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2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6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25
二十、其他事項-----------------------------------------------------4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0
鑒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恒生前海港
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
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設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時間:2007年03月06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劵;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本托管協議。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
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科技主題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科技主題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⑨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或關聯交易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
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
加蓋公章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提交,并確保所提供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單變
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或以雙方認
可的方式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確
認的時間為準。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交易時,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無法阻止該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
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
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
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
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
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
管理人未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后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
金托管人確認,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
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
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
的損失和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
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存
款銀行名單,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存款銀行。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簽訂書面協
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以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議、賬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
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
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
執行有關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
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管理人
拒絕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
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八)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
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不參與涉
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開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
識別與盡職調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對具
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
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資者應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
資者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反洗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
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
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
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
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失的,應由該基金
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
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
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但應給
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
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
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銀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賬戶即托管
賬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開戶所需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本基金
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六)基金證券資金賬戶(證券資金臺賬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負責開立本基金的證券資金賬戶,并配合基金托管人辦理客戶交易結算簽約
手續。證券資金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將證券資金賬戶的開戶資料(復印件)加蓋業務專
用章后交給基金托管人留存。基金管理人對證券資金賬戶不設置每筆匯劃資金上限和當日累
計匯劃資金上限。證券資金賬戶與托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銀證轉賬指令(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資金往來劃撥的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
有效銀證轉賬指令完成資金劃撥。
本基金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
證券經營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
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七)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八)定期存款賬戶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
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明確如下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
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
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如本基
金產品擬在托管賬戶以外開展活期存款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須事前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活期存款存款行簽署活期存款投資三方操作備忘錄(或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署活期存款投資操作備忘錄)后方可進行相關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托
管賬戶以外開展活期存款投資前,未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或未簽署操作備忘錄的,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活期存款投資指令。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
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
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
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
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
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
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
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賬戶
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
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
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
指令、通過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托管業務系統通過預先設定
的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
指令,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和托管網銀發
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
User ID,對于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User ID發送的電子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紙質指令發送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
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
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
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令以及其
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
賬戶信息(含收款行大額支付行號)等,紙質指令還需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
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或未經基金托管
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對于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
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電話確認,如需劃款當
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一
般應在指定到賬時點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指令發送截止時間為當日15:00,其中銀證轉賬
指令發送截止時間為當日14:00),并進行電話確認。對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發送截止時點
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但應盡力配合。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
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
慎驗證有關內容,紙質指令還需驗證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對劃款指令僅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即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
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延遲執行。如基金資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資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
執行該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預留的指令執行時間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
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如基金
管理人未補足資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該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
后再予以執行。如需撤銷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約定事由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
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傳真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新的被授
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并及時通過電話確認,確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變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
原件內容應與傳真件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內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傳真件
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的內容為準。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
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責任后,對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
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基金托管人、證券經
營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
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交易數據傳輸與接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
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
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收
本基金財產所有場內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結算
參與人負責辦理,由該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
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證
券經營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
承擔由證券經營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財產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基
金場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2)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交易所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
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對于資金賬目及證券賬目,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不一致,雙方應積極查找
原因并糾正。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
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并保證上述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
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
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時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因基金銀行賬戶沒
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資金劃出、贖回和分紅資金
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規定。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基金管理人將注
冊登記機構確認的有效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
贖回的基金會計處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于交收日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基金銀行
賬戶之間交收。
對于基金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時進行劃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
收,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
付。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
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關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事宜進行
商談。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應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七)基金投資期貨
本基金投資期貨相關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另行簽署相關操作協
議,并遵照協議中的約定執行。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和處理特殊情形。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錯誤。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
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表的編
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
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
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
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
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
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財務顧
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流通受限證券、資產支持證券、
存托憑證、國債期貨、股指期貨、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
露。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
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本章第(二)條
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
公開披露。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基金托管
人報告說明該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
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3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
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
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三)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
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無正當理
由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
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
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
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
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
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
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
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
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該院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
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
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
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恒生前海港股通科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