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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30
九、基金收益與分配.............................................38
十、基金信息披露...............................................40
十一、基金費用與稅收...........................................42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7
十五、禁止行為.................................................5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1
十七、違約責任.................................................5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項.................................................56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7
鑒于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
行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
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中山東路46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10號21世紀大廈21、22、23、27層
法定代表人:馬宇暉
設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3]128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玖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永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
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
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
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
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創板、
創業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
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資產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衍生品合約投資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現金(不含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衍生品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
有現金(不含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4.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4.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4.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1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1.4)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2.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12.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2.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12.5)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
有關約定;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3.1)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13.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13.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
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4)、(9)、(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相關證券可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
第十五章第(九)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
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
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任何一方名單變更后,該方應及時
將更新后的關聯方名單發送給對方,名單接收方對上述名單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
名單開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
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
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
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
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
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
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
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
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證
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
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
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
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
4、在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關非
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
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
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
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
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
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
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7、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
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
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
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存款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
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
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及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四)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
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
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約
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
結算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
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
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固有財產的債務
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
券經紀機構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
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
等費用),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
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
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
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托管資金賬戶。托管資金賬戶的名稱應當包
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
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收益、收取認購/申購款,均需通過該托管資金賬
戶進行。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托管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
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結算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
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六)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
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
系。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并
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基金
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
的資金。
(七)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
預留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
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
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
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
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
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
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
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八)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戶,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
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
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外交易時,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
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
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紙質指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
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對于
采用電子直聯方式發送指令的,管理人、托管人應簽署興業銀行電子直聯相關協議
(以實際簽約名稱為準),雙方應遵守該協議關于電子直聯方式的具體托管操作安
排。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
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
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
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
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
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
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
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傳真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
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
上述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
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
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
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
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在電話確認
的時點或授權文件載明的時點(兩者以孰晚者為準)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
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
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
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
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
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
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
和義務。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貨交易和國債期貨的期貨經紀機構,
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
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基
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
構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署的《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
券投資基金證券經紀服務協議》(以實際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轉賬指令(銀證轉賬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
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通過“第三方存管”平臺或銀行營業機構柜臺,將托管賬戶資金
劃入經紀服務商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劃撥場內投資資金。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的銀證轉賬指令不含具體場內投資交易信息。場內投資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合同約定、結合市場情況自行在證券賬戶中開展,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經紀服務商
下達場內投資交易指令。本著安全保管本計劃財產的原則,在不影響本基金投資管
理且和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定期
或不定期將證券資金賬戶余額劃入托管資金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場外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
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以電話
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投資交易資金
結算。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但應給予基金管理人必要
的配合和協助。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
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
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對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配合。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
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
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基金在登記結算機構開
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戶
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
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基金在托管專戶的頭寸不足
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關期貨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以實際簽署的
相關協議文本名稱為準)的約定執行。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實物交割前,基金管理人須事先與基金托管人就國債
期貨實物交割的具體運營操作達成一致意見。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或其他投資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協議,原則上為三方協
議。
(六)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
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七)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
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八)申贖的資金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
清算賬戶”間,直銷申購款實行T+1日交收,代銷申購實行T+2日交收,贖回款實
行T+3日交收,轉換款實行T+3日交收。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
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
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
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
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當日
15:00前從“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11:3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
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當日16:00前劃往“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
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九)基金轉換
1、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2、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十)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按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
調整機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基金合同或會計準則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
券、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
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
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
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
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
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
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
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③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
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
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④對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
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
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④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
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本基金投資的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
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如法律
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
等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
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
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
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0)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協議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11)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12)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
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凈值信
息。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證券經紀機構、或
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
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
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
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
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約定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紀機
構、指數編制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
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
或雖發現錯誤但因上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基
金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并及時公告,且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凈值信
息、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
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相關的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
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
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
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5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1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僅就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10%
的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實際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參
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九)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自行繳納的
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負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
稅的義務。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
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
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
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損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
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
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
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一)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遇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情形時,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經濟損失。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相應的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或交易所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
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
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
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
仲裁中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
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永贏國證港股通互聯網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永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上海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