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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上海國泰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1
十五、禁止行為.................................................................................................3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4
十七、違約責任.................................................................................................36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7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項.................................................................................................38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8
鑒于上海國泰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
能力,擬管理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上海國泰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
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國泰海通
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
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
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上海國泰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888號B棟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888號B棟2-6層及8層
郵政編碼:200011
法定代表人:陶耿
設立日期:2010年8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
63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聯系電話:021-38676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銀行)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6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郵政編碼:200011
法定代表人:顧建忠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5]469號《關于上海城
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復》,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8]215號《關于上海城市合作銀
行更改行名的批復》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9]81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42.06528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
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
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提
供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十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
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
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
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
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
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
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中短債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債是指剩余期限不超過三年的債券資產,主要包括國債、央
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中短債
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以下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個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
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
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3)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個月內進行調整;
除上述第(2)、(9)、(10)、(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
其更新,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
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非券款兌付(非DVP)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
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
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
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
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
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
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
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
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
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不對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
或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或簡稱“中登”)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但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即托管賬
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三)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
金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
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金、交收價
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四)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五)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按有關
規則進行開立和使用。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
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
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
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授權文
件應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若由授權簽
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
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據其收到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
深、滬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數據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收。基金財
產投資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
結算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預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結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備付金管
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所做的結算備付金、保證金及最低結算備付金的調整無須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執行。
本基金銀行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銀行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電子郵件、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
致的其他方式。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掃描/傳真件。
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資指令掃描/傳真件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確認。
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根據指令的內容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合同、協議等款項
支付的文件依據,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
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
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
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上海、深圳市場引起
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結算參與人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基金
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
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
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基金托管人終止執行已經
發送的指令,應先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還未執行原指令,基金管理
人可重新發送新指令并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執行”字樣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加蓋預
留印鑒后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和停止執行的指令后,應停止執
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執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前已執
行,則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說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執行原指令而造成的損失
或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
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郵件、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
止。新的授權文件在郵件、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掃描、傳真件內容執行有
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掃描、傳真件內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
描、傳真件為準。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
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
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依據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請辦理接收結算數據
手續。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
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管銀
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在每月前2個工作日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
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
金、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賬戶資金報告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
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
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
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
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的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
T+1日上午10: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
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
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
業務時,用于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或因折算率變化造成質押欠庫,導致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欠庫扣款或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實行場內T+0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
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
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
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
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申購申請對應申購金額與基金轉換入申請對應金
額之和)與應付資金(贖回申請對應贖回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費用與基金轉換出
申請對應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費用之和)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
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
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
金管理人應提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
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存款賬戶預留印鑒至
少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歸還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
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基金合
同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
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
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
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
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采用當前情
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7)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定期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報表/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
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因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類別,與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收益分配基準日持有的基金份額同屬一個類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多個類別基金份額的,則根據不同類別收益分配方案分別計算該類別紅利再投
資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所形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與對應申購/轉換轉入份
額最短持有期保持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的費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各類
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
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
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
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清算
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
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時限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3)發生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2%。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
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的開戶費用、銀行匯劃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基
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按當時有效的《海通安潤90天滾動持有
中短債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支付;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或者雙方約定方式,在月
初10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
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或者雙方約定方式,在月
初10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
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或者雙方約定方式,在月
初10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
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銷售服務費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合同規定根據基金管理
人出具的劃款指令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給各基金銷售機構。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應保管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
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郵件、
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前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損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
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或銷售服務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外,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違規宣
傳。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
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
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
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
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協議雙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國泰海通安潤90天持有期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上海國泰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