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
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5年11月04日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南方理財
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經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內容包括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名稱和基金類
別、修改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費用、運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訂基金
合同等事項。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并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實施基金轉型,
自基金轉型實施之日起,《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
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變更為南
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人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
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
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利率
風險或負收益風險,因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信用
風險,因本產品相關技術、規則、操作等創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
的基金管理風險,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
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本基金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
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
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
出投資決策。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
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
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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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11月4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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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緒言..............................................................................................................................................5
§2釋義..............................................................................................................................................6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21
§5相關服務機構............................................................................................................................24
§6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26
§7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27
§8基金的投資................................................................................................................................37
§9基金的財產................................................................................................................................53
§10基金資產估值..........................................................................................................................54
§11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12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0
§13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2
§14基金的信息披露......................................................................................................................63
§15風險揭示..................................................................................................................................69
§16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73
§17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7
§18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9
§19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108
§20其他應披露事項....................................................................................................................111
§21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12
§22備查文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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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緒言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
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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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釋義
《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轉型而來
2、南方理財30天基金:指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
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
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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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銷售機構: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轉型:指對“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為“南方收益寶貨幣
市場基金”、變更基金類別、修改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估值、費用、收益
分配方式等條款的一系列事項的通稱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
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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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日期
36、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或基金中的某一類別份額(轉出
基金)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或其他類別份額(轉入基金)的行為
4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
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規定的除外
46、基金利潤:指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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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
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1、影子定價: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
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
“影子定價”
52、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
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
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如適用本基
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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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成立時間: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冊資本:3.6172億元人民幣
電話:(0755)82763888
傳真:(0755)82763889
聯系人:鮑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4號文批準,由南方證券
有限公司、廈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2000年,經中國證
監會證監基金字[2000]78號文批準進行了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人民幣。2005年,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201號文批準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增至1.5億元人民幣。
2014年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金增至3億元人民幣。
2018年1月,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3億元人民
幣。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冊資本增至3.6172億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權結
構調整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7.44%、廈門國際信托
有限公司13.72%、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廈門合澤吉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72%、廈門合澤祥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24%、廈門合澤益企業管理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2.25%、廈門合澤盈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員情況
3.2.1董事會成員
周易先生,工學學士,中國籍。曾任江蘇貝爾通信系統有限公司董事長,南京欣網視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泰證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黨委委員。現
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執行委員會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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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先生,管理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華泰證券資產管理總部高級經理、南通姚港路營
業部副總經理、上海瑞金一路營業部總經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綜合事務部總經理、人
力資源部總經理、黨委組織部部長。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
書、黨委委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陳莉女士,法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華泰證券研究員、證券營業部
總經理、研究所副所長、研究所所長、執行委員會主任助理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經濟學、經濟法學研究生畢業,中國籍。曾任廣東省深圳市監察局政策法
規處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科員,深圳市國資委監督稽查處副處長,深圳市國有資產監督
管理局監督稽查處副處長、辦公室(信訪室)副主任、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副處長,深圳市
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副處長、處長,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
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中國南山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深圳清華大學研究
院理事、秘書長,深圳市赤灣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
董辦主管,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辦公室高級主管、企業三部高級主管、金融發展部副部
長。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發展部部長,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投控資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東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監事,金融穩定發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鵬聯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市
投控聯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陳明雅女士,管理學學士,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部副
總經理、財務部總經理、投資發展部總經理,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財務部
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醫學博士,中國籍。曾任安徽泗縣人民醫院臨床醫生,瑞金醫院感染科臨床
醫生,興業證券研究所醫藥行業研究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監、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
經理。現任興業證券總裁助理、經濟與金融研究院院長、興證智庫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楊小松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在德勤國
際會計師行、光大銀行證券部、中國證監會等機構任職,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長。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首席信息官,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學博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籍。
曾任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院長。現任南京大學新金融研究院
院長、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金融學年會常務理事、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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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長,江蘇省資本市場研究會榮譽會長,江蘇銀行獨立董事,匯豐銀行(中國)獨立董事,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制度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忠先生,法學碩士,中國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務員。現任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
所一級合伙人、資本市場業務負責人、證券業務內核負責人,中國東方紅衛星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中國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協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獨立
非執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斌先生,會計學博士,澳大利亞資深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會
計學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廣東省審計學會副會長,廣東省資產評估協會副會長,
廣東省內部審計協會副會長,廣東省總工會經審會常委。現任廣東管理會計師協會會長,廣
東省內部控制協會副會長,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船海洋與防務裝備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鄭建彪先生,經濟學碩士,高級工商管理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北京市
財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注冊會計師
協會副會長。現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監事長,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財務總監委員會副主任、并購融資委員會委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會計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江蘇省絲綢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環球
杰必克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國電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復旦大學教師。現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
副教授,無錫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蘇州海光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蘇州匯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2.2監事會成員
孫明輝先生,經濟學碩士,高級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深圳能源財務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財務部高級主管、董事會
辦公室高級主管、財務部(結算中心)副部長、部長。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會計
師,兼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投控國際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特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費揚文先生,經濟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華泰證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資金運營部副
總經理、資金運營部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現任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
任助理、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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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云霖先生,企業管理專業學士,中級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天同證券廈門中心營業
部、廈門市商業銀行,曾任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投資銀行部投資銀行中心副經理、金融市
場部理財及資產管理中心總經理、機構金融一部總經理助理,廈門市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
發展部總經理。現任廈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投資研究部總經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鄭可棟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籍。曾任國泰君安證券網絡金融部高級策劃經理,興業
證券戰略發展部經營計劃與績效分析經理、私財委科技金融部規劃發展負責人、經紀業務總
部投顧平臺運營處總監和理財規劃處總監、財富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數智金融部副總經理。
現任興業證券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陸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曾在東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任職,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財中心職員、客戶關系部資深經理、
合肥理財中心總經理。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客戶關系部總經理兼合肥
分公司總經理。
徐剛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深圳中期期貨經紀公司交
易部員工、項目經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職員、機構業務部職員、養老金業務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總監、業務董事,養老金業務部執行董事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職工監事、上海分公司執行董事。
高嘉駿先生,金融學學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在中國人壽保險湖南省分公
司、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職,曾任南方基金廣州營
銷中心職員、深圳分公司董事。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機構服務部副總
經理(主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學碩士,特許公認會計師,金融風險管理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
留權。曾在沃爾瑪中國有限公司、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等公司任職,曾任南方基金運作保
障部職員。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運作保障部業務董事。
3.2.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楊小松先生,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籍,無境外永
久居留權。曾在德勤國際會計師行、光大銀行證券部、中國證監會等機構任職,曾任南方基
金督察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首席信息官,南方東英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陳莉女士,副總經理,法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華泰證券研究員、
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研究所副所長、研究所所長、執行委員會主任助理等職務。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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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宏先生,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
留權。曾在江蘇國信集團任職,曾任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深圳南方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
書。
李海鵬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中國籍,無境外永
久居留權。曾任美國AXA Financial公司投資部高級分析師,南方基金高級研究員、基金
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全國社保及國際業務部執行總監、全國社保業務部總監、固定收益部
總監、總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
鮑文革先生,督察長,經濟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財政部中華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師,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南方基金運作保障部
總監、公司監事、財務負責人、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
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評先生,財務負責人,經濟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
員(FCCA),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中南財經大學助教,招商局蛇口工業區總會
計師室會計,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財務部高級經理,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
師,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監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
責人兼財務部總經理,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深圳
南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孫魯閩先生,副總經理,會計商學、基金管理商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曾任廈門國際銀行福州分行電腦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員、投資經理、基金經理、投資部副
總監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聯席首席投資官、基金經理兼任私
募資管計劃投資經理。
侯利鵬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沈陽財政證
券公司交易部經理、客戶服務部經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務
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首席市場官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茅煒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學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東方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險精算員,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精算員,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員,南方基金研究員、投資經理、基金經理、研究部負責人、權益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
資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權益)。
3.2.4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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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為:劉瑩女士,管理時間為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7日;
夏晨曦先生,管理時間為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董浩先生,管理時間為2019
年5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蔡奕奕女士,管理時間為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10
月15日、2022年4月1日至今;鄧文先生,管理時間為2025年3月28日至今。
蔡奕奕女士,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曾先后就職于萬
家基金、銀河基金、融通基金,歷任交易員、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11年10月13日
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易支付貨幣基金經理;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4日,
任融通四季添利債券基金經理;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歲歲添利債
券基金經理;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3月14日,任融通月月添利定開債券基金經理。
2015年4月加入南方基金;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5月24日,任南方日添益基金經理;
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15日,任南方收益寶基金經理;2016年8月26日至2025
年3月28日,任南方理財金貨幣ETF基金經理;2016年8月26日至今,任南方薪金寶貨
幣基金經理;2016年11月17日至今,任南方天天利貨幣基金經理;2019年5月24日至今,
任南方天天寶貨幣基金經理;2022年4月1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寶貨幣基金經理;2025年
8月8日至今,任南方現金增利貨幣基金經理。
鄧文先生,中山大學區域經濟學碩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曾就職于招商銀行財富管理
部,任財富產品研發崗。2016年3月加入南方基金,歷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員、現金投資部
賬戶助理;2022年10月27日至2025年2月28日,任南方薪金寶貨幣基金經理助理;2025
年2月28日至今,任南方薪金寶貨幣基金經理;2025年3月28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寶貨
幣、南方天天寶貨幣基金經理。
3.2.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李海鵬先生,副總經理
兼聯席首席投資官孫魯閩先生,現金及債券指數投資部部門負責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
資部部門負責人李璇女士,混合資產投資部部門負責人林樂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門負
責人陶鑠先生,交易管理部部門負責人王珂女士,基金經理李健女士。
3.2.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集中申購、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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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集中申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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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4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
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風險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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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3.5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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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公司規范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
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
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
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并通過切實可行
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運用科學化
的方法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
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
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復核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
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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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
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制
度、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墻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
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回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
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
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
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
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檢
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
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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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業務處、理
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
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
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
建設銀行已托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
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球金融》
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
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
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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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
融》“中國最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
行”獎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年
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管
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
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
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
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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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
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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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關服務機構
5.1銷售機構
5.1.1直銷機構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0755-82763905、82763906
傳真:0755-82763900
聯系人:高婷
5.1.2代銷機構
本基金代銷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敬請投資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代銷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列示。
5.2登記機構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4008898899
聯系人:古和鵬
5.3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華瀚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1002號寶安廣場A座16樓G.H室
負責人:李兆良
電話:(0755)82687860
傳真:(0755)82687861
經辦律師:楊忠、戴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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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0755)25028288
傳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簽章注冊會計師:高鶴、鄧雯
聯系人:高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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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
一、本基金的歷史沿革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
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1477號文批準,基金
管理人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7日公開募集,
募集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
2014年11月14日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現場會議
方式召開,大會審議并通過《關于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
案》,內容包括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名稱和基金類別、修改基金投資目
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費用、運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訂基金合同等事項。持有人
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并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實施基金轉型,自基金轉型實施之
日起,《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同時生效,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變更為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
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
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況下,基金合同應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屆
時將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7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7.1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中或規定網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7.2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基金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可在上述范圍內規定具
體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視為下一開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轉型事項經南方理財30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5日起,《南方理財30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南
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變更為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轉型前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已開通了申購和贖回業務,轉型后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業務照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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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的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4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款項。正常情
況下,投資人贖回(T日)申請成功后,贖回款項于T+1日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
構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
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
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時,款項的
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開放日規定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
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
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
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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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0.01元,基金銷售機構可根據情況調高
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本基金不對單筆最低贖回份額進行限制,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
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置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計申購金
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計贖回金額/凈
贖回金額上限、單筆申購贖回上限,并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上限設定。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6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人民幣1.00元;
2、本基金在一般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是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當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
(2)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且本基金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
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
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以上的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強制
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資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
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收費方
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7.7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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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份額的計算采用“金額申購、份額確認”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
1.00元,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0/1.00=100,000.00份
2、贖回金額計算采用“份額贖回、金額確認”的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若投資人全部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贖回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若投資人部分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例:某投資人持有本基金份額100,000份,全部贖回,贖回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為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1.00+1.50=100,001.50元
3、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額的計算結果均保留
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以當日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7.8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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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9、單一賬戶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單筆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1、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
值達到或超過0.5%時。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1、13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或拒絕
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對于上述第8、9、10項拒絕申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
上限設定。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當發生上述第12項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7.9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
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
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5、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
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
行財產清算。
6、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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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本基金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單一賬戶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1、單筆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2、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
13、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5-8、12、13項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贖回公告。對于上述第9、10、11項暫停贖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
布相關贖回上限設定。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
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7.10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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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
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對于其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部分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50%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1)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對該部分有效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電子郵件、公告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等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
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并在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7.12基金轉換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或本基金的
某一份額類別)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
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轉型事項經南方理財30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5日起,《南方理財30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南
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變更為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轉型前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已開通了申購和贖回業務,轉型后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業務照常辦理。
7.13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7.14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7.15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
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轉型事項經南方理財30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5日起,《南方理財30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同時生效,南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變更為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轉型前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已開通了申購和贖回業務,轉型后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業務照常辦理。
本基金A類份額已于2014年12月15日開始辦理定投業務,本基金B類份額已于2022
年2月10日開始辦理定投業務。
7.16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
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
規定來處理。
7.17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在未來系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規則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體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提前發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
機構。
7.18基金份額的分類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
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19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
規則,受辦理基金份額質押、場外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份額轉讓等業務的,并
收取一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手續費用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8基金的投資
8.1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8.2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
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8.3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積極管理型的投資策略,將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天以內,
在控制利率風險、盡量降低基金凈值波動風險并滿足流動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將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綜合研究主要經濟變量指標、分析宏觀經
濟情況,建立經濟前景的情景模擬,進而判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同
時,本基金還將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對影響資金面的因素進行詳細分析與
預判,建立資金面的場景模擬。
在宏觀分析與流動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歷史與經驗數據,確定當前資金的時間價值、
通貨膨脹補償、流動性溢價等要素,得到當前宏觀與流動性條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線。區分
當前利率債收益率曲線期限利差、曲率與券間利差所面臨的歷史分位,然后通過市場收益率
曲線與均衡收益率曲線的對比,判斷收益率曲線參數變動的程度和概率,確定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據此動態調整投資組合。
2、騎乘策略
當市場利率期限結構向上傾斜并且相對較陡時,投資并持有債券一段時間,隨著時間推
移,債券剩余年限減少,市場同樣年限的債券收益率較低,這時將債券按市場價格出售,投
資者除了獲得債券利息以外,還可以獲得資本利得。在多數情況下,這樣的騎乘操作策略可
以獲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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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策略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等方式融入資金,并
購買剩余年限相對較長的債券,以期獲取超額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購利率過高、流動性不
足、或者市場狀況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況下,本基金將適時降低杠桿投資比例。
4、信用債投資策略
(1)信用風險控制。本基金擬投資的每支信用債券必需經過南方基金債券信用評級系
統進行內部評級,符合基金所對應的內部評級規定的方可進行投資,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風險。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產品相對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產品的信用利差是獲取
較高投資收益的來源。首先,伴隨經濟周期的波動,在經濟周期上行或下行階段,信用利差
通常會縮小或擴大,利差的變動會帶來趨勢性的信用產品投資機會。同時,研究不同行業在
經濟周期和政策變動中所受的影響,以確定不同行業總體信用風險和利差水平的變動情況,
投資具有積極因素的行業,規避具有潛在風險的行業。其次,信用產品發行人資信水平和評
級調整的變化會使產品的信用利差擴大或縮小,本基金將充分發揮內部評級在定價方面的作
用,選擇評級有上調可能的信用債,以獲取因利差下降帶來的價差收益。第三,對信用利差
期限結構進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債利差水平相對歷史平均水平所處的位置,以及不同期
限之間利差的相對水平,發現更具投資價值的期限進行投資;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
同信用評級債券的相對利差水平,發現偏離均值較多、相對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債券。
(3)類屬選擇策略。國內信用產品目前正經歷著快速發展階段,不同審批機構批準發
行的信用產品在定價、產品價格特性、信用風險方面具有一定差別,本基金將考慮產品定價
的合理性、產品主要投資者的需求特征、不同類屬產品的持有收益和價差收益特點和實際信
用風險狀況,進行信用債券的類屬選擇。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資產、住房抵
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于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
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
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
的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6、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各種衍生產品的動向,
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
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
險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8.4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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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稅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時可獲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8.5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債券
型基金。
8.6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是本基金進行投資的前
提。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國家貨幣政策及債券市場政策、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和企業
信用評級。這是本基金投資決策的基礎。
(3)投資對象收益和風險的配比關系。在充分權衡投資對象的收益和風險的前提下作
出投資決策,是本基金維護投資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資決策程序
(1)決定主要投資原則: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基金的主
要投資原則,確立基金的投資方針及投資方向,審定基金的資產及投資組合方案。
(2)提出投資建議:投資研究團隊依據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債券市場基本面等的
判斷,結合基金合同、投資制度向基金經理提出的投資建議。
(3)制定投資決策:基金經理在遵守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前提下,根據研
究員提供的投資建議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斷,做出具體的投資決策。
(4)進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部門對公司旗下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
并出具風險監控報告。
(5)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
程序。
8.7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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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若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上述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
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6、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基
金投資有存款期限,但協議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
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
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
兩家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用評級進
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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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投資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
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項另有約定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
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8.8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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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
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
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2、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Σ投資
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
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
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
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
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正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債券成本包
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3、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0天;證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
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
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
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期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所剩余的天
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
剩余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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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
余天數計算。
(6)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8.10基金的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自律規則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和轉融
通業務。待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
基金既有投資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以及通過證券
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融券、轉融
通等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
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要求執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8.11其他交易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可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以公平的市場
價格進行相互交易。
8.12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
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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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
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8.12.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38,571,142,919.16 57.19
其中:債券 38,571,142,919.16 57.19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15,766,708,594.77 23.38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2,999,526,863.06 19.27
4 其他資產 108,138,560.89 0.16
5 合計 67,445,516,937.88 100.00
8.12.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3.68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656,028,124.82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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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個交易日融資余額
占資產凈值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8.12.2.1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8.12.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8.12.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2
8.12.3.2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過120天。
8.12.3.3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27.05 1.33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0.67 -
2 30天(含)-60天 16.41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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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天(含)-90天 23.87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6.98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0.05 -
5 120天(含)-397天(含) 26.88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1.18 1.33
8.12.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未超過240天。
8.12.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307,007,444.28 1.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307,007,444.28 1.96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881,920,970.58 1.33
6 中期票據 30,112,237.48 0.05
7 同業存單 36,352,102,266.82 54.62
8 其他 - -
9 合計 38,571,142,919.16 57.96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478,486,457.33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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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
明細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512063 25北京銀行CD063 10,000,000 998,890,217.30 1.50
2 112512071 25北京銀行CD071 10,000,000 998,032,983.82 1.50
3 112522046 25郵儲銀行CD046 10,000,000 996,787,473.15 1.50
4 112582683 25寧波銀行CD186 10,000,000 996,635,627.25 1.50
5 112503323 25農業銀行CD323 10,000,000 996,571,721.89 1.50
6 112504032 25中國銀行CD032 10,000,000 996,493,173.65 1.50
7 112503324 25農業銀行CD324 10,000,000 996,441,766.00 1.50
8 112418406 24華夏銀行CD406 10,000,000 995,852,034.88 1.50
9 112504019 25中國銀行CD019 9,000,000 898,754,901.09 1.35
10 112581263 25寧波銀行CD153 9,000,000 898,120,672.54 1.35
8.12.7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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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254%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018%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126%
8.12.7.1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無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的情況。
8.12.7.2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無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的情況。
8.12.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
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12.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8.12.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按照實際利率計算賬面價值,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和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8.12.9.2聲明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
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如是,還應
對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做出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處罰;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的處罰;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的處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
一年內曾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
曾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處罰。除上述證券的發行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
的發行主體本期未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不存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的情形。
對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的說明:本基金投資上述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8.12.9.3其他資產構成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108,137,986.11
5 其他應收款 574.78
6 待攤費用 -
7 其他 -
8 合計 108,138,560.89
8.12.9.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無。
8.13基金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南方收益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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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5-2014.12.31 0.1813% 0.0010% 0.0638% 0.0000% 0.1175% 0.0010%
2015.1.1-2015.12.31 3.6086% 0.0087% 1.3781% 0.0000% 2.2305% 0.0087%
2016.1.1-2016.12.31 2.4934% 0.0005% 1.3819% 0.0000% 1.1115% 0.0005%
2017.1.1-2017.12.31 3.4005% 0.0016% 1.3781% 0.0000% 2.0224% 0.0016%
2018.1.1-2018.12.31 3.8083% 0.0032% 1.3781% 0.0000% 2.4302% 0.0032%
2019.1.1-2019.12.31 2.6787% 0.0011% 1.3781% 0.0000% 1.3006% 0.0011%
2020.1.1-2020.12.31 2.1910% 0.0012% 1.3819% 0.0000% 0.8091% 0.0012%
2021.1.1-2021.12.31 2.2799% 0.0006% 1.3781% 0.0000% 0.9018% 0.0006%
2022.1.1-2022.12.31 1.9110% 0.0006% 1.3781% 0.0000% 0.5329% 0.0006%
2023.1.1-2023.12.31 2.0217% 0.0004% 1.3781% 0.0000% 0.6436% 0.0004%
2024.1.1-2024.12.31 1.7817% 0.0006% 1.3819% 0.0000% 0.3998% 0.0006%
2025.1.1-2025.9.30 1.0316% 0.0004% 1.0290% 0.0000% 0.0026% 0.0004%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0262% 0.0035% 15.9350% 0.0000% 15.0912% 0.0035%
南方收益寶B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7.30-2015.12.31 1.1690% 0.0008% 0.5829% 0.0000% 0.5861% 0.0008%
2016.1.1-2016.12.31 2.7410% 0.0005% 1.3819% 0.0000% 1.3591% 0.0005%
2017.1.1-2017.12.31 3.6518% 0.0016% 1.3781% 0.0000% 2.2737% 0.0016%
2018.1.1-2018.12.31 4.0573% 0.0032% 1.3781% 0.0000% 2.6792% 0.0032%
2019.1.1-2019.12.31 2.9258% 0.0011% 1.3781% 0.0000% 1.5477% 0.0011%
2020.1.1-2020.12.31 2.4368% 0.0012% 1.3819% 0.0000% 1.0549% 0.0012%
2021.1.1-2021.12.31 2.5260% 0.0006% 1.3781% 0.0000% 1.1479% 0.0006%
2022.1.1-2022.12.31 2.1560% 0.0006% 1.3781% 0.0000% 0.7779% 0.0006%
2023.1.1-2023.12.31 2.2663% 0.0004% 1.3781% 0.0000% 0.8882% 0.0004%
2024.1.1-2024.12.31 2.0264% 0.0006% 1.3819% 0.0000% 0.6445% 0.0006%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1.1-2025.9.30 1.2132% 0.0004% 1.0290% 0.0000% 0.1842%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0.7379% 0.0022% 14.9523% 0.0000% 15.7856% 0.0022%
南方收益寶貨幣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1.11-2024.12.31 1.8998% 0.0004% 1.3439% 0.0000% 0.5559% 0.0004%
2025.1.1-2025.9.30 1.2132% 0.0004% 1.0290% 0.0000% 0.1842%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360% 0.0006% 2.3867% 0.0000% 0.7493% 0.000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為按日結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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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
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
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
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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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幣1.00元。
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
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負偏離達
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
離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
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
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
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
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
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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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
確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結轉份額的,7日
年化收益率是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
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
值后,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本基金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
位),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
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
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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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
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
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
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
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
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
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估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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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應當暫停估
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
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
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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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
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按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
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
份額)方式。若投資人當日收益支付時,當日凈收益為大于零,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
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
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其若當日凈收益為小于零,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
工作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
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
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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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已實現收益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支付,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各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
計算見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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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或仲裁費;
8、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年管理費費率為0.14%。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
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
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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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年銷售服務費率最高不超過0.25%,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
0.25%,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
務費率為0.24%。基金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
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
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4、除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
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按照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處理。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
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
率等費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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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
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
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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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體、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
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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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的內容及編制等具體要求,按照招募說明書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規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工作日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公告節假日
期間的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
日后首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
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基金已實現益/當日基金總份額]×10000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
7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數點后三位,如不足7日,則采取上述公
式類似計算。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
晚于上述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將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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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5、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
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類別、
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7、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
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四)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8、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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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
30%;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7、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
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18、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0.5%;
19、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0、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1、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2、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3、根據《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等法律
法規規定的偏離度達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基金合同約定,上述第2項基金合同終止事項中,若《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況,基金合同應當終止。在連續15個工作日
以上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提示性公
告。
(五)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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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蓋章確認或者XBRL電子方式復核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在規定媒介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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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申購贖回風險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個開放日對本基金的累計申購或對單一賬戶的累計申購
設定上限。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購相關控制指標超過上限,則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可能確認失敗。
(2)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停申購,投
資人可能面臨無法申購本基金的風險。
(3)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停贖回,投
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贖回本基金的風險。
(4)本基金可能出現節假日集中贖回量較大,而本基金在短時間內無法及時變現基金
資產,導致本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2、收益分配風險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付收益為負,在持有人全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有
權通過銷售機構或自行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追索負收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予支付,如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支付負收益,將面臨被追索負收益的風險。
(2)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0.01元,若投資人申購份額較少,由
于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可能出現當日基金收益無法顯示的情況。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人提交了贖回申請后,基金管理人無法及時變現基金資產,導致贖
回款交收資金不足的風險;或者為應付贖回款,變現沖擊成本較高,給基金資產造成較大的
損失的風險。大部分債券品種的流動性較好,也存在部分企業債、資產證券化、回購等品種
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如果市場短時間內發生較大變化或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到流
動性和投資收益。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2)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
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標的均在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范圍之內,且一般具備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和
可投資性。本基金投資范圍的設定也合理、明確,操作性較強。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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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采用積極管理型的投資策略,在控制利率風險、盡量降低基金凈值波動風險并滿足流動
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
相關要求,本基金會審慎評估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并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因
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
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對于其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部分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50%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全額贖回”
或“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對該部分有效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
并辦理。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果出現流動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
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基金估值以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
風險進行日常監控,保護持有人的利益。當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有可能無法
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贖回款項。
4、機會成本風險
由于本基金申購贖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對流動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
比例以應付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
本基金長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場平均水平。
5、系統故障風險
本基金每日進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統實現要求更高,可能出現系統故障導致基金無法
正常估值或辦理相關業務的風險。
6、到點清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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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況下,基金合同應當終止。本基
金將啟動到點終止的變現和清算流程。
二、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風險。但
從長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
大,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的長期收益水平。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欺詐行為、清算交收差錯、份額登記
差錯等風險。
四、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
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
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五、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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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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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規要求提
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5)在未來系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8)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
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
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后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內在至少一種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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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一般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到點終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況,基金
合同應當終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本基金到點終止的變現與清算
基金資產變現:本基金在出現到點終止的情況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進入變現期,變
現期不超過5個工作日,除暫時無法變現的資產外,基金管理人應在變現期內將基金資產全
部變現。變現期,本基金可暫停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
接管基金;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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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10個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況,詳見本部分第
三條第(三)款“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
2、本基金一般終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
變現期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管理費和托管費。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個別債券資產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基金所持有資產在變現期內不能順利變現
的,則基金需要進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則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資產流動性滿足要求
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變現,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認為對基金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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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本基金發生一般終止的情形以及發生到點終止的,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資產全部變
現的情況下,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2、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下,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已變現的剩余資
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當二次清算資產恢復交易或流動性滿足要求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
交易日內將未變現資產全部變現,并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協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認為對基金持
有人更為有利的方法,或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盡快完成全部資產變現,并
制作二次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將剩余資產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報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結果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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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本基金同類別基金份額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認真閱讀并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充,并保證
其真實性;
1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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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銷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
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
除調高托管費率、管理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9、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
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登記機構的代理
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銷售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
機構;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
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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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
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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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
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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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
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
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
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規要求提
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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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5)在未來系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8)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
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
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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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規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表決方式,并在
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
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
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約定的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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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并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
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
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
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權益
登記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表決意見;
5)直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機構
記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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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
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
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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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
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
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
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
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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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
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
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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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按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
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基金
份額)方式。若投資人當日收益支付時,當日凈收益為大于零,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
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
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其若當日凈收益為小于零,則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
工作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各
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
工作日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適當
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支付,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本基金合
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
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或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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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年管理費費率為0.14%。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
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
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
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年銷售服務費率最高不超過0.25%,本基金可以對不同份額類別設定不同的銷售
服務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
動在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
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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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本基金由南方理財30
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
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按照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處理。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
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
率等費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金融工具包括: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
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投資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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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
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6)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資有存款期限,但協議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
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
行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
有兩家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用評級
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投資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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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
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項另有約定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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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幣1.00元。
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
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負偏離達
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
離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
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
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
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
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
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
確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結轉份額的,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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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是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
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
值后,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七、基金合同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規要求提
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5)在未來系統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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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
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
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后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內在至少一種規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一般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到點終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情況,基金
合同應當終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本基金到點終止的變現與清算
基金資產變現:本基金在出現到點終止的情況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進入變現期,變
現期不超過5個工作日,除暫時無法變現的資產外,基金管理人應在變現期內將基金資產全
部變現。變現期,本基金可暫停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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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
接管基金;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10個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況,詳見本部分第
三條第(三)款“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
2、本基金一般終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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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現期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管理費和托管費。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個別債券資產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基金所持有資產在變現期內不能順利變現
的,則基金需要進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則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資產流動性滿足要求
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變現,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認為對基金持有人更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本基金發生一般終止的情形以及發生到點終止的,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資產全部變
現的情況下,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2、本基金到點終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況下,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已變現的剩余資
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當二次清算資產恢復交易或流動性滿足要求時,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
交易日內將未變現資產全部變現,并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協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認為對基金持
有人更為有利的方法,或根據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盡快完成全部資產變現,并
制作二次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將剩余資產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包括二次清算報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
產清算結果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
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由《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而來。經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且經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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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持有人大會
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個開放日后正式實施基金轉型。自基金實
施轉型之日起,《南方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寶貨幣
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
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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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617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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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允許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
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
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
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
(5)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
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6)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但如果
基金投資有存款期限,但協議中約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該比例限制;
(7)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
于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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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
行持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
有兩家以上境內機構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并結合基金管理人內部信用評級
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投資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2)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
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
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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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7)、(9)、(12)、(16)項另有約定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
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
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
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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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
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
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
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
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
資產的支付。
(三)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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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四)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
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
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五)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
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
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
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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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
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一)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披露。
(二)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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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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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在符合法律法規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
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銷售的H類份額,則該H類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服務
項目一般情況下限于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投資人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和網站資訊等服務。
一、網上開戶及交易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nffund.com)、微信服務號(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戶端等平臺辦理開戶、認購/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
有關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具體規則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網站相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二、信息查詢及交易確認服務
(一)基金信息查詢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等平臺享有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類基金信息等服務,包括基金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管理人名稱、基金代碼、
風險等級、持有份額、單位凈值、收益情況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二)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管理人以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等與投資人約定的任一形式,及時向通過基金管理
人直銷渠道投資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告知其認購、申購、贖回的基金名稱以及基
金份額的確認日期、確認份額和金額等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辦理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額交易業務的,相關信息確認服務請參照各銷售機構實際業務流程及規定。
三、基金保有情況信息服務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微信或其他與投資人約定的形式向通過基金管理人
直銷渠道投資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訂閱或查閱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客服電話等方式定制電子郵件形式的定期
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關注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務號并綁定賬戶,定期接收微信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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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服務號、微信小程序(可搜索“南
方基金服務+”)或APP客戶端等平臺查閱及下載基金保有情況及對賬單。
4、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前往銷售機構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
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由于投資人預留的聯系方式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未關注微信服務號或者關注后未
綁定賬號,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
正常收取對賬單的投資人,敬請及時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查詢、
核對、變更預留聯系方式。
四、資訊服務
投資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人的個人信息不定期通過電話、短信、郵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種方式為投資人提供與投資人相關的賬戶服務通知、交易確認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動消息、營銷信息、客戶關懷等資訊及增值服務,投資本基金前請詳閱南方基金
官網服務介紹和隱私政策。如需取消相應資訊服務,可按照相關指引退訂,或通過基金管理
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400-889-8899、在線服務等人工服務方式退訂。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及在線服務
(一)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7×24小時):提供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信息等自助查詢服務。
2、人工服務: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時的人工服務(春節假期除外)。投資
人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投資咨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二)在線服務
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服務號、微信小程序或APP客戶端等平臺可享有如下
服務:
1、智能客服服務(7×24小時):提供業務規則、凈值信息等自助咨詢服務。
2、人工服務: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時的人工服務(春節假期除外)。投資
人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投資咨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
務。
六、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短信
及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
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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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他應披露事項
標題 公告日期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3季度報告 2025-10-28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08-30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 2025-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調整旗下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在部分銷售機構的申購、定投和轉換轉入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 2025-05-06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31
關于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變更基金經理的公告 2025-03-29
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2025-01-22
南方基金關于直銷平臺相關業務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5-01-0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調整旗下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申購、定投和轉換轉入業務金額限制的公告 2024-12-17
注:其他披露事項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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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
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
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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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變更注冊的文件;
2、《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收益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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