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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11-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鴻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依據中國證監會2008年3月31日證
監許可〔2008〕392號文核準的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鴻飛證券投資基金由封閉式基金
轉為開放式基金、調整存續期限、終止上市、調整投資目標、范圍和策略、修訂基金合同,并更名為“寶盈資
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自2008年4月15日起,由《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成的《寶盈
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2014年8月8日正式實施的證監會令第104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發布《關于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將本基金類型變更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名稱變更為“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對應基金
簡稱變更為“寶盈資源優選混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
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將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
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退市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
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可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
還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等投
資存托憑證的特殊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11月12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
為2025年9月30日。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對本招募說明書(更新)中的投資組合報告和業績表現進行
了復核確認。
目錄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關服務機構..............................................................................................................................26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28
七、基金的存續..................................................................................................................................29
八、基金的集中申購..........................................................................................................................30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34
十、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轉換、凍結與質押..........................................................42
十一、基金的投資..............................................................................................................................45
十二、基金的業績..............................................................................................................................59
十三、基金的財產..............................................................................................................................60
十四、基金資產估值..........................................................................................................................61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6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8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九、風險揭示..................................................................................................................................76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5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4
二十四、其它應披露事項................................................................................................................106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08
二十六、備查文件............................................................................................................................109
一、緒言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及
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
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
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由鴻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2.鴻飛基金:指鴻飛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封閉式
3.基金轉型:指鴻飛基金由封閉式基金轉為開放式基金,包括調整存續期限,終止上市,調整投資目標、
范圍和策略,修訂基金合同,并更名為“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等一系列事項
4.基金管理人:指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指《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基
金合同由《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成,《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由《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成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指《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申購期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
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
月28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等有效身份
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
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實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
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
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6.直銷機構:指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
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9.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等
30.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寶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31.基金賬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
變動情況的賬戶
32.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
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
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基金合同自鴻飛證券投資基金終止上市之日起生
效,原《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集中申購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僅開放申購、不開放贖回的一段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
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
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
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5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紫荊社區深南大道6008號深圳特區報業大廈15層
成立時間: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嚴震
總經理:楊凱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0層
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
電話:0755-83276688
傳真:0755-83275599
聯系人:杜敏
2、基金管理人股權結構及組織結構
本基金管理人是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9號文批準發起設立,現有股東包括中鐵信托有限責任
公司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75%的股權,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
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權。
公司設置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專戶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產
品委員會、固有資金管理委員會、估值委員會、數據治理委員會,并設置權益投資部、固定收益部、專戶投
資部、量化投資部、海外投資部、研究部、REITs投資部、創新業務部、風險管理部、集中交易部、產品規
劃部、渠道業務部、機構業務部、市場營銷部、互聯網金融部、基金運營部、信息技術部、監察稽核部、公
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紀委綜合室、北京業務部(北京分公司)、上海業務部和成都
業務部等26個部室。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情況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四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鴻利收益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泛沿海區域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策略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核
心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寶盈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中證A1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新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寶盈祥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科技30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睿豐創新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先進制造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轉型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寶盈新興產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優勢產業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新銳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醫療健康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國家安全戰略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互聯網滬港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消費
主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盈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人工智能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寶盈安泰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頤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聚享純債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品牌消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盈潤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
融源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聚豐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研究精選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寶盈鴻盛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龍頭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明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盈旭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現代服務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創新驅動股
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聚福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發展新動能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祥裕增強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基礎產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寶盈祥慶9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優質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成長精選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品質甄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和9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
安盛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國證證券龍頭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寶盈聚鑫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中證滬港深科技龍頭指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寶盈半導體產業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
金、寶盈華證龍頭紅利5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中債0-5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寶
盈納斯達克1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QDII)、寶盈盈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價值成長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北證50成份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中債綠色普惠主題金融債券優選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寶盈創新醫療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淳悅穩健配置3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三)主要人員情況
1、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
嚴震先生,董事長。曾任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資產經營部副總經理,風
險管理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副總法律顧問等職務;現任中鐵信托有限責任
公司副總經理。
鄒純余先生,董事。曾任職于中鐵二局、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董事、副總經理。
石光瑞先生,董事。曾任深圳中鐵二局工程有限公司職員,中鐵二局集團有限公司職員、會計師,中鐵
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中心會計師、財務中心總經理助理、財務部副總經理;現任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財
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馬紹晶先生,董事。曾任職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財中心、資產管理三部、證券產品部、
證券信托事業部,曾任外貿信托總經理助理,現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投資管理事業部總經理。
曾志耕先生,獨立董事。曾任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講師、副教授、金融學院副院長,現任西南財經大
學金融學院教授。
何茵女士,獨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講師、美國科羅拉多大學訪問學者、《財經》雜志
社宏觀研究部經濟學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講師、副教授,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
濟貿易學院教授。
王倫剛先生,獨立董事。曾任成都師范高等學校教師,現任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西南財經大學經
濟法所系所長。
伍利娜女士,獨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團有限公司職員;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助教、講師。現任北
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楊凱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學院教師;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場開發部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公司副總經理;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經營管理層董事。
(2)高級管理人員
嚴震先生,董事長(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楊凱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鄒純余先生,副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葛俊杰先生,副總經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科員;深圳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科
員、副處長;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專戶投資部總監、投資經理。現任寶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固定收益部、海外投資部總經理。
馬東開女士,財務負責人。曾就職于中鐵二局、中鐵八局、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寶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會主席、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部總經理、成都業務部總經理。
張磊先生,督察長。曾任職于廣東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郵政儲匯局、新疆郵政局、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
局、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紀委書記。
汪浪先生,副總經理。曾就職于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
理兼機構業務部總經理。
張獻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職于鐵道部株洲車輛廠、深圳大學通信技術研究所、中國平安保險(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2、基金經理簡歷
趙國進先生,南開大學精算學碩士。曾任天津靈杰科技有限公司軟件研發工程師,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證券分析師,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析師,2015年12月加入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
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互聯網滬港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寶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歷任基金經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時間:
肖肖,2017年7月29日至2022年2月18日;
劉李杰,2018年2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王威,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6月29日;
易祚興,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14日;
彭敢,2010年11月5日至2017年1月26日;
楊宏亮,2009年5月25日至2010年11月5日;
歐陽東華,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6月18日。
3、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
楊凱先生(主席):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葛俊杰先生(委員):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固定收益部、海外投資部總經理。
蔡丹女士(委員):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寶盈中證A1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祥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國證證券龍頭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和9個月定期開放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慶9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祥頤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祥裕增強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華證龍頭紅利5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新銳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納斯達克1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QDII)、寶盈北證50成份指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戈先生(委員):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兼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寶盈鴻利收益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新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
容志能先生(委員):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寶盈轉型動力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國家安全戰略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創新驅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科技30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策略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睿豐創新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何相事先生(秘書):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
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
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
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1)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
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
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為保證公司規范、穩健運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最大程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寶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制
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執行承擔責任。
1、內部控制目標
公司實行內部控制的目標是: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持有人和資產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內部控制原則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適用于
公司每一位員工;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
必須權責分明;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控制
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
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引。其中,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三
個層面,第一個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
位責任、操作守則的具體說明。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后者的內容不得與前
者相違背。
公司各項制度的制訂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符合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審慎、適時性原則;
(4)授權、監督、報告、反饋主線明確;
(5)權利與職責、考核、獎懲相對應。
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制的目標和政策,監督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并對公司日常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評估。同時,公司設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監
察稽核部定期對公司制度進行檢查、評價,并出具專題報告。督察長的專題報告報董事會,董事會向公司總
經理提出修改意見,并由總經理負責落實。風險管理委員會、監察稽核部的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向有
關機構、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由相關機構和部門負責落實。各機構、各部門定期對涉及到本機構、本部門的
制度進行檢查和評價,并負責落實有關事項。
4、內部控制基本內容
公司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監
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環境控制
公司環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結構控制、授權控制、內部交易控制和關聯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結構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機構,主要內容為: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建立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健全的組織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保護投資者
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營機制,包括建立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
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建立相互監督、相互
制約的部門、崗位及業務流程,形成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②公司業務授權制度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必須充分履行各自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
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運作方式,對董事的職責作了明確
規定,保證了股東會、董事會有效運作;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各部門在總經理授權
范圍內行使相應職能。公司制定了總經理工作細則,對總經理的權限、工作方式、總經理決定的執行和反饋
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司各部門均向總經理負責;各項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守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
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
③公司內幕交易控制主要內容包括:對內部交易行為的范圍作明確規定,明確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明確禁止內幕交易,監察稽核部對此定期進行檢查;公司加強對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和對員
工行為的檢查,防止違反監管機構關于基金從業人員行為的規范,或公司員工行為準則的行為;建立集中交
易制度、防火墻制度、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資限制制度等,防止基金投資中內幕交易的發生;建立和完善電腦
監控系統,由監察稽核部實時監控基金的投資和交易活動,尤其是大額買賣和頻繁買賣現象。
④公司關聯交易控制主要內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決策程序,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
用。公司規定關聯交易需經股東會多數同意,并需獨立董事同意;嚴格分離公司自有資金和基金資金的運作,
由監察稽核部定期跟蹤公司自有資金運用情況,避免利益沖突的發生;加強投資過程中關聯交易的控制,通
過設置股票投資限制名單、利用電腦系統加強對投資行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和公
司利益的關聯交易。
(2)業務控制
業務控制是指以公司開展的各類業務為對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和市場開發業務控制。
①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投資管理是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此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并結合公司
具體情況,制定了嚴格的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了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并應當采
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資管理業務控制主要包括研究業務控制、投資決策業務控制、基金交易業務控制等。
研究業務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為此公司獨立設立研究部,在組織架構上
保證其獨立性;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公司在多年積累的基礎上,集
合全體研究員的智慧,歸納和總結出《寶盈基金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指引》,作為公司研究的指導;根據基金
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資風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備選庫;建立
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公司對研究報告的要求做
到客觀、獨立,并結合其質量和數量,以及基金經理對研究報告的評價進行綜合考核。
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投資決策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
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
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公司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從而在充分調動基
金經理能動性的同時,有效地控制了基金投資過程中的管理風險。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為投資決策
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7人,其表決機制為集體決策、有效制衡,主席有一票否決
權;基金經理的投資權限有嚴格限定,必須按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資產配置構建組合,重大投資項目還需
根據其投資權限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或其執行委員批準;集中交易部和監察稽核部則對投資權限制度實行有
效的監控;投資決策應當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并有決策記錄:
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資項目必須有公司內部研究報告支持,并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或其執行委員批準。
上述過程均要求以書面形式進行,相關記錄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權
限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征和
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基金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設立集中交易部,基金投資的所有
交易均需通過集中交易部進行,基金經理不得直接進行交易;同時,公司在集中交易部設集中接單員,基金
經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過集中接單員統一接收和分配,從而防止了可能的交易違規行為;公司建立交易監測
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公司在交易環節已建立預警機制,并設定了基金交
易的限制措施,超過交易權限的,系統自動禁止執行。交易員每日向基金經理反饋交易信息,發現異常情況
的,則向監察稽核部和投資總監報告;投資指令應當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后方可執行,如出
現指令違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公司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不
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公司交易系統設定的交易原則為“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在時間、價格
均相同的情況下,則采用公平交易機制,從而保證了公平對待各基金;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每日投資
組合列表等應當及時核對并存檔保管;公司對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制定了相應的流程和規則。
②市場開發的業務控制
主要內容包括:建立明確的職責分工,實行崗位分離制度,保證各項業務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時加強
內部制衡機制,防止錯誤和舞弊行為發生;完善產品設計流程,新產品開發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新產品推出前應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進行風險識別,提出風險控制措施,并按決策程序報批;制定基金
銷售的標準化流程,并選用先進的電子銷售系統,不斷提供基金銷售的服務質量和避免差錯的發生。制定統
一的客戶資料和銷售資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類資料,并對客戶資料嚴格保密;制定注冊登記業務規則和
工作流程,做好賬戶管理工作,加強對交易與非交易過戶的注冊登記過戶,加強對賬戶、注冊登記資料的管
理,加強對有關賬戶、注冊登記信息的傳遞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監察稽核部指定專人進行
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保證了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公司制定了嚴格的信息系統的管
理規章、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件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料;公司的
辦公系統和交易系統等均設定了不同的權限,并根據員工崗位授予不同權限。同時公司通過內外網分離制度、
防火墻制度等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公司計算機機房、設備、網絡等硬件要求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
有關標準。信息技術部建立了設備運行和維護責任制,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從而保
證了系統的完全、穩定運行。
公司規定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件開發等技術人員的權限僅限于系統維護,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
并要求其密碼口令定期更換,數據庫和操作系統的密碼口令則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信息數據涉及到基金投資信息和投資人個人信息,屬公司重要機密材料。為此,公司制定了相應的信息
數據管理制度,確保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相關信息要求每日備份,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
序需經部門負責人和監察稽核部同意。
對電子信息系統控制包括:
①電子信息系統的項目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
軟件設計、業務操作和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②強化電子信息系統的相互牽制制度,建立系統設計、軟件開發等技術人員與實際業務操作人員相互獨
立制;
③建立計算機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時掌管操作系統口令和數據庫管理系統口令;
④建立電子信息系統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證電子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并能及時、準確的傳
遞到各職能部門;
⑤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定期查驗制度;
⑥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檢測制度等。
(5)會計系統控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財務通則》
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
從而建立了對各個風險控制點的會計系統控制。
公司會計部門嚴格貫徹崗位分離、人員分離制度,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
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從而保證了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
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同時,公司基金會計核算獨立于公司會計核算。
公司主要通過以下會計控制措施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
濟責任。
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賬簿,有效控制會計記賬程序。
復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雙人復核,以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6)監察稽核控制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經全體獨
立董事同意。其任免需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
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在督察長的組織、指導下具體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了監察稽核制度,對
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等作了明確規定,保障了監察稽核工作的開展。
5、內部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措施是落實公司風險控制理念,確保公司運作和基金投資合法合規的重要環節,為此公司根據
現有業務環節,制定了一整套內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為落實“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風險控制理念,管理層承諾對風險控制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公司制定的
各項內控制度應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業務環節及崗位,并能貫徹執行。
為落實“全員參與”理念,公司明確劃分了各崗位職能權職,層層落實控制措施:
①投資決策、投資執行、交割、評價由不同部門負責,以達到層層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項由交易主管復核,確保其正確與安全。
對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程序通過不同形式、不同層面的培訓,使公司員工熟知并采用:
①訂立切實可行的內控制度與標準運用程序。
②對員工進行風險控制培訓。
③在公司辦公系統公布公司規章及信息庫,方便員工取閱參考。
④加強員工風險意識培訓,培養其對風險的高度敏感性。
建立管理風險的關鍵指標監控系統:
①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時,對于不符規定或未達控制標準的事項作持續的跟蹤。
②通過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內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評估,審查各業務程序是否符合現實
情況的要求,并隨時修正。
建立獨立的內部與外部稽核制度:
①設立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制定稽核制度,并由專人負責實施。
②必要時,公司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外部稽核,推動公司風險控制的不斷完善。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資研究部門、會計清算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要求對掌
握的基金投資和投資人信息嚴格保密,從而維護投資人權益。
②非業務相關人員,不得取閱客戶或基金管理的相關資料。
③交易時間內嚴禁基金經理、交易員等與投資業務有關的人員使用個人的通訊設備,移動電話須交監察
稽核部統一保管。
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①制定危機處理計劃,并通過演練確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機處理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保證危機處理計劃的有效執行。
③根據行業和公司業務發展,定期檢查危機處理計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財信托業務處、
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
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
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
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
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
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R)QFII、(R)QDII、企業年
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
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
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球金融》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
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
系統實施獎”、2019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
及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
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獎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
“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
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管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
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
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
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
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
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
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
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
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
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
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
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
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
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紫荊社區深南大道6008號深圳特區報業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嚴震
電話:0755-83275807、0755-83275129
傳真:0755-83515880
聯系人:曾慶全、李雪丹
公司網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二)注冊登記機構
注冊登記人名稱: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紫荊社區深南大道6008號深圳特區報業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嚴震
電話:0755-83276688
傳真:0755-83516044
聯系人:陳靜瑜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電話:010-66001391
傳真:010-66001391
執行事務合伙人:肖厚發、劉維
經辦會計師:周祎、金詩濤
聯系人:金詩濤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根據2014年8月8日正式實施的證監會令第104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發布《關于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將本基金類型變更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名稱變更為“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對應基金
簡稱變更為“寶盈資源優選混合”。
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鴻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鴻飛證券投資基金是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原有投資基金清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深圳市原有投資基金清理規范補充方案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0〕31號)
進行清理規范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鴻飛證券投資基金上市、擴募并續期及鴻陽證券投
資基金設立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1〕51號)同意,由原藍天投資基金清理規范而成的契約型封閉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規模為200,000,009份基金單位,基金存續期為10年(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
日)。發起人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投資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天津信托
投資公司、山東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為中國建設銀行。2001年5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根據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鴻飛證券投資基金上市、擴募并續期及鴻陽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批復》(證監
基金字〔2001〕51號)文批復,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上〔2001〕98號)批準,基金鴻飛于2001年11月
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鴻飛證券投資基金于2001年12月25日完成擴募,基金規模擴募到5億份
基金份額。擴募后基金存續期延長5年(至2008年4月14日)。
基金鴻飛的前身藍天基金是于1992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準發行的封閉式契約型投資基
金。基金規模為379,157,000份,期限為三年。1994年3月21日,藍天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
券編碼為"4003"。1994年藍天基金第一屆受益人大會關于修改《藍天基金資產信托契約》的有關決議,并報
經中國人民銀行原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深人銀復字(1994)第373號文批準,藍天基金封閉期限由三年延長到
十年,即封閉期從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5日。
七、基金的存續
(一)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自基金鴻飛終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基金份額的
變更登記。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存續期內,如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財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購
(一)集中申購期
本基金自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6月20日開放申購,期間不開放贖回,稱為“集中申購期”。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集中申購期,但最長不超過1個月。
(二)銷售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投資者可使用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各銷售機構柜臺系統進行集中申購。
(三)銷售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四)銷售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其
他方式辦理基金的集中申購。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條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基金集中申購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集中
申購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購安排
1、集中申購時間:2008年5月22日至2008年6月20日。集中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
規定為準。
2、集中申購開戶:已有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通過寶盈基金直銷中心或
代銷機構申購本基金;尚無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根據《寶盈資源優選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集中申購期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的相關規定申請開通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開放式基金賬
戶。
3、集中申購價格:本基金集中申購申報價格為基金份額面值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購代碼為前端:"213008",
后端:"213908"。
4、集中申購費率
投資人在集中申購期內可以多次申購基金份額,但申購資金一旦交付,撤銷申請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額
的面值為人民幣一元,掛牌價格為基金面值。投資人申購采用全額繳款的申購方式。
投資人申購需繳納申購費用。申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
費用。申購費率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集中申購期間,后端申購業務僅在本公司直銷中心、銀河證券、長城證券、興業證券、中信證券、東方
證券、國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信萬通證券、中信金通證券、廣發證券、東吳證券、華西證券、東海證
券、長江證券、浙商證券、國泰君安證券、海通證券、第一創業證券、金元證券、國元證券、聯合證券辦理,
如有新增機構,本公司將及時公告。
費率表如下:
前端:
申購費率(前端) 金 額 費 率
M<100萬元 1.5%
100萬元≤M<500萬元 0.9%
500萬元≤M<<1000萬元 0.3%
M≥1000萬元 固定費用1000元

后端:
申購費率(后端) 持有時間 費 率
1年以內(含) 1.8%
1年—2年(含) 1.0%
2年—3年(含) 0.6%
3年以上 0

5、集中申購數量:
本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申購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
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集中申購款項在集中申購期間存入專門帳戶,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
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如下:
前端: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后端: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該筆申購產生利息50元,則其可得到的
申購份額為:
前端:
凈申購金額=100,000/(1+1.5%)=98,522.17元
申購費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購份額=(98,522.17+50)/1.00=98,572.17份
后端:
申購份額=(100,000+50)/1.00=100,050份
6、集中申購申請確認:對于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集中申購申請,登記結算機構將在T+1日就申請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但對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者的集中申購申請,集中申購份額的計算需按下
述程序進行,由登記結算機構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后確認,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購期結束后,到其辦理集
中申購業務的銷售網點打印確認單。
7、集中申購份額的確認:集中申購款項在集中申購期間存入專門賬戶,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期間產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后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
為準。集中申購期結束后,基金管理人應在3日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集中申購款項的驗資。驗資結束后,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投資者集中申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并由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明細數據進行投資者集中申購份額的登記確認。
投資者集中申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請投資者參閱本基金
集中申購公告。
(六)原鴻飛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份額轉換
集中申購期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將確定原有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L+2日,其中L為集中申購截止日),
原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按轉換日(L+3日)的份額凈值轉換為新的基金份額,轉換后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
原持有人基金份額增加,基金資產凈值未發生變化。轉換份額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數,所產生的誤差歸入
基金資產。
例:某投資人賬戶持有100,000份原鴻飛基金份額,轉換當日鴻飛基金份額凈值為1.7654321元,則新基
金份額為:
新基金份額=100,000×1.7654321=176,543份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銷機構。
投資者應當在本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
購與贖回。
(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集中申購期結束后,可根據組合構建情況,暫停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暫停期間不超過1個月。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
時除外。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后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時,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元,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各銷售機
構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首次最低申購金額和最低追加申購金額限制;通過直
銷機構申購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元,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
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的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最低份數為10份,若某投資人在
該銷售網點托管的基金份額不足10份或某筆贖回導致該持有人在該銷售網點托管的基金份額少于10份,則全
部基金份額必須一起贖回。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
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與贖回的有關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
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
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
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前端: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后端: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為:
前端:
凈申購金額=100,000/(1+1.5%)=98,522.17元
申購費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購份額=98,522.17/1.016=96,970.64份
后端:
申購份額=100,000/1.016=98,425.20份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前端: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則其可
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56=10,560元
贖回費用=10,560×0.5%=52.80元
凈贖回金額=10,560-52.80=10507.20元
后端: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對應的后端申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后端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兩個月,對應的后端申購費率為1.0%,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0.25%,假設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00元,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
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5=10,500元
后端申購費用=10,000×1.02×1.0%=102元
贖回費用=10,500×0.25%=26.25元
凈贖回金額=10,500-102-26.25=10,371.75元
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
5、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T日基金份額凈值=T日基金資產凈值/T日基金份額數
(七)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可辦理后端申購業務的銷售機構列表詳見本公司網站。
1、申購費率:
前端:
申購費率(前端) 金 額 費 率
M<100萬元 1.5%
100萬元≤M<500萬元 0.9%

500萬元≤M<<1000萬元 0.3%
M≥1000萬元 固定費用1000元

后端:
申購費率(后端) 持有時間 費 率
1年以內(含) 1.8%
1年—2年(含) 1.0%
2年—3年(含) 0.6%
3年以上 0

2、贖回費率: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
贖回費率 持有時間 費 率
7天以內 1.5%
7天以上(含)-1年以內(含) 0.50%
1年—2年(含) 0.25%
2年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
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
贖回費率。
(八)贖回費的歸屬和申購費、贖回費的用途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本
基金將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資者的贖回費的25%歸入基金財產所有。申購費和贖回費用的用途為市場
推廣、基金份額銷售及注冊登記等。
(九)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
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
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申請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
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后導致其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1、2、3、4、6、8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
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
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
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
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
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
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
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
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1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于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
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
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
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
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轉換、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
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
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二)基金份額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已開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銷機構和部分代銷機構的基金轉換業務。
1、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兩部分構成,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
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差異情況和轉出基金的贖回費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1)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
轉出基金申購費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的,補差費為轉入基金的申購費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差額。轉出基金
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高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的,補差費為零。
(2)轉出基金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
2、轉換份額的計算公式
轉出金額=轉入金額=B×C×(1-D)/(1+G)+H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E
其中:
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
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
G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
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H為轉出基金份額對應的未支付收益,若轉出基金為非貨幣市場基金的,則H=0
例:例投資者申請將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轉換為寶盈核心優勢混合A(213006),假設轉換當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2.7675元,投資者持有該基金7個月,對應贖回費為0.50%,前端申購費為1.5%,寶盈核
心優勢混合A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63元,申購費為1.5%,則投資者轉換后可得到的寶盈核心優勢混合A基金份
額為:
轉出金額=轉入金額=10,000×2.7675×(1-0.50%)/(1+0)+0=27,536.63元
轉入份額=27,536.63/1.163=23,677.24份
注: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特別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與寶盈鴻利收益混合A、寶盈泛沿海混合、寶盈策略增長混合、寶盈核心優勢混合A、寶
盈資源優選混合、寶盈睿豐創新混合A開通轉換業務的基金,對于其下設的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且對單筆認
購/申購申請超過500萬元(含)收取1000元固定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在轉入寶盈鴻利收益混合A、
寶盈泛沿海混合、寶盈策略增長混合、寶盈核心優勢混合A、寶盈資源優選混合或寶盈睿豐創新混合A時,
如果單筆轉入金額在500萬(含)到1000萬之間,在收取基金轉換的申購補差費時,將直接按照轉入基金的
申購費收取,不再扣減申購原基金時已繳納的1000元申購費。
3、網上直銷轉換費率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費率及優惠情況,請以基金管理人發布的最新公告為準。
4、業務規則
1)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開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通過代銷機
構、本公司直銷柜臺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byfunds.com)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開放式基金的份額。
2)投資者可在同時代理擬轉出基金及轉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轉換業務的銷售機構處辦理基金轉
換業務,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人處注冊登記的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
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
3)基金最低轉換轉出份額為10份。如投資者因贖回、轉換出和轉托管出導致在單個銷售網點持有單只基
金的份額余額不足10份時,本公司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該基金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4)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
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如果涉及轉換的基金有一只不處于開放日,基金轉換申請處理為失敗。
5)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當投資者申請轉換的基金份額少于其合計持有的該只基金份
額時,首選轉換持有時間最長的基金份額。
6)基金份額在轉換后,投資者對轉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轉入之日起計算。
7)基金轉換采取“未知價法”,即以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進行計算。
8)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與過戶登記人將在T+1日對投資者T日的基金轉換業務申請進行有效
性確認,辦理轉出基金的權益扣除以及轉入基金的權益登記。在T+2日(含)后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查詢基
金轉換的成交情況。
9)基金轉換采用“前端轉前端”的模式,不能將前端收費基金份額轉換為后端收費基金份額,或將后端收
費基金份額轉換為前端收費基金份額。寶盈增強收益債券A(基金代碼:213007)、寶盈增強收益債券B(基
金代碼:213907)和寶盈增強收益債券C(基金代碼:213917)之間不能互相轉換。
10)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份額及凈轉出申請份額之和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
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本公司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
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對于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并制定
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一、基金的投資
在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稀缺性資源凸現其強大的經濟價值,并為擁有資源的企業帶來了超額收益。
本基金所指的資源是指能夠被企業占有和利用,為企業創造經濟價值,具有戰略發展意義的自然資源、
核心優勢資源和壟斷資源。自然資源具體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旅游資源等;核心優勢資源具
體包括渠道網絡資源、技術資源、品牌資源等;壟斷資源具體包括牌照資源等。
自然資源類上市公司為擁有自然資源或直接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的上市公司。具體包括:擁有土地資源、
水資源的農林牧漁業、水電、水務類上市公司;對土地資源、水資源進行開發的基礎設施類、房地產上市公
司;擁有基礎原材料基地的制造業上市公司;擁有礦產資源的采掘業上市公司;對旅游資源進行經營、開發
的旅游業上市公司。
核心優勢資源類上市公司為經過長期開拓形成的獨有的可為企業帶來超額收益的核心競爭力的上市公
司,如渠道網絡、技術或品牌等資源的上市公司。具體包括:擁有渠道網絡資源的銀行、商業連鎖、電力電
網、文化傳播上市公司;擁有技術專利、秘方資源的制造業上市公司;擁有高品牌價值的上市公司。
壟斷資源類上市公司為通過特許經營帶來的超額收益的上市公司,如擁有牌照資源的金融、電信、電力、
電網上市公司。
(一)投資目標
基于中國經濟處于宏觀變革期以及對資本市場未來持續、健康增長的預期,處于稀缺狀態的資源凸現其
強大的經濟價值,相關上市公司體現出較好的投資價值。本基金根據研究部的估值模型,優選各個行業中具
有資源優勢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資產持續增值,并力爭創造超
越業績基準的主動管理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憑證)、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范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應調整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權證、資
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
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將不低于80%的股票資產投資于國內A股市場上具有資源優勢的股票。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中長期持有具有資源優勢的股票為主的股票投資組合,并注重資產在各相關行業的配置,適當
進行時機選擇。采用“自上而下”進行資產配置和行業配置、“自下而上”精選個股的積極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財政、貨幣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及證券監管政策調整情況、市場資金環
境等因素,決定股票、債券及現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觀經濟環境
本基金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狀況主要參考以下指標:
季度GDP及其增長速度;
月度工業增加值及其增長率;
月度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及其增長速度;
月度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及其增長速度;
月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工業品價格指數以及主要行業價格指數;
月度進出口數據以及外匯儲備等數據;
貨幣供應量M0、M1、M2的增長率以及貸款增速。
2)政策環境
主要指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及證券市場監管政策。
3)市場資金環境
本基金主要參考以下指標分析判斷市場資金環境:
居民儲蓄進行證券投資的增量;
貨幣市場利率;
基金新增投資規模;
券商自營規模變動額;
QFII新增投資額;
新股擴容;
增發、配股所需資金;
可轉債所需資金;
印花稅和傭金;
其他投資資金變動額等。
(2)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把握資源的價值變化規律,對各類資源的現狀和發展進行分析判斷,及時適當調整各類資源行
業的配置比例,重點投資于各類資源行業中的優勢企業,分享資源長期價值提升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在個股選擇層面,本基金以凈資產收益率、預期PEG、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利潤增長率及行業地
位等指標為依據,通過公司投資價值評估方法選擇具備持續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1)形成投資股票備選庫
根據上市公司資源的類別、數量、與主營業務的密切程度判斷公司是否屬于資源類公司,所有資源類公
司形成資源類基礎股票備選庫;
對基礎股票備選庫中的所有股票,綜合考慮凈資產收益率、預期PEG、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利潤
增長率及行業地位等指標選出股票構成投資股票備選庫;投資股票備選庫每年在4月30日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出
齊后整體調整一次,日常則可根據股票價格變動情況進行微調。
預期PEG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P為計算日股票的收盤價,EPS為上市公司最新年報的每股收益,為根據上市公司歷史財務數據、
實地調研、財務模型和其他相關信息預測的預期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
對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將其作為一個特殊資產分類,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公司基本
面及具體市場情況決定投資。
2)建立各類股票池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員對投資備選股票庫中的股票進行基本面價值評估,通過公司股票池的構建程序,
形成各類股票池,構建最終股票組合。
股票池的構建程序
調整評級、申請調整
研究員確定資源類上市進出不同股票池 公司評級,建立公司評級 對公司研 答 究成果 辨 投資研究例會 答 辨 投資決策委員會 禁止股票池 備選股票池 限制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


研究員持續跟蹤上市公司基本面變化,
參考金融工程對市場結構的分析
圖1股票池構建流程圖
如圖1,首先根據對資源類上市公司的評級建立“公司評級庫”。各行業研究員按影響其相關行業上市公司
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的主要因素,就行業、核心競爭力、公司成長性、投資風險、市場估值這五個方面,分
別制定進一步細化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標,形成分行業的《上市公司投資評級指標體系》。以此作為各行業
股票進行投資評級管理的依據,并進而精選出具備持續增長或階段性高速增長能力、且價值被低估的優勢企
業形成公司的股票池。如研究員要調整股票的投資評級,須及時提交股票投資評級調整報告,投資評級調整
報告需附上《上市公司投資評級表》,并就調整的原因做出說明。各行業研究員應將其所負責行業的《上市
公司投資評級指標體系》及其每次重大調整報研究部總監備案。
在公司評級庫的基礎上,通過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經有投資部、研究部共同參加的投資研究聯席
會議集中討論,就股票的基本面、業績與成長性、內在價值與潛在風險進行嚴格的答辯,擬定公司“備選股票
池”。備選股票池名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對進入備選股票池的股票,行業研究員必須
確保定期跟蹤和維護。定期跟蹤的內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對公司進行深度調研并提交調研簡報;每季度、
每半年、每年提交相應的季報、中報、年報點評。
在備選股票池的基礎上,經過嚴格的答辯產生“核心股票池”,對進入核心股票池名單的上市公司要求研
究員必須定期提交實地調研的深度研究報告。核心股票池名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為了更好的控制風險,對于已經進入備選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并且納入基金投資組合的個股,由于已經
接近、達到預期估值上限或者基于行業集中度等因素的考慮,投資決策委員會又在備選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
的基礎上設立“限制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規定,基金的投資組合只能從“備選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中產生,并制定
了相應的投資權限限制。
(3)債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采取主動投資策略,運用利率預測、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預測、相對價值評估、收
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購進行杠桿操作等積極的投資策略,力求獲得超過債券市場的
收益。
1)利率預期策略下的債券選擇
準確預測未來利率走勢能為債券投資帶來超額收益,例如預期利率下調時適當加大長久期債券的投資比
例,為債券組合贏得價格收益;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少長久期債券的投資,降低基金債券組合的久期,以控制
利率風險。
2)收益率曲線變動分析
收益率曲線會隨著時間、市場情況、市場主體的預期變化而改變。基金管理人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形狀
的變化,調整長久期債券組合內部品種的比例獲得投資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業債的投資策略。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債券的發行者、流動性、所處行業等因素進行更細
致的調研,準確評價債券的違約概率和提早預測債券評級的改變,從而取得價格優勢或進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預測和分析同一市場不同板塊之間(比如國債與金融債)、不同市場的同一品種、不同市場的不同板
塊之間的收益率利差基礎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積極策略選擇合適品種進行交易來獲取投資收益。在正常條件
下它們之間的收益率利差是穩定的。但是在某種情況下,比如若某個行業在經濟周期的某一時期面臨信用風
險改變或者市場供求發生變化時這種穩定關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預測并進行交易,就可進行套利或減少損
失。
5)相對價值評估
基金管理人運用該種策略的目的在于識別被市場錯誤定價的債券,并采取適當的交易以期獲利。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通過利率期限結構,評估處于同一風險層次的多只債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資價值,另一方面,
通過綜合考察債券等級、息票率、所屬行業、可贖回條款等因素對率差的影響,評估風險溢價。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變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
征為首要條件,運用有關數量模型進行估值和風險評估,謹慎投資。
(5)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宏觀經濟狀況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景氣度,關注發行人基本面情況、公司競爭優勢、公司
治理結構、有關信息披露情況、市場估值等因素,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選擇投資價值高
的存托憑證進行投資,謹慎決定存托憑證的標的選擇和配置比例。
(6)投資決策程序及依據
研 究 部投資建議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

監管

風險管理部門
圖2公司投資決策流程圖
1.決策依據
(1)國內國際宏觀經濟環境;
(2)國家財政、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區域規劃與發展政策;
(3)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和走勢及基金業發展狀況;
(4)上市公司的行業發展狀況、景氣指數及競爭優勢;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長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對公司綜合價值的評估結論;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整體投資戰略;
(2)研究部根據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構建各級股票池,對擬投資對象進行持續跟蹤調研,
并提供個股、債券決策支持;
(3)基金管理部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戰略,在研究支持下,結合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投資時
機的分析,擬定基金的具體投資計劃,包括:資產配置、策略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股投資方案;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部各基金提交的方案進行論證分析,并形成決策紀要;
(5)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定期進行基金績效評估,并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綜合評估意見和改進方案。
3.投資操作程序
(1)在確定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后,基金經理在投資組合方案和授權范圍內,進行具體買賣決策,并向集
中交易室下達統一規范、標準化的交易指令,實現證券品種的日常買賣;
(2)基金經理可以采用書面方式、電腦方式或電話錄音方式下達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書面方式或電子
化方式記錄,存檔備案;基金經理不可以直接進行證券品種的交易;
(3)集中交易室的集中接單員接到基金經理的交易指令后,對其是否符合基金經理的權限和公司投資限
制性指標進行審核;如符合,則分發到交易員執行,如不符合,則拒絕執行,并向風險控制執行官匯報審核;
(4)交易員執行經審核的交易指令,并將執行結果反饋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根據市場情況可以對投資指
令進行調整;
(5)本基金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要求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投資限制性
指標,這些指標通過參數設置到投資管理系統,如果買賣指令與指標沖突,系統自動拒絕執行。
3.投資組合分析與調整
公司投資組合調整過程如圖3。
目前的投資組合
略需要調配置比否目前的投
需要投資組是基金經投資組合是調整投

圖3投資組合調整過程圖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基金經理和研究員根據宏觀經濟及投資策略,如果發現資產配置比例需要進行調
整,可以提議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集體決策是否調整資產配置比例;
如果投資決策委員會不調整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只能在原來規定的資產配置比例內根據強度指標考
慮是否調整投資組合;如果投資決策委員會調整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根據調整后的比例考慮調整投資組
合;
行業研究員跟蹤行業和個股因素,對已有的投資組合和股票池中股票進行動態評級,提出投資建議;基
金經理對投資組合進行跟蹤,參考研究員的投資建議,作出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監察稽核部對投資組合調整的合規性和組合調整是否嚴格執行相應的流程進行實時監控。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滬深300指數×75%+上證國債指數×25%
滬深300指數由市值規模大、流動性強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股,上證國債指數涵蓋所
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國債,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強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有更科學客觀的權重比例適用于本基金時,本基金
管理人可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實施,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五)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屬于中高收益/風險特征的基金。
(六)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
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6)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60%-95%;債券、權證、資
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范圍為0
-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
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
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
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6)、(11)、(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
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模在10個交易日內增加10億
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
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除投資
資產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100,225,865.82 90.20
其中:股票 1,100,225,865.82 90.20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18,946,068.34 9.75
8 其他資產 527,590.33 0.04
9 合計 1,219,699,524.49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928,010,051.74 76.39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127,390.10 0.01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51,399,755.64 12.46
J 金融業 20,670,412.00 1.70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8,256.34 0.00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100,225,865.82 90.56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300502 新易盛 288,960 105,692,899.20 8.70
2 300308 中際旭創 255,800 103,261,344.00 8.50

3 688270 臻鐳科技 1,516,837 99,049,456.10 8.15
4 002463 滬電股份 1,242,500 91,286,475.00 7.51
5 600418 江淮汽車 1,424,025 76,754,947.50 6.32
6 688777 中控技術 933,833 51,435,521.64 4.23
7 300762 上海瀚訊 1,868,280 46,314,661.20 3.81
8 601138 工業富聯 691,511 45,646,641.11 3.76
9 688521 芯原股份 218,306 39,949,998.00 3.29
10 001270 *ST鋮昌 865,420 37,342,873.00 3.07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暫不參與股指期貨
交易。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國債期貨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暫不參與國債期貨
交易。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本報告期內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未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22,888.27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304,702.06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527,590.3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
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08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
所示:(截至2025年9月30日)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 -33.52% 2.49% -37.22% 2.28% 3.70% 0.21%
2009年 77.53% 1.56% 68.15% 1.54% 9.38% 0.02%
2010年 -3.81% 1.60% -8.29% 1.19% 4.48% 0.41%
2011年 -17.23% 1.38% -18.30% 0.97% 1.07% 0.41%
2012年 6.07% 1.48% 6.88% 0.96% -0.81% 0.52%
2013年 36.14% 1.53% -4.73% 1.04% 40.87% 0.49%
2014年 50.31% 1.25% 38.62% 0.91% 11.69% 0.34%
2015年 51.97% 3.27% 7.23% 1.86% 44.74% 1.41%
2016年 -20.98% 2.00% -7.40% 1.05% -13.58% 0.95%
2017年 -15.97% 0.98% 16.22% 0.48% -32.19% 0.50%
2018年 -33.68% 1.50% -18.21% 1.00% -15.47% 0.50%
2019年 53.42% 1.44% 27.79% 0.93% 25.63% 0.51%
2020年 57.75% 1.73% 21.45% 1.07% 36.30% 0.66%
2021年 5.18% 1.54% -2.62% 0.88% 7.80% 0.66%
2022年 -32.98% 1.58% -15.64% 0.96% -17.34% 0.62%
2023年 -20.34% 1.66% -7.65% 0.63% -12.69% 1.03%
2024年 0.47% 2.33% 13.46% 1.00% -12.99% 1.33%
2025年上半年 9.65% 1.72% 0.48% 0.76% 9.17% 0.96%
2025年第三季度 43.75% 2.26% 13.04% 0.64% 30.71% 1.62%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
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
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
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
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
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
值的非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
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應收利息(自債券
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凈價估值;
(3)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
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
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
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
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
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
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
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
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
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
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
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
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
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
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
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
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
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
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
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
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
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
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
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
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
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
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
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
(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
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間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
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
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
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
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
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
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基金管理人必
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
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規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
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
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
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凈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
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
料。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7.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8.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
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
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
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
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
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
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
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二)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
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
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
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
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
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
所,供社會公眾查閱。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節約定的內容進行。
十九、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
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
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國債與
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
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技能、判斷、決策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
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與大盤指數跟蹤偏差。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不斷變
化的申購和贖回,尤其是發生大額申購和贖回時,即使市場行情沒有發生顯著變化的趨勢,本基金也要進行
股票買賣。市場的流動性是變化的,不同時間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動性都各不相同。一般來說,股市上漲
期,市場流動性較高;股市下跌,市場流動性低;大盤藍籌股流動性高,小盤垃圾股流動性較低。如果市場
流動性較差,導致本基金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股票,或者必須付出較高成本才能買進或賣出股票,這樣,就
在兩個方面產生了風險:
1、當發生巨額申購時,本基金由于不能順利買進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倉比例被動地發生變化,可能導
致行情上漲時不能實現預期的投資收益目標,影響本基金的最終投資業績;
2、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市場流動性較差,本基金為了兌現持有人的贖回,必須以較高的代價賣出股
票,從而影響本基金的投資業績。
(四)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重點投資于資源類上市公司,雖然資源的長期價值將不斷提升,但在經濟發展的各階段,部分資
源類行業的周期性變化可能會帶來資源產品價格的波動,進而影響到資源類上市公司的經濟效益,給投資帶
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從而形成策略風險。本基金以對資源類行業作為重點配置對象,也面臨行業投資過于集
中而帶來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將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
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退市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
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投資科創板股票存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高端裝備領域、新材料領域、新能源領域、節能環保領域及生
物醫藥領域等科技創新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均存
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停限制,其后漲跌
幅限制為20%,個股波動幅度較A股其他板塊更大,將面臨更高的市場風險。
2)退市風險
科創板的退市標準將比A股其他板塊更加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設
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因此上市公司面臨的退市風險更大,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
響。
3)流動性風險
由于科創板股票的投資門檻較高,股票流動性弱于A股其他板塊,投資者可能在特定階段對科創板個股
形成一致性預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無法正常交易的風險,進而帶來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風險。
另一方面,科創板可能采用搖號抽簽方式對參與網下申購中簽的賬戶獲配股份進行一定時間的鎖定,鎖
定期間獲配的股份無法進行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
4)投資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資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于少量個股,整體存在投資集中度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上市企業主要屬于科技創新成長型企業,其商業模式、盈利、風險和業績波動等特征較為相似,
因此基金難以通過分散投資來降低風險。若發生系統性風險導致股票價格同向波動,將引發基金凈值波動風
險。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
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影響。科創板交易制度、上市條件的調整也會對基金持倉帶來一定影響。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中國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可投資于滬深市場
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
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
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
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
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
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五)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技術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
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
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
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
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
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
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
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
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
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
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
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
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
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
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
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
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
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
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
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
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
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
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
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
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
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
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
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
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更換、終止
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c、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
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
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
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
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
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
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
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2個工作日
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
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
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
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
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
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
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
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
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
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于
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關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10)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
異議意見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
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
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
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
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
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
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辦公場所查閱,
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圳特區報業大廈第1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0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嚴震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業務(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的規定辦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
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
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
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
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憑證)、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范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應調整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權證、資
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0-
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將不低于80%的股票資產投資于國內A股市場上具有資源優勢的股票。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含存托憑證)投資的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凈值的60%-95%;債券、
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范圍為0-4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
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
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6)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
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4)、(8)、(13)、(14)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
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對于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凈資產規模在10個交易日內增加10億
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將調整時限從10個
交易日延長到3個月。法律法規如有變更,從其變更。除投資資產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比例
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
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
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只能進行事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
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
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
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
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
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
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
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就相關事項
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
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
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0)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
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
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
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
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
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
《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
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
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
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
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
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
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
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
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四)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
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
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
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
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
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
修改這些服務項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
(一)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冊登記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基金注冊登記人配備安全、完善的電
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人辦理基金賬戶、基金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基
金轉換和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管理,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
戶和基金交易資金的交收等服務。
(二)客戶服務熱線服務
1、自動語音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了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語音系統查詢最新公告信
息、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賬戶余額等信息。
2、電話人工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每個交易日的客戶服務熱線人工服務。服務時間:每個交易日8:30-11:
30,13:00-17:00。
(三)對賬服務
1、自助查詢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自動查詢系統和客戶服務熱線語音系統,查詢基金申購與贖回
的交易情況、賬戶余額、基金產品信息等。
2、電子對賬單
電子對賬單為月度對賬單,基金管理人向留有電子郵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月度電子對賬單服務,電
子郵箱不詳及持有人主動取消服務的除外。
3、紙質對賬單
基金持有人需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400-8888-300)定制紙質對賬單服務,定制紙質對賬單服
務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額且電子郵箱無效的定制紙質對賬單的持有人寄送,資料(含姓
名及地址等)不詳、留有電子郵箱及未主動定制的投資者除外。
(四)資訊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動態、理財服務資訊、熱點問題等。
(五)交易確認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每個交易日向客戶發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確認短信,手機號碼無效及持有人主動取消服務的
除外。
(六)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http://www.byfunds.com)、“掌上寶盈APP”及“寶盈基金”微信公眾號為基金投
資者提供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和網上基金電子交易服務。
(七)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戶服務熱線語音留言、客戶服務熱線人工服務、紙質信函、
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
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銷網點或代理銷售網點為投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人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計劃具體內容以另行公告為準。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下列聯系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
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300(免長途話費)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址:http://www.byfunds.com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電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傳真:0755-83515880
二十四、其它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
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序號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年-月-日)
1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數收益法進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4-11-19
2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11-25
3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4-11-25
4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銷售機構由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變更為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4-12-06
5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參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12-10
6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3只基金2024年第四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2
7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22
8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參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3-10
9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加郵儲銀行郵你同贏平臺銷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2025-03-14
10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28
11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2只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28
12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 2025-03-28
13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麥高證券為旗下基金代銷機構及參與相關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4-01
14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2只基金2025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1
15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1
16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05-10
17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終止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辦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5-06-05
18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3只基金2025年第二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7-19
19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 2025-07-19
20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5-07-24
21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增加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代銷機構及參與相關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5-07-29
22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3只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8-29
23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08-29

24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數收益法進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5-09-05
25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63只基金2025年第三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10-28
26 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3季度報告 2025-10-28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
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備查文件
(一)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告
(二)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392號《關于核準鴻飛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批復》
(三)《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四)《寶盈資源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關于寶盈資源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