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協議
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1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費用........................................................................................................................2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7
十五、禁止行為........................................................................................................................28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9
十七、違約責任........................................................................................................................3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1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項........................................................................................................................33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4
鑒于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浦銀安盛盈鑫多
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以下簡稱“本基金”);
鑒于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券公司,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
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濱江大道5189號地下1層、地上1層至地上4層、
地上6層至地上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89號S2座1-7層
郵政編碼:200127
法定代表人:張健
成立時間:2007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7]2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成立時間: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4]78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86.9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包含ETF、LOF、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
香港互認基金、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的基金份額、
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證券(包括股票和ETF)、債券(包括國債、政府支持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
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業存單、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股票期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
資產的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30%,投資境內股票、股票型基金和
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
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0%;
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投資于香港互認基金、QDII基金占基金
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50%。
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
條件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約定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型基金;二是根據
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
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的
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等
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30%,投資境內股票、股票型基金和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
合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
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50%;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
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約定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
合型基金;二是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
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
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
(5)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8)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價值不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
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同一家公司在境
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
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
該證券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
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23)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10%;
(24)本基金投資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2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對于第(2)、(3)、(4)、(6)、(13)、(18)、(21)項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大關聯交易,
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
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定,應及
時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
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視情況
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
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價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
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
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
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
給予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類
基金資產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
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
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
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
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基金的托管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
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
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
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
或證券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
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5.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
賬戶另行開立銀行托管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
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基金托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
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上述存放
機構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
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
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
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
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銀證互轉,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等。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應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達成一致,以確認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管
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章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管理人應當
以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將授權通知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發送授權通知當日
通過電話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
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則授權通知自基金托
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授權通知后的三個
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授權通知的正本與掃描件或
傳真件一致。若授權通知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或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掃描件或傳真件為準。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
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基金管
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
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確認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或用其
他雙方認可的方式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管理人未能及時與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
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指令發送人員在授權范圍內依約定程
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
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簽章是否與授權通知相符
等進行表面一致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
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延誤。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
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
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虛假、誤導性陳
述;基金托管人對此類文件資料僅進行形式審查,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不作實質性判斷,不承
擔相應責任。
4.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2個工作小時的執行指令的
時間。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
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指令要素不全或含義模煳、無
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鑒錯誤等情形。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應當拒絕
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
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視情況
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確保基
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金
托管人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及
/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
管理人加蓋公章。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于變更通知當日通過電話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
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
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則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權通
知修改的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或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
效的掃描件或傳真件為準。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已按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生效后該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的標準和程序,并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
券經紀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
人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報告中披露有關內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
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
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
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
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
責任。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否
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
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8.贖回、轉換資金劃付規定
劃付贖回款、轉換轉出款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因
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
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每
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
資金交收額,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適當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進行查詢和賬務管
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
托管賬戶,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因
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別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該類別T日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T日的該類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如有)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
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的次二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資產估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的次二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
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
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復核;在
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及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或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
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證券的信息
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規定媒介公開披
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臨時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
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相關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
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的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
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應當按規定保管。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按照法定期限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
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款指令,或違
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
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
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投資權所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
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按照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
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本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
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據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承
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
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為《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協議》
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點:中國上海
簽訂日:2025年月日

浦銀安盛盈鑫多元配置90天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