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0
十五、禁止行為.............................................................................................................................3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4
十七、違約責任.............................................................................................................................3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6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項.............................................................................................................................3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8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
募集發行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
鑒于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托管協議的所有術語與《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
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8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設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2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陳亮
成立時間:1995年7月3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482,725.686800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86-10)6505-1166
聯系人:夏天嘯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5〕1441號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證券業務;外匯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
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
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不得從事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
活動。)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托管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托管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
約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
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衍生工
具(包括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約類信用衍
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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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
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
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20%-70%;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的50%;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股票期權、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
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20%-70%;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
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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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
的100%;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1)、12)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
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
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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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g.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h.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b.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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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等價物;
c.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
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2)、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對本基金投資下列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
理人下列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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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且
該等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約
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
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
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
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
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
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應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
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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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電話或書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
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
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
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基
金財產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
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
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5)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
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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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
的真實、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
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
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
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
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
據或者報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
議的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托管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8)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參與
融資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
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
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業績表現數據(需基金管理人
主動提供)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將未經基金托管人審核的不實
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則基金托
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
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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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證監會報告。對于此類基金托管人
拒絕執行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
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對于基金管理人此類違反《基金法》、本協議
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托管人
免于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
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是否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
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
形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
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
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另有規定除外。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
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戶等投資
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和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和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
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
發售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屬于基金財產
的認購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資金當日出具書面文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出
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
計師簽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在監管機構備案后方可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并
同時將驗資報告和證券投資基金備案確認函(復印件)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退券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和托管部負
責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
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托管專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
行資金支付,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簡稱“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
匯劃業務。
5、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
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
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
紀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
經紀商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
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
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
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進行銀行間備案。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
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
金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的第三方機構的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
總體合作協議及總行對開戶行的業務授權,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
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
上加蓋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人名章和財務印章。
存款證實書原件由托管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或銀行人員攜介紹信和身份證上
門交接存款證實書,如采用郵寄方式,托管人不承擔因郵寄造成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
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如下: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
往任何其他賬戶。
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
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
件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實質真
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協議另有規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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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
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
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
件不得轉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在未經基金托管人
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用于抵押、質押、擔保或債權轉讓或作其他處分。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
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專戶與證
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
款指令執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
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直連或其它雙方共
同確認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授權人簽字或名章樣本,事先
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
相應的交易權限,授權通知應加蓋管理人公章或公章授權的印章。基金管理人
應通過郵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授權通知掃描件,應及時同托管
人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掃描件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
授權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權通知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通知的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應
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掃描件如與正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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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以掃描件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
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
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到賬時間、金額、賬戶
資料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本基金銀行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直接從銀行賬戶中扣劃,
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
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
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
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
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向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時確認的損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成交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單,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
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電話或郵
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
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
需的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5:00之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是要求
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且相關付款條
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基金托管人收
到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對指令進行審查,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以及是否
符合合同約定的投資監督等相關條款,傳真指令/指令掃描件還應審核印鑒和
簽章是否和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形式相符(印鑒、簽章和劃款指令授權文件書
中的預留印鑒不存在重大差異即視為審核無誤,基金管理人應避免傳真或掃描
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劃款金額與相關劃款證明文件所記載的劃
款金額是否一致,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
不得延誤。若存在要素不符或者其他異議,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
管理人進行核查。托管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
會計資料,以確保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齊相
關資料并判斷指令有效后重新開始執行指令。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充相關
資料,并給托管人預留必要的執行時間,對因此造成的延誤管理人承擔相關責
任。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或失去效力而影響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
損失,由管理人承擔相關責任。
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不應晚于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
上午10:00前將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
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過電話或郵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通過郵件、書面文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確
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
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令發送至
基金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為基金托管人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在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后不
予執行,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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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
指令以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郵件、基金管理人服務平臺、電子直連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掃描件或其他格式。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指令為準。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指令要素錯誤、預留印鑒錯誤,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
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及時通過
電話或郵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
出具書面說明或作廢指令。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發送的指令時,須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說明或作廢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說明或作廢指令并確認后將指令作廢;如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說明或得到確認時該指令已經執行,則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執行該指令而造
成的損失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或其它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確認。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依照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要求履行監督職責,并事后履行了對基金管
理人的通知以及向證監會的報告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
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
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
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
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及時書面方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經履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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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義務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七)授權通知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電話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加蓋公章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包括姓名、
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或名章樣本等),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如果變更授權通知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變更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變更授權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變更授權通知的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掃描件與正本不一致時,托管人以掃描件為準。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
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的人員超權限
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提前通過錄音
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隨后向基金管理人發送更換后的名單且注明更換日期
(更換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時間)。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商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紀商,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
商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
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
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商,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商可就本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
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商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
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
則,簽訂相關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
執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
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經紀公司負責
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
有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
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基金托管專戶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
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
賬目相符。
對于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
符。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
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
構負責。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本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和完整性負責。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
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工作日經確認的上述有關數據。
3、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
定的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
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金額、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
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登記結算機構負責。基金托管
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辦理資金的劃撥。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
劃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可與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協商增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位數,以維護基金投
資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
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七)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定期報告與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的編制,應于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編制;年度
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編制。定期報告(月度報表除外)文件應
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
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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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
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
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
《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
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
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
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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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
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
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
告、股指期貨的交易情況、國債期貨的交易情況、股票期權的投資情況、資產
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
參與融資業務的情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托管協議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通過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與基金凈
值相關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
合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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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1.0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
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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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服
務費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關于基金費用的其他規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
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合同終止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并保證
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責任。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重大合
同掃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
管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
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基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
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
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托管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
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
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
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
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
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
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托管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基金合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
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
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
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
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三(3)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一(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一(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1、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
的約定。本托管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
定協商辦理。
2、協議一方向另一方承諾并保證,在本協議的簽署及履行過程中,其自
身應當,并應促使其為履行本協議的工作人員、其關聯方及關聯方的工作人員
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則、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
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行為規范,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賄賂另一方和/或其關聯方的任何人
員和/或與該等人員具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或
索取回扣、傭金等不正當財物、利益或機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
或獲取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其
他商業賄賂或利益輸送行為。協議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監管機構就
廉潔從業及反商業賄賂開展的檢查調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及配合。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廉潔從業管理制度,并規定了投訴舉報機制,投訴舉報專項郵箱
為zj_xfjb@cicc.com.cn(舉報郵箱以基金托管人官網不時公布的郵箱為準)。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以下無正文,為本托管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雙
方當事人蓋章,并列明簽訂地、簽訂日。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多元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