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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華西科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0-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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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
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
于18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及不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持續營銷計
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
用。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
額。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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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三: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申購費
率為1.50%,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1.50%)=9,852.22元
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該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其對應費率為
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
額。
例四:某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對應申購費率為0.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
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購費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購份額=99,850.22/1.0400=96,009.83份
即:該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0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96,009.83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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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對
應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
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130=12,130.00元
贖回費用=12,130.00×0.5%=60.65元
凈贖回金額=12,130.00-60.65=12,069.35元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10,000份本基金,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假設贖
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069.3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
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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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
資人。發生上述第7、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
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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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
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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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
回。所有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
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具體
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網站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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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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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及考慮流動性的前提下,精選科技成長主題投資標
的,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
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研究宏觀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市場指標等可能影響證券市場
的重要因素,對各大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深入分析,在嚴格控制組合風險
的基礎上,調整或確定各大類資產的配置比例,追求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
報。
(二)股票投資策略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成長主題是指具有成長特征的科技行業企業。本基金從科
技行業和成長特征兩個維度對投資主題進行定義。
(1)科技行業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的內涵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網絡技術、智能綠色制造技術、
高端機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態環保技術、海洋技術、數字社會管理技術、
醫藥生物技術等。
鑒于科學技術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等因素,科技行業界定將會發生擴大或者
變化,本基金將視情況做出調整。
(2)成長特征的界定
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分為初創、發展、成熟、衰退四個階段。本基
金所稱成長特征股票主要是處于初創和發展兩個階段的具有良好成長潛力的股
票。具體而言,處于發展階段的成長特征股票具有如下一項或多項特征:
1)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處于所屬長江一級行業前50%;
2)凈利潤增長率處于所屬長江一級行業前50%;
3)凈資產收益率處于所屬長江一級行業前50%;
處于初創階段的企業,其技術、生產模式和商業模式尚不成熟且處于培育期,
但已展現出潛在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或凈資產收益率快速增長趨勢的,本基金
可以根據預期的財務指標將其界定為成長特征股票。
(3)科技成長主題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將在前文界定的科技行業中,選取符合成長特征的投資標的,構建科
技成長主題投資標的池。本基金將參照國家相關科技行業的政策動向,以及上市
公司的實際情況,對投資標的池進行動態調整。
科技成長主題相關公司的研發支出金額占營業收入比例或研發支出金額處
于所屬行業前三分之一。
對于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在香港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
公司;A股市場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資公司;精選香港市場行業結構、估
值、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
化,選擇將部分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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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投資于港股。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
(三)債券投資策略
對債券的投資將作為控制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采用積極
主動的投資策略,結合宏觀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
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權衡到期收益率與市場流動性,精選個券并構建
和調整債券組合,在追求債券資產投資收益的同時兼顧流動性和安全性。
(四)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基于行業研究、公司研究和可轉債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行業配置策略、個券精選策
略、轉股策略、條款博弈策略等。
(五)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本基金將在基本面分析和債券市場宏觀分析的基礎上,
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等進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利差曲線策略、預期利率波動率策略等積極
主動的投資策略,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
(六)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和流動性管理為目的,在風險可
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
險和流動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若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新規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應
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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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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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
約定;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4)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6)項規定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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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限制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收益率*75%+恒生科
技指數收益率*10%+中債綜合財富指數收益率*15%
選擇該業績比較基準,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國戰略新興產業成份指數選取節能環保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生物
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數字創
意產業、高技術服務業等領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只上市公司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以反映戰略新興產業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恒生科技指數將會追蹤經篩選后最大30間于香港上市的科技企業。恒生科
技指數的選股范疇,主要涵蓋與科技主題高度相關的香港上市公司,包括網絡、
金融科技、云端、電子商貿及數碼業務。指數選股準則并會考慮合資格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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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技平臺進行營運、研究發展開支占收入之比例及收入增長。經上述篩選后,
市值最大的30只股票將被納入成為指數成份股。
中債綜合財富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
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
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
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客觀、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隨著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如果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所使用的指數暫停或終止發布,或者推出更權威的能夠
表征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指數,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應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在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并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
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時,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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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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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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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股指
期貨合約、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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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盤
價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
易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
所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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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
據進行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9、估值涉及到港幣等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
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0、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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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
的估值調整。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有
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
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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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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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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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
證券經紀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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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
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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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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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
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自動支付授權委托書,并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
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
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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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
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自動支付授權委托書,并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
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
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六、費用調整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
托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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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招募說明書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募說明書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8、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招募說明書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招募說明書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
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
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三)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
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
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
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招募說明書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
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
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
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
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4、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招募說明書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
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
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應同時注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
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
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
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招募說明書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是指由于經濟、政治、社會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證券價格造成的
影響,其主要包括利率風險、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購買力風險。
1、利率風險:對于股票投資而言,利率的變化將導致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
況、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等發生變化,同時改變市場參與者對于后市
利率變化方向及幅度的預期,這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發生變化,進而影響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對于債券投資而言,利率的變化不僅會影響債券的價格及投資人對
于后市的預期,而且會帶來票息的再投資風險,對基金的收益造成影響。
2、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
發展政策,進出口貿易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3、經濟周期風險:宏觀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
將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盈利情況。證券市場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直接反
應將影響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購買力風險:購買力風險又稱通貨膨脹風險,是由于通貨膨脹、貨幣貶
值造成投資人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行業或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上市公司經營風
險、信用風險等。
1、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
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信用風險: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
行人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三、運作管理風險
1、管理風險:指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
判斷、決策等主觀因素的限制而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
走勢的判斷而產生的風險,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導致基金財產
招募說明書
損失的風險。
2、交易風險:指在基金投資交易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風險。
3、運作風險:由于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件等發生技術故
障等突發情況而造成的風險,或者由于操作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風險。
4、道德風險:指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包括由內幕交易、違
規操作、欺詐行為等原因造成的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一)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
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并按規定進行公
告)。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
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
申請,包括但不限于: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招募說明書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二)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比例不低
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余資產可投資于債券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投資的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具有發展成熟、容量較大、交易活躍、流動性充裕的特征,
能夠滿足本基金開放式運作的流動性要求。同時,本基金在充分把握市場行情與
投資機會的前提下,適當進行分散投資,以實現相對均衡的配置,保障了資產組
合的流動性。在極端市場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
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
性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
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3、股指期貨合約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
性情況,評估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三)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1、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招募說明書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
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
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2、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
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
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所
有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具體見相關
公告。
3、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四)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及其實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巨
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者完成基金
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招募說明書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
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
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者請參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基金資產估值”中的“暫停估值的
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導致投資者
無法申購、贖回本基金或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5、擺動定價機制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
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
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當日參與申購、贖回交易的投資者存在
承擔申購或者贖回產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風險。
6、實施側袋機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7、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風險
1、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
招募說明書
屬于股票倉位偏高的基金品種,受股票市場系統性風險影響較大,如果股票市場
出現下跌,本基金的凈值表現將受到影響,投資者面臨無法獲得收益甚至可能發
生較大虧損的風險。
2、本基金為主題型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標的高度集中于目標主題范圍內的證券,
故基金業績表現除了受到股票和債券市場總體景氣度的影響外,也很大程度上取
決于主題投資機會的持續性和標的證券的未來表現,可能與市場總體表現存在較
大的差異。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時,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
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2)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前階段,當
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持續
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
易的風險。如果未來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以新的業務規則為準。
(3)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但本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香港證券市場。港幣相對于
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
資產面臨潛在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人民幣對港幣的
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此外,由于
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
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4)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
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招募說明書
(5)境外市場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
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投資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
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交易規則、結算、托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
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
4、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存在以下風險:1)特定原始權益人破
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2)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
措施相關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
險;3)管理人違約違規風險、托管人違約違規風險、專項計劃賬戶管理風險、
資產服務機構違規風險等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4)政策風險、稅收風險、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其他風險。
5、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需承受投資股指期貨帶來的市場風險、信用風
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于股指期貨通常具有杠桿效應,價
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貨定價復雜,不適當的估值可能使
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
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
損失。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
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人帶來損失。
6、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
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
發行人及境內外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
證。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
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
招募說明書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
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
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系。同
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
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
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
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
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七、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約定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
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
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
袋賬戶資產為基準,不能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八、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招募說明書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
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
因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違規風險;
4、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
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并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因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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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招募說明書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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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
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與相關機構簽訂相關協議;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招募說明書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招募說明書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招募說明書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場外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招募說明書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
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協議》約定的相關內容;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
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招募說明書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招募說明書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招募說明書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在
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或調整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
的銷售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轉讓、質押等
業務的規則;
(7)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
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招募說明書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說明書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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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
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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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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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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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絕派
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招募說明書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招募說明書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招募說明書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調解解決。如經友好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
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該會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西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5層526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5層526號
郵政編碼:610000
法定代表人:李本剛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21]329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募基金管理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
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招募說明書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
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
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承兌和貼
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
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投資比例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
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
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
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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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科技成長主題相關的股票比例不低
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
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
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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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
約定;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4、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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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6項規定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
十五條第(十一)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
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
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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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限制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
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
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
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
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
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
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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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
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
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
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
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
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
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
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
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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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
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
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
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
述損失。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
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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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
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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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
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
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
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和變更(如需)本基金的
資金賬戶(托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
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除證券交易所場內
交易以外的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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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營業網點開
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
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
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
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
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
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
存放的資金。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辦理賬戶的開立手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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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諾對交接給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有價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有價憑證進行保
管,不負責對有價憑證真偽的辨別,不承擔有價憑證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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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股指
期貨合約、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減去固定收益品種收盤價
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種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
的債券(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
含的債券(稅后)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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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⑥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
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
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
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
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的,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
數據進行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
確認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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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9)估值涉及到港幣等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
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10)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
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
應的估值調整。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
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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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2、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
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
證券經紀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4、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①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
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
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②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③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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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
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④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②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③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④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
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
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
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
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
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
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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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
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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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及《基金合同》約定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
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季度
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
后兩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畢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45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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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
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
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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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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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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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
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基金份額持有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4000628028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提供7x24小時自動語音應答服務,為投資者提供基金凈值
查詢、基金賬戶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服務。
2、人工坐席服務:工作時間由專門客服人員為投資者提供全面業務咨詢(包
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資指南等)及投訴受理等服務。
二、賬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直銷系統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郵件、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對賬單。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價額持有人的對賬單定制情況,向賬單期內發生交易或賬單期末
仍持有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賬單,但由于基金
份額持有人未詳實填寫或未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
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送出的除外。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
收取對賬單的投資人,敬請及時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查詢、核對、變更
您的預留聯系方式。
三、網站自助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xfund.com.cn),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獲得如
下服務:
1、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實現基金交易查詢、
賬戶信息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業績報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資料。
四、客戶投訴建議受理服務
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子郵件及信函等渠道進行
投訴或提出建議。對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訴,原則上當日答復,當日未能答復的,
我們也會在當日將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告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hxfund.com.cn
2、電子郵箱:service@hxfund.com.cn
3、客戶服務熱線:400-0628028
4、客戶服務傳真:028-62003132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5層526號
6、郵編:610000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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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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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華西科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文件
二、《華西科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西科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華西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