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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成長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恒生前海成長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1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7
五、基金財產保管........................................................................................................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費用..........................................................................................................2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2
十五、禁止行為..........................................................................................................2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3
十七、違約責任..........................................................................................................23
十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2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24
二十、其他事項..........................................................................................................25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成立時間:2016年07月0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濼源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辛樹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20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1,120,962.983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
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
內容與格式〉》、《恒生前海成長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二)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
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
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
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
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⑨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
部分第(十三)條規定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本協議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條所述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對基金
合同進行變更。
(三)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
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關聯交易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
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五)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制投資銀
行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對于基金投資的銀行存
款,由于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
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
可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證券”與本協議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存在
不同。就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請參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釋義”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等問題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
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
任。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有關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相關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
作的落實和協調,并保證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如因流通受限證券的登記存管不能保證
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資產保管責任,有關此項基金資產存管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方案以及投資額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4)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
將有關資料書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有關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該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
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協議規定的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任何責任。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
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期貨賬戶及投資所需
其他賬戶、是否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托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托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對處
于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為托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期貨賬戶及投資所需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
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開通網銀查詢或者咨詢基金托管人
資金是否到賬,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
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
理人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
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
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助。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專戶進行。基金托管專戶
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分
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交易資金
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
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
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
托管專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
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
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
算。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
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基金托
管人指定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應至少預留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定期存款協議,明確定期
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協議中必
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基金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
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
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原件。基金托管人取得存
款證實書原件后,僅負責對存款證實書原件進行保管,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
收益的安全。存款行對所開立的存款證實書的真實性負責。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
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財產不承擔
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盡可能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
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且符合本協議相關約定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
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有權發送指令人員(下稱“被授權人”)的
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的人員名單,注明
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被授權人身份
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授權通知書須加蓋公章。基金管理人在發出相關授權通知或
變更通知當日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劃款指令授權書無論產品成立時或后續更新,必須提前至
少一個交易日,通過發送掃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劃款指令授權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或變更
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變更通知還須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蓋章樣本,基金管理人在發
出相關授權通知或變更通知當日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或變更通知于通知載明的生效
時間起生效。若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時間,則授權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劃款指令授權書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授權文件原件應與傳真件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掃描件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傳真件或掃
描件為準,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的內容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付款指令(含贖回、分
紅付款、回購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資金劃撥的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付款賬號、付款戶名、開戶行、收款賬號、
收款戶名、開戶行、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紙質指令加蓋預留印
鑒并有被授權人簽章。電子指令按照電子直連發送要求執行。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對于采用“深證通電子指令”、“托管
網銀電子指令”或“電子直聯”方式發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簽署相關協議,
雙方應遵守該協議的具體托管操作安排。若基金管理人已與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證通指令直連
或其他以電子形式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優先以電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并應事先書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業務類型指令的發送主渠道,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作為應急
方式備用。若基金管理人未與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證通指令直連或其他電子形式的,指令由基
金管理人用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認可的紙質指令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
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傳真、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或者紙質原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的指令。發送指令需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
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或者通過電子直連方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
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
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
對于場內業務,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
基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
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
一般劃款指令(不含非擔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債、增發等申購指令)應在15點(指
令截至時間)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
工作小時(工作時間9點至11點30分,13點至17點)提交基金托管人。
新股、新債、增發等申購指令,基金管理人須在申購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
令,如需在申購當日下達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
令最遲不得晚于下午14:00點(指令截至時間)提交基金托管人。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對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出款。
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時間
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承擔因時間不足導致執行失敗的責
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指令以獲得基金托管人確認該指
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及時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
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表面一致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或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權及時將指令退還給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達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相關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
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財產運用和處分過程中發生的銀行匯劃費和其它銀行手續費,由基金托管專戶開
戶銀行按照其收費標準直接從基金財產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本
協議約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須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郵件(注明需要
作廢指令的具體要素)并向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并得到確認后,將撤
回指令作廢;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并得到確認時該指令已執行,則該指令為已生效指
令,不得撤回。在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基金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劃
款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失的,應負責賠償相應的直接損失。
(六)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范圍的,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以發送掃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
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
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確認。授權變更于變更通知
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間,則
授權變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
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原件應與傳真件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掃描件內容
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為準,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的內
容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人員名單、權限有變化時,未能按本協議約定及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預留新的印鑒和簽字樣本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受損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
的責任。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專用電子郵箱,應提前通過郵件、傳真或錄
音電話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項
基金管理人承擔下達違法、違規或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紀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
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
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
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
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交易的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機構)。本基金證券交
易數據傳輸及清算交收相關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與證券經紀機構另行簽署《證
券經紀服務協議》。
(三)銀行間債券券款對付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劃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單按相關規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免
除發送成交單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的查詢功能,實時跟蹤交易結算情況、證券與資金到賬與余額變動情況,便于監控結算過
程,做好資金與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
(四)定期存款投資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行簽訂的定期存款協議條款格式應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個工作
日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將定期存款的劃款指令及定期存款協議蓋章版(傳真件
或掃描件)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發出后,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投資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投資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
間。投資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導致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存款銀行無法在存入當日17點前向基金托管人送達存款證實書的,基金管理人應敦促
存款銀行將存款證實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證實書送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負責保管存款證實書原件。基金托管人僅對存款證實書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內容為賬戶
名稱、起息日、到期日、金額、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對存款證實書真實性承擔審核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定期存款協議,應包括:
(1)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的存款賬戶開立、資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結算服務;
(2)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所投資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證明文件提供上門服務,即:定期
存款資金到賬當日,存款銀行派授權代理人將“存款證實書”(以下簡稱“證實書”)妥善送
至基金托管人處。“證實書”移交給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證實書”丟失、損毀而造成的一
切損失由存款銀行承擔。
(3)定期存款到期日當日或提前支取日當日,存款銀行應派授權代理人前往基金托管
人處提取“證實書”。“證實書”移交給存款行授權代理人之后,因“證實書”丟失、損毀而
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存款銀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前述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務
的書面授權書。授權代理人提供上門服務時,應出示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
“證實書”的傳輸亦可采取基金管理人和存款銀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如郵寄。
(4)存款銀行應保證及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當日將本息劃付至本基金開立
在基金托管人處的托管專戶,并列明賬戶的開戶行、賬號、戶名、大額支付號。存款銀行應
確認,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劃入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應托管專戶。上述指定收款賬戶信息
如需變更,必須經基金托管人書面同意。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存單
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質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
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5)存款銀行應為定期存款業務提供定期對賬服務。首次對賬應不晚于存款資金存入
后的一個自然月。除首次對賬外,對賬頻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
對“證實書”的書面征詢。
(6)在存款存續期內,“證實書”的預留印鑒發生變更的,存款銀行應配合辦理變更手
續。
(五)本基金擬投資于期貨交易市場前,基金管理人、期貨經紀機構及基金托管人應當
另行簽署期貨經紀合同。
(六)交易記錄、資金、證券賬目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
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賬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進行賬實核
對,基金管理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可用頭寸表核對資金余額。銀行存款賬戶每日核
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證券賬目是指以基金名義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和實物托管賬戶中的證券種類、數量和
金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余額。證券交易所證券賬目每交易日結
束后核對一次,銀行間市場證券賬目每月末核對一次,確保賬實相符。
(七)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辦理時間以相關公告為
準。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交易日按本協議第七條相關規定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
確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有關數據,并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
回及轉出款項。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的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申購贖回等有關
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
本協議一方損失的,由系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
形除外;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發送的注冊登記數據的接口規范與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規范保持
一致。
5、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開立用于基金申購、贖回等資金
清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7、贖回資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贖回款時,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夠的資
金,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支付;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額的資
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夠合理的時間進行劃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時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
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沒有足夠
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
的,責任由第三方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若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負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償的義務。
8、資金支付執行和責任界定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凈額劃出、贖回
資金支付時,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執行。若本協議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協商一致內容執
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申購和贖回等資金在本協議相關規
定的時間內劃到指定賬戶。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
原因導致資金不能按時到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如因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第三方追償,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形進
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
并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八)申購贖回資金結算
1、T+1日前(含T+1日,T日為申請日),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T日投資人申購、贖
回基金的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的基金
會計處理。
基金托管專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日
按照托管專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當日托管專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
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管專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凈應收當日15:00之前從基金
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專戶;如存在托管專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凈應付當日將劃
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專戶凈應付額在當日
17: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當存在托管專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
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九)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
金轉換。
(十)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2時
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特殊情形。
(四)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
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
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招募說明書及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
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
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
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
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
告、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
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3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
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
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三)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
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復核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
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
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
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
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或電子郵
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關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
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
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
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資金的
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
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
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
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
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本協議提及的任何“損失”,僅指“直接損失”,本協議提及的任何“賠償”,僅
指對直接損失的賠償。
十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調解
可以解決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
在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
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雙
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
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
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有效授權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別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
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