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
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緒言...............................................................................................................................4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7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終止與清算.................................................................................................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內容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2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5年11月19日證監許可【2025】2573
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投資本
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做出獨立決策,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
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
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運作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
特定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
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摘牌或違約等潛在風險。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定最短持有期,對投資者存在流動性風險。本基金
主要運作方式設置為允許投資者每個開放日申購,但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7
天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即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屆滿前資金不能贖回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對投資者存
在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不能贖
回的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同業存單,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存在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與資產支持
證券相關的風險、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和其他風險。
本基金為主要投資于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混合
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
1
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樣復制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跟蹤標的指數
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
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
特定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經盡職調查、進行了充分的評估論證、履行
了必要的決策程序,現將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業務委托給基金服務機構——招
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日常運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務機構的人員
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
以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務機
構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發布相關公告。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意管理
人變更基金服務機構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贖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繼續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視為
其同意基金管理人變更基金服務機構。屆時選擇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不受最
短持有期的限制,贖回費將依據實際持有期限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具體贖
回安排及費率等事項請見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或會高于或低于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由中
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發布,該指數成份券由滿足以下條件的同業存單構成:(1)
種類:在銀行間市場上市的同業存單,幣種為人民幣;(2)發行期限:1年及
以下;(3)主體評級:AAA;(4)付息方式:貼現式、或固定利率付息、或
一次還本付息。指數采用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信用評級為AAA的同業存單的
整體表現。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網址: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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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招商資管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
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
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
與基金合同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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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
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招商資管中證
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
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
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5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
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
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6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招商證券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
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時,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
換轉出申請。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
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
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
至下一工作日),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時修訂的、規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同業存單利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8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6、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
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
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
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9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10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招商資管”)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聽海大道5059號前海鴻榮源中心A
座2501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1號招商證券大廈17-18層
法定代表人:易衛東
成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關于核準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資產
管理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12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電話:95565
傳真:0755—82960494
聯系人:張遠琦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
(1)張良勇先生
2023年7月起任招商資管董事長。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任招商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監(總監級);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任招
商致遠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總監;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兼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發展中心研究部總經理;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監(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6月任招商證券股
11
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2014年6月至2021年4月兼任招商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研究一部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任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聯席總經理;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經理、管理委員會副主任;2008年4月至2009
年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管理委員會副主任;2003年6月
至2008年3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中心分析師。
張先生分別于1995年7月、2002年6月獲得上海交通大學機械制造工藝與
設備專業工學學士學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民經濟學專業經濟學碩士學位。
(2)易衛東先生
2024年7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董事、總經理,2025年1月起兼任招商資管首
席信息官。2019年4月至2024年7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總經理;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招商資管副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總部理財產品部總經理;2009年4月至2012年
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總經理;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
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2007年8月至2008
年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副總監;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
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助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系統開發與分析部經理、高級經理;1997年1
月至2002年10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腦部電腦維護崗、南油營業部電腦
崗、振華路營業部電腦部主任;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任深圳遠望城多媒
體電腦公司系統開發部職員。
易先生分別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獲得武漢科技大學工學學士學位、
華中科技大學工學碩士學位。
(3)杜凱先生
2019年7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董事。2022年12月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副總監;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任招商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副總監兼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綜合部總
經理;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
總部副總監(主持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財富管理及機構業務總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兼渠道管理部總經理;2014年6
月至2019年3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部總經理;2014年1月至2014
年6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兼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渠
道管理部總經理;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籌備組組長、總經理;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紀業務深圳中心總經理;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油大道證券營業部經理;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常興路證券營業部營業部負責人、副經理(主持工作)、經理;1993
年12月至2005年1月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大道證券營業部員工、
市場拓展部副主任、經理助理。
杜先生2007年7月畢業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在職攻讀)。
(4)王劍平先生
2025年3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董事。2022年3月至今擔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24年5月至今兼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戰略發展部總
經理;2025年4月至今兼任招商期貨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9月至2022年3
月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2006
年5月至2017年9月歷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分支機構財務管理崗、
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1998年8月至2006年4月歷任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部會計、財務經理。
王先生分別于1998年7月、2013年1月獲得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專業經濟
學學士學位、天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管理學碩士學位。
(5)鄧誠先生
2025年3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職于招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現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2025年6月至今兼
任招商證券國際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及執行委員會委員;2024年5月至今兼任
招商證券投資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招商致遠資本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2008
年1月至2011年5月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審計部高級審計員。
鄧先生分別于2005年7月、2007年11月獲得中南大學會計學專業管理學
士學位、中南大學會計學專業管理學碩士學位。
13
(6)歐陽輝先生
2023年11月起擔任招商資管獨立董事。2018年1月至今擔任長江商學院副
院長,2013年3月至今擔任長江商學院杰出院長講席教授;2010年12月至2013
年2月任長江商學院金融學教授、瑞士銀行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2008年10
月至2010年11月任野村證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2005年6月至2008年9
月歷任雷曼兄弟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高級副總裁;2001年8月至2005年5
月歷任杜克大學商學院金融學副教授、助理教授;1998年8月至2001年7月任
北卡大學教堂山分校商學院金融學助理教授;1993年11月至1994年7月任香
港科技大學物理化學助理教授。
歐陽先生分別于1990年7月、1998年7月獲得杜蘭大學化學物理學專業博
士學位、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金融學專業博士學位。
(7)王樹勛先生
2023年11月起擔任招商資管獨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擔任南方科技大
學金融系系主任和講席教授;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
學保險與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銀行與金融系教授;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任
瑞士日內瓦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兼研究主管;2004年8月至2013年7月任美國喬
治亞州立大學魯濱遜商學院副教授、終身講席教授;1997年9月至2004年7月
任法國再保險公司精算師和研究主管1994年7月至1997年8月任加拿大滑鐵盧
大學終身助理教授;1993年8月至1994年6月任加拿大康考迪亞大學助理教授。
王先生于1993年7月獲得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統計學專業博士學位。
(8)孟雪女士
2023年11月起擔任招商資管獨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擔任北京天馳君
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6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
所律師;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
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任松下電器研究開發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部專利專員。
孟女士于2011年7月獲得北京林業大學外語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碩士
學位。
2、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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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衛東先生
2024年7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董事、總經理,2025年1月起兼任招商資管首
席信息官。2019年4月至2024年7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總經理;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任招商資管副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總部理財產品部總經理;2009年4月至2012年
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總經理;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
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2007年8月至2008
年4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副總監;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
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助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系統開發與分析部經理、高級經理;1997年1
月至2002年10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腦部電腦維護崗、南油營業部電腦
崗、振華路營業部電腦部主任;1996年9月至1996年12月任深圳遠望城多媒
體電腦公司系統開發部職員。
易先生分別于1993年7月、1996年6月獲得武漢科技大學工學學士學位、
華中科技大學工學碩士學位。
(2)宗鵬先生
2023年8月起擔任招商資管副總經理。宗先生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
歷任平安期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2012年10月至2019年8月任招商
期貨有限公司渠道管理總部總經理;2008年4月至2012年10月歷任中國建銀
投資期貨籌備組主管、市場部主管、IB業務部負責人、市場部副經理、市場部
經理、營銷管理總部總監;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格林期貨有限公司深
圳營業部職員;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任航天科工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職
員;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任亞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代表處證券事務
代表;2002年9月至2002年10月深圳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職員;2000年3月
至2002年8月任深圳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監;1994年8月至1998
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江西南昌市南昌縣支行計劃科科員。
宗先生分別于1994年7月、2006年4月獲得南昌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大專學
歷、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3)任曉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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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起擔任招商資管首席風險官,2024年12月起擔任招商資管合規
總監。2020年7月至2024年11月,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2020年
5月至2020年7月,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2014
年2月至2020年5月,歷任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調查一處主任科員、調查一
處副處級調研員、調查二處副處長;2008年7月至2014年2月,任中國證監會
內蒙古監管局主任科員;2004年1月至2008年6月,任內蒙檢察院(檢察官學
院)副主任科員。
任女士分別于2003年6月、2014年1月、2018年3月獲得內蒙古大學法學
學士學位、內蒙古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理學碩士學位。
(4)徐勇先生
2025年7月起擔任招商資管副總經理,2024年12月起擔任招商資管財務負
責人、董事會秘書,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任招商資管總經理助理。2020
年9月至2024年12月任招商期貨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助理;2006年
11月入職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20年9月任招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助理;2000年7月至2006年10月于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九新藥業有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
徐先生分別于2000年6月、2013年6月獲得南開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天
津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
(5)張少華先生
2025年1月擔任招商資管總經理助理;2019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中銀
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板塊副總經理兼基金管理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2004年2月至2019年10月,歷任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總部高
級風險分析師、總監,基金投資管理總部基金經理、副總監,投資管理總部總監、
基金經理,公司副總經理;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招申銀萬國證券申萬巴
黎合資基金項目籌備組;1999年7月至2003年1月任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員、經理助理。
張先生分別于1996年7月、1999年7月獲得復旦大學理學學位、復旦大學
經濟學碩士學位。
3、本基金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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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琦先生,CFA,南開大學金融學碩士,20年以上證券從業和投資經歷,
現任公募投資部基金經理,擔任“招商資管智遠天添利貨幣市場基金”(原招商
資管智遠天添利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經理(自2022年4月25日起任
職)和“招商資管招朝鑫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6
月18日起任職)。曾任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產品設計經理、理財
投資部投資經理,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資部投資經理。曾任“招商
資管智遠增利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經理(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3
年12月4日)。
陳功謀先生,武漢大學會計專業碩士,5年以上投資交易經歷,現任公募投
資部基金經理,擔任“招商資管智遠天添利貨幣市場基金”(原招商資管智遠天
添利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經理(自2022年4月25日起任職)。曾任
職于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資金管理部,歷任資金交易員、債券交易員,
司庫投資經理,2020年9月入職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
4、投資決策委員會
為保證公募基金投資決策程序嚴謹、高效、有序地運作,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實現投資的科學決策,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設立了公募
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并制定了完善的議事規則。公募投資
決策委員會作為資產配置委員會下設的公募投資的專業管理、集體審議決策機構,
負責研究決策公募投資管理的重大事宜。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多名固定
收益、權益投研經驗豐富的人員,負責研究、審議各自專業領域內的投資事項。
投委會主任委員為總經理助理張少華先生,委員包括基金經理蔡霖先生、范萬里
先生、鄭少亮先生、曾琦先生、姚彥如女士、研究員焦一丁先生。
5、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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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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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
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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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確保公司全體員工落實廉潔從業風險防控,有效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責
任;
(6)確保各項業務、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7)保護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公募基
金(含轉公募運作的大集合產品)資產、資管計劃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
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及依據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股東審議通過的規范公司的治理結構及治理活動所制定
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二個層面是規范公司各部門落實管理職能并開展經營活動的
具有普遍規范作用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批通過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
為貫徹公司治理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
定的對公司某項管理或某項業務具有規范、指導作用的經營管理一般規章制度。
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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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
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
性。
4、內部控制的主要控制點
(1)授權方面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董事會、監事和管理層必須充
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
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
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
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投資研究方面
公司的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并
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基金備選庫制度,研究人員根據投資基金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
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不斷完善研究質量評價體系,提高研究水平。基金投
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
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
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
系。
(3)交易方面
公司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部完成;建立
了交易監測和交易反饋機制相關的安全設施,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完善交易記錄,并及時進行核對后存檔保管;同時建立了科
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4)會計核算方面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
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公司通過復核機制、憑證機制、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
21
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
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5)信息披露方面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
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
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6)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合規負責人,經董事會聘任。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會授權,合規負責人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
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合規負責人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合規負責人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
了法律合規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
組織紀律。
法律合規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2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
業務處、理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
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
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
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
23
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末,中國建設銀行已托
管1405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
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環
球金融》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
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發
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施獎”、
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國年度
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
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獎項。
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2024年度,
榮獲《中國基金報》“優秀ETF托管人”、《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
越托管機構(銀行)”、《環球金融》“中國最佳次托管人”等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中國建設銀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
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
對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
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
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24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
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
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5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本基金的直銷。直銷相關事
宜以基金管理人開展前披露的信息為準。
名稱: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聽海大道5059號前海鴻榮源中心A
座2501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1號招商證券大廈17-18層
法定代表人:易衛東
聯系人:郭銳
傳真:0755—82960494
電話:0755—83082111
2、其他銷售機構
具體名單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系人:張志斌
傳真:0755-83584278
電話:0755-8296079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26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高妍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唐戀炯
聯系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003
聯系人:麥嘉穎
經辦會計師:洪銳明、麥嘉穎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573號文《關于準予
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準予注
冊募集。
二、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存續期限、基金份額類別
1、基金類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時,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本基
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
購確認日(對于申購份額而言)至該日后的6天內(不含當日),投資者不能提
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該日后的第6天起(如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投資者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3、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調低銷售服
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并在調整實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8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如未來
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金融機構自營賬戶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各銷售機構若對本基金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的,其具體銷售對象
以該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金額、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無認購費用,假定募集期間認
購資金所得利息為5.00元,則根據公式計算出:
認購份額=(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認購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間認購資金所得利
29
息為5.00元,則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額。
六、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份額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
確定,請參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2、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基金份額的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
的方式全額繳款。若資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
退回。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
計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
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6、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00元(含認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本基
金最低認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
資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除外)。公募資產管理產
品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
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
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
7、如本基金單一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
30
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人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七、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八、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銷售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
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
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
戶公開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金融
機構自營賬戶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各銷售機構若對本基金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的,其具體銷售對象
以該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
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的具體規定,見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之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
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的具體規定,見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之
33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
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確保賬戶內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
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34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
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投資者賬戶,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規則
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每次單筆
申購金額不得低于1元(含申購費),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者
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過紅利再投資方式轉入持有本基金份額的,不受最低申
購金額的限制。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額為
1份。登記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贖回份額有其他規定的,以登記機構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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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最低保留余額的限制
每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單個基金交易賬戶保留的本基金份
額余額不足1份時,若當日該賬戶同時有份額減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出等)
被確認,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賬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余額一
次性同時全部贖回。
4、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
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除外)。公募資產管理產品
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
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和單日凈
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贖回
份額和最低基金份額保留余額等數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
2、贖回費用
本基金對投資者認購或申購的每份基金份額設有7天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開始開放贖回且滿足最短持有期的情況下方可贖回,持有滿7天贖回
不收取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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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請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
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
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本基金的銷售費用,并進行公告。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無申購費用,假設T日基金份
額凈值為1.0412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無申購費用,假設T日基金份
額凈值為1.0412元,則可得到9,604.30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滿7天后贖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T
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200元,則其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200=10,200.00元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滿7天后贖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T
37
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200元,則其可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0,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
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數的基金份額凈值對投資者的申購或贖回進行確認可能
引起基金份額凈值劇烈波動的,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臨時增加基金份額凈值的保留位數并以此進行確認,并
在確認完成后予以恢復,具體保留位數以屆時公告為準。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限額、單日凈申
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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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上述第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8、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
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筆全部或部分申購申
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
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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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在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
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對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
對于其余當日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量
占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40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告或通過銷售機構告知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
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41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
辦理轉托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
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托管申請。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額的質押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42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指數化投資,爭取在扣除各項費用之前獲得與標的指數相似的總
回報,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非屬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其他同業存單、國內依法發行或
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次級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等)、
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進行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
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主要采用抽樣復制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選取標的指數成
份券和備選成份券中流動性較好的品種,或選擇非成份券作為替代,構造與標的
指數風險收益特征相似的資產組合,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爭使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
44
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或
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當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
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行內部決策
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
1、優化抽樣復制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標的指數中各成份券的歷史數據和流動性分析,選取流動性較
好的成份券構建組合,對標的指數的久期等指標進行跟蹤,達到復制標的指數、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對于市場流動性不足、因法律法規原因個別成份券被限制投資等情況,本基
金無法獲得對個別成份券足夠數量的投資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投資其他成份券、
非成份券等方式進行替代。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基金費用,基金管理人還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資策略。
3、債券投資策略
基于基金流動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資產的需要,本基金將投資于流動性較
好的債券,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本基金將根據宏觀
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證券市場變化等分析判斷未來利率變化,結合債券定價技
術,進行個券選擇。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和質量等因素的
基礎上,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和風險匹配情況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評估其相對投資價值并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力求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
盡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并
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5、杠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考慮同業存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情況,以及回購成本等因素
45
的情況下,在風險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回購放大杠桿進行投資
操作。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
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
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在1
年以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
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
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含中
債資信)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間,
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
至符合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
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6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9)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10)、(11)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47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
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發布。該指數樣本券由在銀行
間市場上市的主體評級為AAA、發行期限1年及以下的同業存單組成。指數采
用市值加權計算,以反映信用評級為AAA的同業存單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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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金
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2、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收益率×95%+銀行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5%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主要投資于該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因此適
合將該標的指數的收益率作為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主要構成成份。
若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標的指數變更情形履行對應適當程序,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主要投資于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混合
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
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樣復制和動態最優化的方法跟蹤標的指數
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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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52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債券,實行
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
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
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
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8、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53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
可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精度。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54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55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56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市場及其登記結算
公司、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銀行、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
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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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
持有期限,按原份額的持有期限計算;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
調整,并及時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58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
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60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
61
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
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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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65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66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67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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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
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
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
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
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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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70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
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
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
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4、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7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六、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
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應同時注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七、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
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72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
率變動的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
利潤。
2、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
發展政策、進出口貿易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3、經濟周期風險:宏觀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
將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盈利情況。證券市場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直接反
應將影響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購買力風險:購買力風險又稱通貨膨脹風險,是由于通貨膨脹、貨幣貶
值造成投資人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信用風險: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存款的銀
行、債券的發行人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
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6、再投資風險: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
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7、公司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
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
果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其債券價格可能下跌,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8、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
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9、杠桿風險:本基金可以適當運用杠桿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進行杠
桿操作可能會放大組合收益波動,對組合業績穩定性產生一定影響;另一方面融
資成本的波動也會影響組合收益水平,從而影響基金的凈值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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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作管理風險
1、管理風險: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
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
響基金收益水平。
2、交易風險:指在基金投資交易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風險。
3、運作風險:由于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件等發生技術故
障等突發情況而造成的風險,或者由于操作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風險。
4、道德風險:指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包括由內幕交易、違
規操作、欺詐行為等原因造成的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由于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
以應付贖回的要求。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波動性大,在市場下跌時可能出現交易量
急劇減少的情況,如果在這時出現較大數額贖回申請,則基金資產可能會變現困
難,基金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一)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時,本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將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
申請,包括但不限于: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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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2、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二)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
好的規范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資的原則在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
的流動性良好。
2、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
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
性情況,評估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三)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將運用多種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處理贖回申請,以應對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具
體措施詳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巨額贖回的
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四)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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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
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2、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巨
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者完成基金
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
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資產估值”中的“暫停估值的
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導致投資者
無法申購、贖回本基金或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5、擺動定價機制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
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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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當日參與申購、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承擔
申購或者贖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6、實施側袋機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約定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
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
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
袋賬戶資產為基準,不能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本基金特定風險
1、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同業存單,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信用風險及利率風
險。當同業存單的發行主體出現違約時,本基金可能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
損失本金的風險;當本基金投資的同業存單發行主體信用評級發生變動不再符合
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時,基金管理人將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整,可能導
致變現損失;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同業存單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從
而影響本基金投資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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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凈值可能因市場中的各類投資品種的價格變化而出現一定幅度的
波動。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可能承擔凈值波動或本金虧損的風險。
2、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通過被動式指數化投資以實現跟蹤標的指數,但由于基金費用、交易
成本、指數成份券取價規則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間的差異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
實際收益率與指數收益率存在偏離。
作為一只指數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標的指數的風險:即標的指數因為編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導致標的指
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因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導致指
數調整較大,增加基金投資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蹤誤差,影響投資收益。
(2)標的指數回報與同業存單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同業存單市場。標的指數成份券的平均回報率
與整個同業存單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標的指數成份券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
濟因素、發行人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
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
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
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5)跟蹤偏離風險及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
制在2%以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
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本基金還可能面臨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以下因素
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i.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券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
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ii.由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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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iii.由于標的指數是每天將利息進行再投資的,而組合同業存單利息收入只在
賣券時和付息時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現金,然后才可能進行這部分資金的再投資,
因此在利息再投資方面可能會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標的指數收益率,從而產生跟
蹤偏離度。
iv.由于成份券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
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v.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同業存單及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
費等費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vi.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
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
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vii.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成份券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
數中該成份券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
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
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
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
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
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
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7)成份券停牌、摘牌或違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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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指數的當前成份券可能會改變、停牌、摘牌或違約,此后也可能會有其
他同業存單加入成為該指數的成份券。本基金投資組合與相關指數成份券之間并
非完全相關,在標的指數的成份券調整時,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違約或流動性
差等原因無法及時買賣成份券,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當標的
指數的成份券摘牌或違約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而導致基金凈值下降,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等風險。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券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
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
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券進行調整,但并不保證能因此避免該
成份證券對本基金基金財產的影響,當基金管理人對該成份券予以調整時也可能
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等風險。
3、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存在以下風險:(1)特定原始權益人
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2)資產支持證券信用
增級措施相關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
的風險;(3)管理人違約違規風險、托管人違約違規風險、專項計劃賬戶管理
風險、資產服務機構違規風險等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4)政策風險、
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
4、開始辦理贖回業務前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對投資者存
在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不能贖
回的風險。
5、最短持有期限內不能贖回或轉換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定最短持有期,對投資者存在流動性風險。本基金
主要運作方式設置為允許投資者每個開放日申購,但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7
天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
即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屆滿前資金不能贖回的風險。
6、委托基金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服務的外包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本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運營服務事項外包給招商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屆時因基金服務機構不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質要求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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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經營風險、技術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可能使得運營服務事項發生差
錯,給本基金運營帶來風險。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
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
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
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
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
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
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
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六、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
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
因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違規風險;
4、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
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并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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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經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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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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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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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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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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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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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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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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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
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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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調整基金份
額分類規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
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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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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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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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
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網
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
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
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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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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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9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
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97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經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98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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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
據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100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聽海大道5059號前海鴻榮源中心A
座2501
法定代表人:易衛東
設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關于核準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資產
管理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12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0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9556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143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101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
調整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非屬成份券及備選成份券的其他同業存單、國內依法發行或
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次級債券、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等)、
貨幣市場工具、現金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進行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
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102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同業存單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標
的指數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
4、本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央行票據、同業存單的期限在1年
以內(含1年);
5、本基金主動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同業存單、信用債、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銀行存款、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的主體信用評級不低于AAA;信用評級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不包含中債
資信)評級的,應采用孰低原則確定其評級;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間,如
果其信用評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
符合約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
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
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債券、相
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
9、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103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10項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券調整、標的指數成份券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
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104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105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或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
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
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106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
責任,但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
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清算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
107
付款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
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
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
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
三方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
經過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資
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
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托管資金賬戶以外的其他
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
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
108
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
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09
五、基金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
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
可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精度。
2、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同業存單、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已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110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
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
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4)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
確認利息收入。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
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8)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111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市場及其登記結
算公司、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銀行、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1、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
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
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112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113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14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深
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
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
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15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116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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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交易記錄查詢及對賬單服務
1、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
資記錄。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后(T日),可以在T+2日通過本基金
銷售機構查詢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也可以在T+2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查
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機構進行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賬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持有人賬戶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賬單,但由于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處未詳實填寫或更新客戶資料(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
箱、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送出的除外。
二、基金產品及服務咨詢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可訪問本基金管理人官網
(https://amc.cmschina.com/),或撥打電話95565。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
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
詢。
三、客戶投訴和建議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法律文件具體內容、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賬
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可
通過如下方式聯系,客戶服務人員會及時地進行處理。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565
電子郵箱:zszgkhfw@cmschina.com.cn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說明書。
11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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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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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
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文件
二《、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資管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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