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鑒于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8163000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郵政編碼:100053
法定代表人:王凱
成立日期:1988年9月8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36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88]29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17.9億元
存續期間:長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
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
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代理
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業務;離岸金融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監會
等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
《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托管人和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
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建立和保管
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基金托管人承擔的托管職責僅限于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對實際管控的托管資
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資產承擔保管職責。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有
抵觸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式,對本基金的
投資運作等進行監督。相關當事人應提供監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確保所提供的業
務材料完整、準確、真實、有效,基金托管人對提供材料是否與協議約定的監督事項相符進
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根據以下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
資進行監督。
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境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創業板股票、
科創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
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
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
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交易型開放
式基金(ETF)、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投資
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40%,
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低于基
金資產的5%,上述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資產(含存
托憑證)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或最近四個季度披露的定期報告中投資于股票資
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
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
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0%;本基金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
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
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5%-40%,其中投資于境內
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上
述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投資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60%或最近四個季度披露的定期報告中投資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
的比例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
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4)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5)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
目標和投資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
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20)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
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21)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資產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2)、(20)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10)、(11)、(16)、(20)項情形之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基金管理
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
種風險。
本基金持有證券期間,如發生證券處于流通受限狀態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
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
規定,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和制度等。
(六)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
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證券賬戶和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
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
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
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募集備案條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基金
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以下或稱“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
戶進行。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及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在開立托管賬戶時按照開戶
銀行要求,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確保所提供的信息以及證明材料
的真實性、準確性。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
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
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
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
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
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
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計劃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
商解決。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
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
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
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廣發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
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統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則自
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
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 ID和
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
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
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
后應及時以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認,確認后,授權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權通知
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確認的時點。如
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并經確認的時點為授權通知的生效時間。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審計機構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付款(含贖回、分紅付款指
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
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指令發送人員簽字。
相關登記機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
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
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符等
進行表面一致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
延誤或拒絕執行。如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
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視情
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確
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
金托管人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指令發送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式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
確認。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的
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委
托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復印件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
2、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傭
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10個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
據相關登記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
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
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
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發送;且相關
付款條件已經具備。
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
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時。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
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若超出時限托管人應盡力執行相關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2、T+1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
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基金份額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發送
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2日內,登記機構根據T+1日內計算的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T日的申購份
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
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管理人應要求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專門用于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款項清算的“基
金清算賬戶”。
4、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
(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
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在交收日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劃到“基金清算賬戶”。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
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
無過錯的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的次一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財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財政部《資產
管理產品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的次一個工作日內計算得出
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
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T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在T+1日內計算,不遲于T+2日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
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
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
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
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
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
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
誤,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直接損失,基金管理人應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
定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
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
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基金
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
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額凈值的數
據錯誤,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機構、存款銀行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等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該錯誤、遺
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
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通過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過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
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
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
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
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
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
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并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
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
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
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
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
期與原基金份額相同;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
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5、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
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應當將基金的信息限制在為
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
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價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
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
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公布。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進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基金
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場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
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
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基金之后的
基金資產凈值(若為負數,則取0)的0.60%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中持有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免收管理費。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基金之后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財務數據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應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指令以
完成管理費的繳納,單獨簽署了自動扣費授權的除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的收款
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
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基金之后的
基金資產凈值(若為負數,則取0)的0.10%年費率計提,基金托管人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
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免收托管費。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基金之后的基金資產凈值
(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財務數據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應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指令
以完成托管費的繳納,單獨簽署了自動扣費授權的除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財務數據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應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指令
以完成銷售服務費的繳納,單獨簽署了自動扣費授權的除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C類份額銷售服
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本基金實施
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
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應通過
直銷渠道申購且不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
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六)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
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
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
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行
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
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項禁止的
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相沖突
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
約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十七、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反逃稅以及制裁職責
1、基金管理人將建立恰當的反洗錢合規性風險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風險導向的反洗錢防控體系,合理配置資源。
(2)嚴格遵守資金清算制度,對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的現金支付進行控制和監控。
(3)基金托管人可從嚴監控基金管理人核心資料信息修改、非交易過戶和異戶資金劃
轉。
(4)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風險識別和可疑交易分析機制。
(5)制定嚴格有效的開戶流程,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認證和授權資格
的認定,及身份證明材料的保存。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開立產品托管賬戶時,將按監管要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管理人自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識別及受益人身份識別相關信息,如受益人信息發
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受益人信息反饋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管理人
要求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錢義務與職責。
3、基金管理人保證提供的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含受益所有人信息)、身份資料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業務存續期間,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包括持續識別、
重新識別、受益所有人識別等)和盡職調查,如基金管理人不予以配合,或基金托管人采取
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或基金托管人經評估發現超過基金托管人風
險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中止交易,直至終止本協議。
5、基金管理人保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
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反逃稅義務。基金管理人不得涉及違規、
違法活動,如因基金管理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制裁等違法犯罪活動或違反
相關法律規定引起糾紛,與基金托管人無關。
6、基金托管人有權根據中國境內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反逃稅等法律
法規和監管規定,針對出現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逃稅、制裁等非法活動或相關可疑
情形,收集、使用相關信息,采取暫停或終止業務合作等措施。
十八、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
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所造成的損
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
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相應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失
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
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基金管理人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
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
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
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
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
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九、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調解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決定。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章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
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

銀華多策略穩健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