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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12-10 文字大小 【 】 【打印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
金經理相關信息、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及基金業績,相關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
11月14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凈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
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
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由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終止分級運作變更而來。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于【2015】年【6】月【2】
日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1107號文準予募集注冊。方正
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發布《關于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額和方正富邦中證保險B份額終止運
作、終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確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額和方正
富邦中證保險B份額的終止上市日為2021年1月4日,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
額和方正富邦中證保險B份額終止上市后,《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為《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同日,《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募集的注冊及對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
變更為本基金的備案,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市場前景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
(1)指數樣本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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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全指指數樣本空間中滬深市場證券
(2)可投資性篩選
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排名位于樣本空間前80%。
(3)選樣方法
1)對于樣本空間內符合可投資性篩選條件的證券,根據中證行業分類,若
保險行業證券數量多于20只,按照過去一年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選取前
20只作為指數樣本;
2)若保險行業證券數量不足20只,則先將保險行業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然后將金融行業中的參股保險公司金額大于1億的上市公司,依照參股比例由
高到低依次納入,直到樣本數量達到20只;仍不足20只時,則全部納入。
(4)指數計算
指數計算公式為:
報告期指數=(報告期樣本的調整市值/除數)×1000
其中,調整市值=∑(證券價格×調整股本數×權重因子)。
調整股本數的計算方法、除數修正方法參見計算與維護細則。權重因子介
于0和1之間,以使單個保險行業樣本權重不超過30%,單個參股保險類樣本
權重不超過3%;保險行業權重設置將隨保險行業樣本數量變化而變化,保險
行業證券初始合計權重為80%,參股保險類證券初始合計權重為20%;保險行業
樣本數量每增加1只,保險行業權重增加1.25%,參股保險類權重進行相應減
少。
(5)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網址:www.csindex.com.cn。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自主判
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
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本基金為
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
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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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揭示”章節等。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且不辦理側袋賬
戶的申購贖回。側袋賬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和最終變現價格都具有不確
定性,并且有可能變現價格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特征。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于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
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
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
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
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內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
金經理相關信息、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及基金業績,相關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
11月14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9月30日,凈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關服務機構...............................................24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38
七、基金的存續.................................................39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40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42
十、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等其他相關業務...55
十一、基金的投資...............................................57
十二、基金的業績...............................................69
十三、基金的財產...............................................71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72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8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80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九、側袋機制.................................................91
二十、風險揭示.................................................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10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9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1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133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35
二十七、備查文件..............................................136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及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由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變更
而來,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
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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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方正
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并變更而來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方正富邦中證
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于2012年12月28日修訂,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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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
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3、上市交易公告書: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書》
24、會員單位:指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
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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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銷售機構: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
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會員單位。其中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經深圳證券交
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和/或深圳證券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
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9、開放式基金賬戶:指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等業務時
需具有開放式基金賬戶。記錄在該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機構的登記結
算系統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深圳證券賬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
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即A股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32、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
算系統,通過場外銷售機構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
33、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
記系統,通過場內會員單位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
34、場外份額:指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35、場內份額:指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36、系統內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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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
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37、跨系統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結
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續期:指《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終止之間的不
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45、場外: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柜臺
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
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也稱為場外申購和場外贖回
46、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利用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
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也稱為場內申購和場內贖回
47、上市交易:指投資者通過場內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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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托管及跨系統轉托管
52、基金份額分類:指本基金根據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
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53、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申購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
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4、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
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5、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5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
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
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
資方式
5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
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
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8、元:指人民幣元
59、標的指數:指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節約
6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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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6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
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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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11)1101內02-11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A座15層
法定代表人:李巖
成立時間:2011年7月8日
注冊資本:6.6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57303969
傳真:010-57303718
聯系人:向祖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1〕1038號文批準設立。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李巖先生,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碩士。現任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執委會委員、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方正證
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財務負責人,方正證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長,方正和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曾任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企劃部副總經理、財務企劃部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助理、首席財務官,
平安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瑞信證券(中國)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總裁特別助理等,從事金融行業工作時間逾20年。
黃昭棠先生,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碩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審
計委員會委員,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富邦數位音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曾擔任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日盛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元大證券投資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從事基金管理、證券、銀行行業工作時間約30年。
呂其倫先生,董事,碩士。現任富邦證券投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
經理、投資長、指數暨量化投資處主管,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邦交易所買賣基金系列開放式基金型公
司及富邦交易所買賣基金系列II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富邦數位音樂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富邦私募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富邦證券投資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從事基金管理、證券、銀行行業工作時間逾20年。
李長橋先生,董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工程系統系工學碩士。現任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北京方正富邦
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曾兼任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國際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任
職于IBM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歷任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
部副總經理,零售業務部總經理,零售與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公司助理總裁,
分管財富管理部、零售與互聯網金融部,包含財富管理、投資顧問、互聯網金
融等業務線。
周穎剛先生,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美國康奈爾
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和王亞南經濟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
師、院長,廈門大學宏觀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廈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理事,福建省數字金融協會(曾福建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副會長,福建省黨
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理事。曾任美國股息資本投資公司經濟學家,香港中文大學
商學院旅游與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教授、副院長,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和王亞南經濟研究院教授、副院長(主持工作),廈門市張
亦春教育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福建省數字金融協會副會長,福建省金融學會
理事會副會長。
楊峰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無。曾任山東大學副教授,北京大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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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后流動站、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員,泰達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組織與戰略規劃部總經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副總監
(主持工作),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文杰先生,獨立董事,本科。現任北京觀韜中茂(深圳)律師事務所合
伙人律師,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常務理事,深圳市新的社會階層人
士聯合會理事,深圳市律師協會基金期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證券期貨
業糾紛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海南國際仲裁院
兼職仲裁員,北海國際仲裁院兼職仲裁員,東莞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曾任
廣東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建緯
(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首譽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泰和泰(深圳)律
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2、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李長橋先生,總裁,簡歷同上。
向祖榮先生,督察長,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團總公司職員,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歷任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上
市公司協會籌備組成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部門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長,中南紅文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現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行政負責人。
崔建波先生,副總裁、首席投資官,學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資咨詢有限
公司研究員,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樓營業部投資經紀顧問部經理,
海融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研究員,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證券研究員,北方國際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信托高級投資經理,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部基金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監兼基金經理、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兼基
金經理。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投資官、投資決策委員
會副主任,兼任權益投資部行政負責人、基金經理。
王啟道先生,副總裁,學士。曾任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
培訓師,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部投資經理、委托投資處處長,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中國投資協會上市公司投
資專業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市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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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總部行政負責人。
鄒小兵先生,財務負責人,學士。曾任深圳發展銀行(現平安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計劃部、資金交易中心副經理(主持工作),金融同業部室經理,
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金融市場產品部、投資銀行部副主管職務,中國金幣深
圳經銷中心人事、行政、市場負責人,深圳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機構
業務部、產品部高級總監,產品創新部、資金管理部、財企資金部、投資管理
部總經理職務,平安國際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經理(兼)職務,平安理
財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營銷部資深經理。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負
責人,兼任財務企劃部行政負責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車職員,杭州弘一計算
機有限公司軟件工程師,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技術經理,泰達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IT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高級經理、副總
監、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總監、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職工監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現任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行政負責人(兼)。
3、本基金基金經理
吳昊先生,北京郵電大學計算機學院本科、碩士,清華大學經管學院碩士。
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任副總裁;2018年4月加入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權益投決會委員、董事總經理、數量投資部行政負責人、
基金經理。2018年06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2018年1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1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證500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
正富邦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3
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紅利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至2022年03月,任方正富邦天鑫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至2024年06月,任方正富邦天睿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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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
富邦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09月至2024
年04月,任方正富邦恒生滬深港通大灣區綜合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經理。2019年1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主要消費紅利指數增強型證券投
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20年0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天璇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09月至2021年12月,任方正富
邦創新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0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
科技創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方
正富邦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01月至2024年09
月,任方正富邦ESG主題投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08月起
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滬港深人工智能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3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遠見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核心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4年04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創新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5年07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4、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李長橋先生,總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總裁、首席投資官兼權益投資部行政負責人、基
金經理。
委員:
湯戈先生,首席權益投資官、策略投資部行政負責人、REITs投資部行政
負責人兼基金經理;
羅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資官、國際投資部行政負責人;
區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行政負責人兼基金經理;
吳昊先生,數量投資部行政負責人兼基金經理;
劉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負責人(代履職);
喬培濤先生,權益研究部行政負責人兼基金經理;
呂拙愚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負責人(代履職)兼基金經理。
5、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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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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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資料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
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
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
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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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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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五)基金經理承諾
基金經理承諾將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更新
投資理念,規范基金運作。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除為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投資外,不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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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威性原則:公司頒布實施的各項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公司所
有員工行為及所有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循的準則。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公司的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層次,
貫穿了業務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司所有的部門、崗位和風險點,消滅控
制盲點的存在。
(3)有效性原則:各項內控制度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之相抵
觸: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切實可行。
(4)獨立性和相互制約原則:要作到公司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獨立和
分離,公司各職能部門中關鍵部門、崗位的設置獨立和分離,形成權責分明、
相互牽制的局面,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5)及時性原則:公司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在發生機構調整、新業
務開辦等情況時,首先建章立制,將其納入內控體系;同時,公司根據法律法
規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增補和完善各種內控制度。
(6)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運作嚴格分離,
基金投資、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物理上適當隔離。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將充分發揮各部門及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
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內容
內部控制的內容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
控。
(1)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
防范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
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
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3)公司設置的組織結構充分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
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逐步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
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
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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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設立了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
前均知悉并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
監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長和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獨立于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
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
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
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7)授權控制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建
立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
構和公司員工在各自的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
3)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遵從公司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
工作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
4)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須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經
授權人簽章確認后下達到被授權人,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5)公司對授權的實施情況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
及時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沒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
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9)公司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合規與風
險管理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
制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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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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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02.4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聯系人:王菲
聯系電話:0755-81982729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
立的深圳國投證券有限公司。公司總部設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經過30多年的發展,國信證券已成長為全國性大型綜合類證券公司:公司
注冊資本102.42億元;截至2025年9月末,員工總數超過1萬人,在全國
105個城市和地區共設有55家分公司、149家營業部,擁有國信期貨有限責任
公司、國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信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國信證券
(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資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持股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經營范圍涵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
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
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代銷金融產品;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
易;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交易咨詢、資產管理;創業投資業務;
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為
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
機構;香港證券經紀業務、融資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股權投資;科創板跟投
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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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證券代碼“002736”。根據中證協公布的證券公司會員經營業績排名,
近年來,公司總資產、凈資產、凈資本、營業收入、凈利潤等主要指標排名行
業前列。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總資產達5610.87億元,凈資產達1273.70
億元;累計完成IPO項目320家,其中創業板IPO項目86家,均排名行業前列。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92.03億元、同比增長69.41%,歸
屬于母公司凈利潤91.37億元、同比增長87.28%;經紀業務客戶數量、代理買
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代理銷售金融產品凈收入等指標排名行業前列。
展望未來,國信證券將繼續弘揚“合規自律、專業務實、誠信穩健、和諧
擔當”的文化理念,始終秉持“創造價值、成就你我、服務社會”的價值觀念,
開拓進取,不斷創新,全力打造“全球視野、本土優勢、創新驅動、科技引領”
的世界一流綜合型投資銀行。
(二)主要人員情況
國信證券資產托管部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銀行、財務、證券
清算等金融和證券從業經驗,可為客戶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專業服務;同時具
備為托管客戶提供個性化產品處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國信證券是首批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券商之一,通過“鑫管家運
營服務平臺”為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估值核算、投資監督等“安
全、高效、智能、便捷”的服務。2019年,國信證券資產托管部通過國際審計
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SAE3402認證,內部控制、安全保障、運營效能、業務質量
已達國際先進水平,已累計服務逾4000家管理人,累計服務產品數量超2萬只,
為各類資管產品的安全保管與運營提供了堅實保障。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國信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的工作目標是合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
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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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產托管業務監督體系
國信證券針對資產托管業務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
制體系,保持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執行有效。
公司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稽核審計等內部控制部門及其相關崗位履行對
資產托管業務的監督職責。
(1)風險管理
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按照全面、適時、審慎的原則,對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
因素進行監控及檢查,對重要風險點建立監控標準和實施控制程序,對風險狀
況進行評估。
公司建設統一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對資產托管業務的操作風險進行定期
識別,及時匯總、分析及報告風險事件及其損失情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風險
培訓。
公司重視對資產托管業務的聲譽風險管理,及時掌握和妥善應對外部影響
及輿情反映。
(2)合規管理
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合法合規情況進行獨立控制,履行審
查與咨詢、合規檢查、報告與風險處置、法律法規追蹤、宣導與培訓、監管溝
通與配合、信息隔離墻管理、督促及指導反洗錢工作等職責。
(3)稽核審計
公司稽核審計部門通過事后稽核等方式,獨立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
議、督導等職責,發現、評價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設計缺陷和執行缺陷,
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效果和實施效率,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導整
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
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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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限期內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
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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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11)1101內02-11
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巖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A座15層
郵編:100020
電話:010-57303850、010-57303803
傳真:010-57303716
聯系人:趙靜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0990(免長途話費)
網址:www.founderff.com
2、其他場外銷售機構
(1)名稱: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二段36號華遠華中心4、5號樓3701-
3717
法定代表人:施華
客服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2)名稱: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6211單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電話:400-700-9665
網址:m.womanofislam.com
(3)名稱: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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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電話:95531
網址:www.longone.com.cn
(4)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客服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gs
(5)名稱:北京濟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16號院1號樓10層1005
法定代表人:楊健
客服電話:400-673-7010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6)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白濤
客服電話:95519
網址:www.chinalife.com.cn
(7)名稱: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客服電話:95584
網址:www.hx168.com.cn
(8)名稱: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500號30層3001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9)名稱: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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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軍
客服電話:95514
網址:www.cgws.com/cczq
(10)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客服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11)名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服電話:95565
網址:www.cmschina.com
(12)名稱: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樓全層
法定代表人:王達
客服電話:95322
網址:www.wlzq.cn
(13)名稱: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電話:95188-8
網址:www.fund123.cn
(14)名稱: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傳輝
客服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15)名稱: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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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曉杰
客服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16)名稱: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客服電話:952555
網址:www.ijijin.com.cn
(17)名稱: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1500號8層M座
法定代表人:簡夢雯
客服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windmoney.com.cn
(18)名稱:財咨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白塔二南街18-2號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榮暉
客服電話:400-003-5811
網址:www.caizidao.com.cn
(19)名稱: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6層601內0615A
法定代表人:閆振杰
客服電話:400-818-8000
網址:www.myfund.com
(20)名稱: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琴朗道91號1608、1609、1610辦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21)名稱: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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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蘇望
客服電話:95517
網址:www.sdicsc.com.cn
(22)名稱: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23)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24)名稱: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電話:400-159-9288
網址:www.danjuanapp.com
(25)名稱: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源深路1088號7層(實際樓層6
層)
法定代表人:陳祎彬
客服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26)名稱: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蘭路277號1號樓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客服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money.com
(27)名稱: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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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28)名稱: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0層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電話:400-004-8821
網址:www.taixincf.com
(29)名稱: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控股中心19、22、23層
法定代表人:崔洪軍
客服電話:95564
網址:www.ykzq.com.cn
(30)名稱: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95021
網址:www.1234567.com.cn
(31)名稱: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1301-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竇長宏
客服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32)名稱: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蘭溪路900弄15號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電話:400-118-1188
網址:www.66lian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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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稱: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鄧暉
客服電話:010-57672000
網址:www.jzsec.com
(34)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35)名稱: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73號民生互聯網大
廈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劍峰
客服電話:956019
網址:www.csco.com.cn
(36)名稱: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79號MSDC1-28層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陳萍
客服電話:400-111-0889
網址:www.gomefund.com
(37)名稱: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鳳凰島1號樓7層710號
法定代表人:張峰
客服電話:400-021-8850
網址:www.harvestwm.cn
(38)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電話: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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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gtht.com
(39)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客服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40)名稱: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廣場A座
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41)名稱: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2)名稱:深圳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jjmmw.com
(43)名稱:方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16號1幢8層802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電話:400-1007679
網址:www.fdsure.com
(44)名稱: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號光大銀行18樓
法定代表人:劉強
客服電話:95341
網址:www.ytzq.com
(45)名稱: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4層401-2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010-63158805
網址:www.hcfunds.com
(46)名稱: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
室(部位:自編01號)
法定代表人:陳可可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47)名稱: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銀翔路799號506室-2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客服電話:400-080-8208
網址:www.licaimofang.com
(48)名稱: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海基六路70弄1號
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服電話:400-032-588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49)名稱: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7至18層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電話:95551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0)名稱: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法定代表人:戴彥
客服電話:95357
網址:www.xzsec.com
(51)名稱: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76號(寫字樓)1號樓4層1-7-2
法定代表人:鄒保威
客服電話:010-89187658
網址:kenterui.jd.com
(52)名稱:中證金牛(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法定代表人:吳志堅
客服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53)名稱: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24層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puzefund.com
(54)名稱: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梅都社區中康路136號深圳新一代產業
園2棟3401
法定代表人:張斌
客服電話:010-83275199
網址:www.xinlande.com.cn
(55)名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客服電話:95510
網址:www.sinosig.com
(56)名稱: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廣鋒
客服電話:4000-890-555
網址:www.tenganxinxi.com
(57)名稱: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電話:95055-4
網址:www.duxiaomanfund.com
(58)名稱: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59)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客服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60)名稱: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閘北區廣中西路1207號306室
法定代表人:鄭新林
客服電話:021-68889082
網址:www.pytz.cn
(61)名稱: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建華
客服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62)名稱: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客服電話:400-620-8888
網址:www.bocichina.com
(63)名稱:深圳市前海排排網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柳
客服電話:400-666-7388
網址:www.ppwfund.com
(64)名稱: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
廈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獻軍
客服電話: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65)名稱: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北路216號
法定代表人:陶永澤
客服電話:95513
網址:www.hczq.com
(66)名稱: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67)名稱: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
A棟41層
法定代表人:戚俠
客服電話:95335
網址:www.avicsec.com
(68)名稱: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電話:400-916-0666
網址:www.yongxingsec.com
(69)名稱:國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2幢1層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客服電話:95390
網址:www.crsec.com.cn
3、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與贖回機構為具有基金代銷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
單位(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8598907
聯系人:趙亦清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聯系人: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號30樓
負責人:付建超
聯系人:強占新
聯系電話:021-61418888
傳真電話:021-63350003
經辦注冊會計師:劉微、強占新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終止分級運作并變更而來。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法》于2015年6
月2日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1107號文準予募集。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為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
月31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方
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
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額與方正富邦
中證保險B份額的運作,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據此,基金管理人已
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發布《關于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
券投資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額和方正富邦中證保險B份額終止運作、
終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方正富邦中證保險
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兩類子份額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
折算基準日)進行基金份額折算,《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準日次日正式生效,《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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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
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
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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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有關規定,向深圳證券交
易所申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已于2021年1月
20日上市交易,C類基金份額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及有關
規定執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
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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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
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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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可通過場外或場內兩種方式對A類基金份
額進行申購與贖回,可通過場外方式申購與贖回C類基金份額。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銷售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
構”中“(一)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描述或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
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
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
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證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2021年1月5日起,開始辦理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贖回、轉托管(包括系統內轉托管
和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
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
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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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A類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贖
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
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
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
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
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
戶。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
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
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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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
回款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銀行賬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
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
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
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場外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元,單筆最低贖回份
額不限制,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各銷售機構對最
低限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約定為準。本基金場內首次申購和追加
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須遵守登記機構和
銷售機構的約定。本基金直銷機構最低申購金額及最低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和調整。
2、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
3、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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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0.80%,且隨
投資者申購金額的增加而減少。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
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具體如下: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50萬 0.80%
M≥50萬 按筆收取,3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費率由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按照場外
申購費率設定。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零。
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
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贖回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場外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其中,對持續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所對應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遞減。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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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年 0

(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1年為365日,2年為730日,依此類推)
(2)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場內贖回費率具體如下,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N≥7日 0.50%

(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自登記機構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1年為365日,2年為730日,依此類推)
從場內轉托管至場外的基金份額,從場外贖回時,其持有期限從轉托管轉
入確認日開始計算。
(3)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具體如下,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4)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
投資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
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
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并進行公告。
5、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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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基
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
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
計算公式如下:
1)當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2)當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3)申購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申購份數=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由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
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場外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
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通過場內方式進行
申購的,申購份額計算結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再采用
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后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投資者。
例:某投資者在場外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5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率
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386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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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386=35,788.72份。
即,若該投資者在場外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5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386元,則可得到A類基金份額35,788.72份。
例:某投資者在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50,000元,對應的申購費率
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386元,則其申購手續費、可
得到的申購份額及返還的資金余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386=35,788.72份。
因場內A類基金申購份額計算結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人申
購所得A類基金份額為35,788份,不足1份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將返還給投資
人。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凈申購金額=35,788×1.386=49,602.17元
退款金額=50,000-49,602.17-396.83=1元
即,若該投資者在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5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386元,則可得到A類基金份額35,788份,退款為1元。
例:某投資者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50,000元,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170元,則其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170=49,164.21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的贖回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為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
應的費用后的余額。場外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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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某投資者在場外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份,持有時間為一
年六個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25%。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483
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483=148,300.00元;
贖回費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凈贖回金額=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該投資者在場外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份,持有時間為
一年六個月,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483元,則可得到的凈贖回
金額為147,929.25元。
例:某投資者在場內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份,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483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483=148,300.00元;
贖回費用=148,300.00×0.50%=741.50元;
凈贖回金額=148,300.00-741.50=147,558.50元
即,若該投資者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贖回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
份,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483元,則可得到凈贖回金額為
147,558.50元
例:某投資人持有時間少于7日贖回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0份,贖
回費率1.5%,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17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1.0170×1.5%=1,525.50元
贖回金額=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申購或通過跨系統轉托管
從場內轉到場外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
下;場內申購、上市交易買入或通過跨系統轉托管從場外轉到場內的A類基金
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場外申購的C類基金份額登記
在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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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辦理。通常情況下,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或轉
換轉出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
登記手續。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
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于
開始實施調整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等發生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結算系統、證券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
統無法正常運行;
7、如權重超過25%的成分股連續30個交易日停牌或出現5個交易日的漲
(跌)停,基金管理人有權可以暫停申購(贖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情形。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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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0、當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當日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當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時,或使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基
金管理人規定的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時。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發生上述第8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
措施。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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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
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當出現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
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是發生了巨
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
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
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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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
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40%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于該基
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全額贖
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
并辦理。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和注冊登記機構的
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4、暫停贖回
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
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5、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
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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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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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等其
他相關業務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申購或通過跨系統轉托
管從場內轉到場外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
基金賬戶下;場內申購的、上市交易買入或通過跨系統轉托管從場外轉到場內
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場外申
購的C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
2、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可以申請場內贖回或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在二級市場賣出,也可以在通過跨系統轉托管轉至登記結算系統后
申請場外贖回;
3、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可以申請場外贖回,也可以在
通過跨系統轉托管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后申請場內贖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在二級市場賣出。
(二)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
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
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贖
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或場內贖回的會員單位(交易單元)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
內轉托管。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三)跨系統轉托管
1、跨系統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
統和證券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進行跨系統轉登記;C類基金份額不在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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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進行跨系統轉登記。
2、跨系統轉托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
定辦理。
3、處于質押、凍結狀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時,
基金份額不能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四)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質押、凍結與解凍
本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質押、凍結與解凍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的規定辦理。如本合同的有關約定與上
述規定不一致,以該等規定為準。
(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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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的風險
管理手段,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獲得與標的指數收益相似的回報。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保持基金凈值收益率與業績基準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
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
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
持證券、質押及買斷式回購、銀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貨、權證等)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5%,
投資于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理念
指數化投資可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良好的市場長期回報,投資于具有良好
代表性、流動性與投資性的指數可以有效分享該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中的投
資機會。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為標的指數,采用完全復制法,按照
標的指數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
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主要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來擬合復制標的
指數,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以復制和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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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指數。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保持基金凈值收益率與業績基準日均跟蹤偏離
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以及因基
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導致無法有效復
制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
力求降低跟蹤誤差。
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
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
退市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基金管理人將對成份股的流動性進行分析,如發現流動性欠佳的個股將可
能采用合理方法尋求替代。基金管理人運用以下策略構造替代股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與被替代股票所屬行業,基本面及規模相似的原則,
選取一攬子標的指數成份股票作為替代股備選庫;
(2)相關性檢驗:計算備選庫中各股票與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關系數
并選取與被替代股票相關性較高的股票組成模擬組合,以組合與被替代股票的
日收益率序列的相關系數最大化為優化目標,求解組合中替代股票的權重,并
構建替代股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
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
及其原因,并優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運用股指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
目標。本基金在股指期貨投資中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本
基金主要通過對現貨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股指期貨定價模型尋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
數的目的。此外,本基金還將運用股指期貨來對沖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以
進行有效的現金管理,如預期大額申購贖回、大量分紅等,以及對沖因其他原
因導致無法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風險。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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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
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
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
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五)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以及產業政策對中國證券
市場和行業的影響;
(3)行業發展現狀及前景;
(4)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等類別資產的預期收益率及風險水平。
(六)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程序
本基金通過整合投資研究團隊整體力量,充分發揮宏觀策略分析師、研究
員、基金經理等不同崗位的角色參與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中、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本基金投資決策流程為:
1、宏觀策略分析師就宏觀、政策、市場運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報告并討
論;研究員根據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對擬投資對象進行持續跟
蹤調研,并提供貨幣市場工具、債券決策支持。
2、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建議,并確定下一階
段資產配置比例的范圍;
3、在充分研究和討論的基礎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通過基
金合同篩選,決定基金核心投資池和投資池;
4、基金經理在考慮資產配置的情況下,經過風險收益的權衡,決定投資組
合方案;
5、在授權范圍內,基金經理實施投資組合方案;
6、交易部執行交易指令;
7、績效評估人員進行全程風險評估和績效分析。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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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5%,投資于中證方正富
邦保險主題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的90%,且不低于
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
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
證10%。投資于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8)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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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9)、(1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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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八)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標的指數為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
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從滬深市場中選取20只保險行業與參股保險類
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以反映保險主題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2、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收益率×95%+金融機
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稅后)×5%
如本基金標的指數變化,則業績比較基準中的標的指數將相應調整。業績
比較基準的調整根據標的指數的變更程序執行。
(九)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特征。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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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
(十二)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
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
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2,286,012,827.91 92.56
其中:股票 2,286,012,827.91 92.56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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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64,998,496.55 6.68
8 其他資產 18,764,596.86 0.76
9 合計 2,469,775,921.32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 -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2,285,926,892.08 93.84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td>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td>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 - -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他服務業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2,285,926,892.08 93.84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81,088.13 0.0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td>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4,847.70 0.00
N</td>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85,935.83 0.00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資。
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601318 中國平安 12,455,941 686,446,908.51 28.18
2 601601 中國太保 15,190,683 533,496,786.96 21.90
3 601628 中國人壽 7,393,213 293,066,963.32 12.03
4 601336 新華保險 3,701,942 226,410,772.72 9.29
5 601319 中國人保 14,181,246 110,471,906.34 4.54
6 601288 農業銀行 11,970,900 79,845,903.00 3.28
7 601398 工商銀行 9,451,200 68,993,760.00 2.83
8 601328 交通銀行 9,882,100 66,407,712.00 2.73
9 600036 招商銀行 1,500,603 60,639,367.23 2.49
10 601169 北京銀行 7,751,200 42,709,112.00 1.75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301662 宏工科技 143 17,806.36 0.00
2 603202 天有為 166 16,253.06 0.00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3 603014 威高血凈 205 7,695.70 0.00
4 301595 太力科技 196 7,381.36 0.00
5 301636 澤潤新能 128 7,109.12 0.00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
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報告期內,本基金
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經審慎分析,在本報告期內
繼續保持對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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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045,600.2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17,718,996.60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18,764,596.86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況說明
1 301662 宏工科技 17,806.36 0.00 新股流通受限
2 603202 天有為 16,253.06 0.00 新股流通受限
3 603014 威高血凈 7,695.70 0.00 新股流通受限
4 301595 太力科技 7,381.36 0.00 新股流通受限
5 301636 澤潤新能 7,109.12 0.00 新股流通受限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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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
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后
實際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數字。
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25年9月30日(業績數據為方正富邦中證保險指數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數據)。
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過去三個月 -2.47% 1.08% -3.26% 1.09% 0.79% -0.01%
過去六個月 8.34% 1.22% 6.70% 1.23% 1.64% -0.01%
過去一年 -0.09% 1.57% -1.04% 1.55% 0.95% 0.02%
過去三年 58.48% 1.50% 49.01% 1.50% 9.47%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65% 1.47% -6.45% 1.48% 12.10% -0.01%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過去三個月 -2.49% 1.08% -3.26% 1.09% 0.77% -0.01%
過去六個 8.20% 1.22% 6.70% 1.23% 1.5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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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年 -0.38% 1.57% -1.04% 1.55% 0.6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0.61% 1.50% 32.95% 1.50% 7.6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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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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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
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
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
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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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
(1)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提供的結算價估值;估值
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
價估值;
(2)股指期貨合約在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重大
變化,則采用估值模型確定公允價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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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
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
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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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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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
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
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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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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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2、本基金場外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登記
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
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
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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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對于場內份額,現金分紅的計
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
關規定。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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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上市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0.4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根據《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執行;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
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調低基金管理費
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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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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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
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
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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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
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本基金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3個工作日前,將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凈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開始辦理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
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
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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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4、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
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
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
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6、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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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
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本基金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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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
重大事項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
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8、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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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
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
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供社會公
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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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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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法律法規規定
的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
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
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
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等相關業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
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
主袋賬戶份額。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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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
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
金合同分紅條款的,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六)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與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且不得收
取管理費。
(七)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
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
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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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
賬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側袋機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招募說明書中關于側袋機制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
的,以屆時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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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
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
資于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
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
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
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
債權人可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7、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
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
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9、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1)股指期貨的標的股票指數價格與股指期貨
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和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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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所造成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
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1)價格變
動的方向相反;2)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
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
益水平,造成管理風險。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某種情況下因市場交易量不足,某些
投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可能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進而
影響到基金投資收益的實現;二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或過渡期內投資人的連續
大量贖回將會導致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或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
拋售證券,使基金的凈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
戶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
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
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
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
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
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
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五)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作為指數基金存在的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
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
指數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
收益。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
濟因素、上市公司狀況、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
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跟蹤偏離風險:即基金在跟蹤指數時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基金的業績表
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間產生差異的不確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標的指數成份股的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
2)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
3)基金買賣股票時產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沖擊;
4)申購、贖回因素帶來的跟蹤誤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認購帶來的跟蹤誤差;
6)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帶來的跟蹤誤差;
8)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漲、跌停板等因素帶來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買入賣出時機選擇;
10)其他因素帶來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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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因標的指數的編制與發布等原因,導致原標的指數
不宜繼續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標的指數及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可能變更標的指
數,基金的投資組合隨之調整,基金收益風險特征可能發生變化,投資人需承
擔投資組合調整所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5)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保持基金凈值收益率與業績基準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
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
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
生較大偏離。
(6)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
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
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
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
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
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
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
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
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若成份股停牌時間較長,在約定時間內仍未能及時買入或賣出的,由此
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益并使基金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
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款項,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暫停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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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2、基金運作的特有風險
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掛牌上市的,由于上市期間可能因信息披露導致基金停牌,投資者在停牌期間
不能買賣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額,產生風險;同時,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對手不足
而產生流動性風險;另外,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將份額轉向場外交易后導致場內
的基金份額或持有人數不滿足上市條件時,本基金存在終止上市的可能。
(六)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環境控制、人員素質等方面不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內幕交易、不公
正披露等欺詐行為、上市停止交易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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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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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
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
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具有同
等的分配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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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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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
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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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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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
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
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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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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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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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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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份額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
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及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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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不
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變更收
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
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
的范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基金交易、非交易
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單獨或合計代表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
能作出書面答復,單獨或合計代表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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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單獨或合計代表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單獨或合計代表本基金總份額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形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
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規和監
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授權他
人表決。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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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
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及監
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或會議通知等相關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等相關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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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本基金總份額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本基金總份額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參加,方可
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
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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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合計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
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5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
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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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
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
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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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10、本部分關于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表決
條件等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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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
直接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
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
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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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
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
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具有同
等的分配權。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應當經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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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
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
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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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11層(11)1101內02-11
單元
法定代表人:何亞剛
成立時間:2011年7月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1]1038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6.6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包括依中國法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管
理、基金管理和與此相關的其他業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57303969
傳真:(010)57303718
2、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
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金融
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股票期權
做市;上市證券做市業務。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
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
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
持證券、質押及買斷式回購、銀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貨、權證等)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5%,
投資于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中證方正富邦保險主題指數成份股和備
選成份股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5%,投資于中證方正富邦
保險主題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的90%,且不低于非
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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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
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
10%。投資于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8)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9)、1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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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對基金禁止從事的行為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
交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
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
和調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范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托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
行評估,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
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對手資信
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7)基金如投資中期票據,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基金托
管人簽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等內容。
2、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復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項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
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
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6、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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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
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
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
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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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
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
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
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
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4、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
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
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
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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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
清算。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數后的價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
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
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交易日結束后計算當日的該基金份
額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
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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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
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內發生差錯
時,視為該類基金估值錯誤。當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
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
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
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
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
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
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
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
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
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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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
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
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
存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
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季度報告應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于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0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
月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終了
后三個月內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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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
公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
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3、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
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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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
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和律師費由敗訴
方承擔。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
基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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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務,
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如因系
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
何責任。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查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時自助語音和網上(www.founderff.com)查詢服務。
每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還提供人工熱線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上方式查詢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交易確認記錄等
賬戶信息;持有人和潛在投資者還可通過以上方式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
資料。
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確認單。
(二)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撥打客服熱線電話提交信息定制申請。基金管理人通
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定制信息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三)資料寄送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如有需求,可致電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索取
基金對賬單、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等紙質資料。
(四)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網點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信函
及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對基金管理人或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
出建議。
(五)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聯系方式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客戶服務熱線:400-818-0990(免長途話費)
客服郵箱:services@founderff.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10號兆泰國際中心A座15層
傳真:010-57303716
網址:www.founderff.com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
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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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期公告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3-20
2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3-20
3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中證保險C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3-20
4 關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數基金指數使用費調整為基金管理人承擔并修訂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5-03-20
5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方正富邦中證保險A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5-03-20
6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3-20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度) 2025-03-31
8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 2025-03-31
9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 2025-04-22
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董事長變更的公告 2025-05-30
11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2季度報告 2025-07-21
1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使用固有資金自購旗下權益類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5-07-28
13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中期報告 2025-08-30
1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長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調整的公告 2025-09-03
1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撤銷監事會的公告 2025-09-17
1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地址變更公告 2025-09-27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7 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5年第3季度報告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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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
所,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
件或復印件。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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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注冊
的文件;
2、《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5、《方正富邦中證保險主題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法律意見書;
7、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8、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9、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或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
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