼任亞朵生活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重慶小米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清
晰醫療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許多奇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上海交通大學法
學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導,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紐約大學法學院
“Hauser”全球研究員,杜克大學、新南威爾士大學等國際頂尖法學院的高級訪問學者。現任復旦大
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點實驗室負責人,上
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法律與國際事務委員會(FLIA)委員及項目主任、東南大學兼職博導、中國科學技術法
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互聯網司法研
究中心專家庫成員、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專家、中共浦東新區委員會法律顧問、中國(上海)自貿試
驗區管委會法律顧問等職務。
周波女士,獨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助理教授、會計學院院長助理。現任上
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會計學院副院長。并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財務管理專業委
員會委員、中國商業會計學會智能財務分會副會長;兼任上海新相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信息
丘鍵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曾先后就職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網關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國網英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北京華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戰略
總監。
黃洪永先生,監事,碩士。曾任寶鋼集團規劃部、管理創新部綜合主管,寶鋼工程黨委組織部、
人力資源部部長,廣東鋼鐵集團規劃部副部長,廣東寶鋼置業副總經理,寶鋼集團人事效率總監、領
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集團領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鋼鐵集團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
記。現任華寶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任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江養老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陸曉霞女士,職工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托計財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華寶投資審計監察法務
部部長、審計監察部部長。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資深風險分析師。
胡孟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曾任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助
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審計部法務主管。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向輝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夏英先生,常務副總經理,碩士。曾任北京銀行支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資金交
易部副總經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2025年8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歐江洪先生,副總經理,本科。曾在寶鋼集團、寶鋼股份任職。歷任華寶投資董事會秘書、總經
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黨委辦公室主任,華寶基金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周雷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職于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總公司、北京證監局、中國證監會,曾
任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風險官、合規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從事開發及技術管理工作。
2002年參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工作,后歷任信息技術部資深系統工程師、部門副總經理,營
運副總監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周晶先生,首席投資官,博士。先后在德亞投資(美國)、華寶基金、匯豐證券(美國)從事風險管
理、投資研究等工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首席策略分析師、策略部
總經理、海外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資官。
4、本基金基金經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德亞投資(美國)、華寶基金、匯豐證券(美國)從事風險管理、投資研究等工
作。2011年6月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首席策略分析師、策略部總經理、海外投資部
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國際業務部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兼國際業務部
總經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華寶興業成熟市場動量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9
月起任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游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
華寶興業中國互聯網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3月起任華寶標普美國品質消費股票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6年6月起任華寶標普香港上市中國中小盤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經理,2017年4月至2025年11月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國(香港上市)3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經理,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華寶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
2018年10月起任華寶標普滬港深中國增強價值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9年11月起任
華寶致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華寶英國富時100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2月起任華寶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9月起任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2月起
任華寶中證港股通互聯網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3月起任
華寶納斯達克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3年4月起任華寶海外科技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LOF)基金經理,2023年5月起任華寶海外新能源汽車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5年11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國(香港上市)3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LOF)基金經理。
楊洋,碩士。曾在法興銀行、東北證券從事證券交易、研究、投資管理工作。2014年6月加入華
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擔任高級分析師、投資經理等職務,現任國際投資助理總監。2021年5月
起任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游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華寶標普香港上市中國中小盤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LOF)、華寶標普滬港深中國增強價值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華寶標普美國品質消費股票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華寶英國富時100指數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任華寶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經理,2021年5月至2025年11月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國(香港上市)3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經理,2022年1月起任華寶致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2年9月起任華寶海外中
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任華寶納斯達克精選股票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23年4月起任華寶海外科技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LOF)基
金經理,2023年5月至2024年11月任華寶海外新能源汽車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
經理,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任華寶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
4月起任華寶標普港股通低波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5月起任華寶標
普港股通低波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11月起任華寶港股通
恒生中國(香港上市)3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LOF)基金經理。
5、跨境公募基金權益投決會信息
周晶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官、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孫鸞女士,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副總監、創新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經理。
楊洋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投資助理總監、基金經理。
趙啟元先生,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
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將借助于本公司已經開發的指數基金風險管理系統,對投資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使用風險
控制指標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并據此制定具體的控制措施,科學有效地進行投資風險管理。同時,
加強投資者教育,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將該基金銷售給適合的對象。
(1)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
根據公司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制度的內容,結合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主要內容包
括:
1)風險控制制度
為了配合風險管理指標的應用以及風險控制體系的貫徹,公司制定了系列風險管理制度,形成崗位自
控、部門互控、監察檢查、董事會合規審核委員會和公司內部控制委員會五道防線,全面而深入地對
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
2)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分析
針對影響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各種因素,制定合適的交易策略,減少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每
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
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并優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
爭控制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5%(以美元資產計價)。
3)加強系統建設
加強系統建設,確保各項計算的準確性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
(2)匯率風險管理
在充分做好風險批露的同時,本基金將采用以下措施控制匯率風險:
投資人員將利用利率平價模型,考慮投資標的國的利率水平及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匯率變化進行預
測。同時,對于短期內出現的某一貨幣匯率劇烈波動的情況,本基金也會采用一定的匯率對沖手段進
行管理。
(3)充分的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
本基金屬于跟蹤海外細分行業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風險較高、預期收益也較高的品種,適合風險
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一方面充分揭示產品的風
險,另一方面盡量了解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將其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7]333號《關于同意華寶海外中國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募集的批復》核準,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期從2008年3月24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共募集462,646,980.69份
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15,421戶。
八、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7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
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
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
(一)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具體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
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及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同時正常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
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從2008年7月28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
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
下個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T日所有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收市后計算的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
該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
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
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15:00)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日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并在T+2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3日到銷售網
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通過代銷網點和直銷e網金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通過直銷柜臺
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已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代銷網點和直銷e網金的投資人欲轉入直銷柜臺進行交易要受直銷柜臺最低金額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
后兩位,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
額余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
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
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
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僅接受人民幣申購,贖回后,投資人得到的也是人民幣。
2、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所有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收市后計算,并在T 2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申購費和贖回費
(1)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500萬(含)以上 每筆1000元
大于等于200萬,小于500萬 0.5%
大于等于100萬,小于200萬 1.0%
大于等于50萬,小于100萬 1.2%
50萬以下 1.5%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
費用。
(2)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 費率
7天以內 1.5%
7天(含)-兩年(含兩年) 0.5%
兩年-三年(含三年) 0.3%
三年以上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于
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于收取的持續
持有期長于等于7日的投資者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
用于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將采用外扣法計算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的計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兩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
歸基金財產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價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價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的金額,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
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
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
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投資地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4、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
額上限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7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投資地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
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
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
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
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
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
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
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本基金將按照以下規則實施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大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普通贖回申請人”)利
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范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
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普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
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
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
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
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D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公告,并公布D-2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
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公告,并公告D-2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
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
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
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
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二)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
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三)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與相關機構。
十、基金的費用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費用;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9)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
法、計提標準在相關公告中載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3、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基金的各項費用以人民幣提取,以人民幣支付。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
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
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
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4、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
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
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因QDII產品投資需要而支付給相關稅務顧問的費用
可從基金資產中列支,但投資顧問費、數據信息服務費、指數使用費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
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必須最
遲于新的費率實施2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托管”中的“(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
途”中的相關規定。
十一、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
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根據投資所在地規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關要求,以基金名義或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和現金賬
戶,保證上述賬戶與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財產獨立,并與托管人及其代理人的其他托管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境外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境外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投資咨詢費、境外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
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托管人固有財
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
問、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
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
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對于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
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后得到的凈價估值。
(2)對于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即首選按估值
日的最近買價估值。
3、非流動性資產或暫停交易的證券估值方法
對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暫停交易的證券,應參照上述估值原則進行估值。如果上述估
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
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到其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采用估值日倫敦時間下午四點
的匯率套算。
5、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
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
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收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
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
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基金資產估值,但不改變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
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
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并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
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
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
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
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的
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
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
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
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
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
任方。
(4)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發生偏差且偏差金額小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管理人和托管人
應查找原因,及時對當日賬務進行調整。其中,對偏差金額大于基金資產凈值0.25%但小于基金資產
凈值0.5%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備。當估值或份額計價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管
理人和托管人盡快查明原因、立即糾正,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進行臨時公告,并
報告中國證監會。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
時,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
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
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
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可以暫停估值: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3、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
的;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T+1日所有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結束后計算T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
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但是,對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資產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稅務顧問(稱為“責任人”)業務操作不當、疏忽或者故
意違約等行為導致基金實際稅收負擔(含罰金等)與估值有所差異的,該等差異應由責任人負責賠
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代表基金利益進行追償。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
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外匯兌換損益;
5、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
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
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
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2)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投資人可在銷售機構處對托管在該處的基金通過基金分紅方式的設置和變更進行分紅方式的選
擇,基金分紅方式變更確認后對該銷售機構賬戶內托管的該基金品種全部份額有效。
投資人未作基金分紅方式選擇的情況下,分紅方式根據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確定,
否則不再適用本條第(1)項所述的默認分紅方式規則。
6、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8、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其他機構辦理基金核算、估值事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機構代為履行復
核基金份額凈值等受托人職責,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相關委托協議中訂明權責,并將委托
協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核算、估值中的責任并不因委托事實的存在
而免除。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
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
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后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
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凈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
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第三日,通過指
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
制前述信息資料。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5、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
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
風險分析等。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
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
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
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
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運作期間如遇投資顧問主要負責人員變動,基金管理人認為該事件有可能對基金投資產
生重大影響,應當及時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22、投資地證券交易場所法定假日和暫停交易公告;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
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
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
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
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
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
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決議生效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
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
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
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財信托業
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與外包
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
心,共有員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
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
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
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
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財資》、《環球金融》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優秀托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
2019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最
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獎項。2023年度,榮
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
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管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
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
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
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務風險管
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合規
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
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
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
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
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
“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
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
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
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
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冊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辦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reet,New York,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Robin Vince (President & CEO–主席兼首席執行官)
成立時間:1784年
股東權益:367.72億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托管和/或行政服務資產規模:52.1萬億美元(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信用等級:A1評級(穆迪),A(標普)(截止2024年09月30日)
紐約梅隆銀行公司總部設在美國紐約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國歷史最悠久的商業銀行,也
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業務于一體,服務內容包括資產管理、資產
服務、發行人服務、清算服務、資金服務和財富管理。公司通過在全球35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的分支
機構,為超過100個金融市場的投資提供證券托管服務,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資
產管理服務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憑證、公司信托、股東服務、清算貿易、融資服務、傭金管理等
業務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領先的美元現金管理、結算服務和全球支付服務供應公司。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紐約梅隆銀行托管和/或行政服務資產規模達52.1萬億美元,管理
資產規模為2.1萬億美元。
截至2024年09月30日,紐約梅隆銀行股東權益為367.72億美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
11.9%。全球員工總人數約50,000。
(二)境外托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受托財產;
2、計算境外受托資產的資產凈值;
3、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及時辦理受托資產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和所適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開設受托資產的資金賬戶以及證券
賬戶;
5、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提供與受托資產業務活動有關的會計記錄、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資產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職責。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場外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柜臺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開設直銷柜臺。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7樓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柜臺傳真:021-50499663、50988055
網址:www.fsfund.com
2)直銷e網金
投資者可以通過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e網金系統辦理本基金的認/申購、贖回等業
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fsfund.com。
(二)代銷機構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信息請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
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8621)31358666
傳真:(8621)31358600
聯系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南京西路1266號恒隆廣場2期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電話:(021) 2212 2888
傳真:(021) 6288 1889
聯系人:侯雯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侯雯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人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賬戶的銷售網點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投資人的
需求寄送以下資料:
1、認購確認書
在基金募集期間開戶的,基金管理人將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寄送認購確認
書。
2、基金投資人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制了電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供電子對賬單。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賬單,可撥打我公司客服電話
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400-820-5050(免長途話費),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
證件號碼或基金賬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后,為基金持有人免
費郵寄紙質對賬單。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登記注冊機構將其所獲
紅利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投資人可通過固定的渠道,采用定
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見相關
公告。
(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五)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人提供網上查詢、網上資訊服務。
(六)資訊服務
1、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華
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400-820-5050(免長途話費),可轉人工座席。
直銷柜臺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柜臺傳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聯網站
公司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
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
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付
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境外投資顧問、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構,并對其行為進行必要
的監督;
7)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
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
查;
12)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3)選擇、更換或撤消境外投資顧問;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控制基金資產的
流動性風險;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
金財產;
5)按《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選擇符合資格的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6)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托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7)確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資顧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交易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如
因數據發送錯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托管人財產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協調解決;
8)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
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
密性;
9)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
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10)確保基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法》、基
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范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并在規定時間內,對超范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委托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交
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2)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第三十條
規定的原則進行;
13)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14)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以
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6)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計算和表述投資業績標準;
17)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9)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2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規定;
21)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額支付贖
回款項;
22)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3)編制中期和年度報告;
24)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25)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6)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7)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8)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9)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30)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1)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授權境外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
境外投資顧問由于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33)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
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3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選擇境外基金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
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2)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4)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
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5)安全保護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境內機構投資者,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
入;
6)在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前提下,確保基
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7)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前提下,確保
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9)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并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受托人名義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資產;
11)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
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2)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開設或委托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13)辦理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14)保存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托及成交記錄等
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確保
基金的份額凈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21)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2)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3)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24)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選擇的境外托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6)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可授權境外基金托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托人職責。境外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7)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8)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2)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義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正常履行上述義務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關于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相關規則及規
定;
3)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
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額擁有同等的投票權。
2、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6)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7)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9)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
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
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干擾。
5、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
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
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6、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方式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更
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
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
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c)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
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e)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
符。
7、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
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
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
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2個
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
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8、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
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
基金合并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
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
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9、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
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
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人未進行
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
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
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
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
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
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
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
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
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
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
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辦公場所
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中外合資經營
注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
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
督。
本基金將結合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
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組
合的風險、提高收益。本基金各類資產配置的比例范圍為:股票占基金資產總值的60%-95%,債券和
其他資產占基金資產總值的5%-40%。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
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托管賬戶的存款
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
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于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并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并計算全球存托憑證
和美國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并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
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7)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8)不從事證券借貸業務。
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后30個工作日內采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
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
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
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
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8)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規定
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
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
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托管協議規
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機構處。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顧問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5)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
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
不得將托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現金于存入現金賬戶時構成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于清算
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并不構成基金托管人違反托管協議的規定。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
數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
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委托境外托管人開立境外
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內資金劃撥使用。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
動。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和管理證券賬戶。
5、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機構負責開立。
(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
存放于其保管庫。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
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四)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后的金額。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
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
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
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
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
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
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托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
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稱
2025/10/2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10/28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3季度報告
2025/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9/29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5/09/0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9/06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公告
2025/09/0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8/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8/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8/29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08/23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董事長變更的公告
2025/08/22 關于華寶基金簡化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程序的公告
2025/08/11 關于警惕冒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別提示公告
2025/08/07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7/21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
2025/07/2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16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0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6/2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5/06/06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5/30 關于華寶基金與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終止基金相關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
2025/05/14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5/05/12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郵儲銀行申購和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22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0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3/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 度)
2025/03/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31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25 關于華寶現金寶貨幣基金E類份額轉換、贖回轉申購、定期轉換、定期贖回轉申購業 務費率優惠公告
2025/03/17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5/03/13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客服系統維護的通知
2025/02/13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2/13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2/13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調低旗下部分基金費率并修訂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5/02/13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2/13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2/1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網上交易定期定額業務協議更新提示
2025/01/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2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1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12/26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4/12/26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12/18 關于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開放日提示性公告
2024/11/26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11/12 投資者安全意識教育
2024/11/05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公告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10/25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2024/10/0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4/09/27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4/09/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客服系統維護的通知
2024/09/06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申購、贖回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申請不予確 認的公告
2024/08/30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08/3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23 關于提醒投資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 別提示公告
2024/08/2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持續完善客戶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4/08/07 關于警惕冒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特別提示公告
2024/07/31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4/07/19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2024/07/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9 關于暫停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通知
2024/06/28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華寶基金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4/05/0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轉讓華寶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
2024/04/2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基金相關 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4/04/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
2024/03/29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
2024/03/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7 關于華寶現金寶貨幣基金E類份額轉換、贖回轉申購、定期轉換、定期贖回轉申購業 務費率優惠公告
2024/02/2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董事變更的公告
2024/01/19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
二十六、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辦公場所備投資者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二)《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及基金的各種定
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

華寶海外中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定期更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