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2025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5]1609號)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
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有風險,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
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
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
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
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和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本基金特有
風險和其他風險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
基金份額凈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
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
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
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
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使本基金面臨港
股通交易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
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
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
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如果投資,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
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存托憑證發行機制和交易機制等相關風險可
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如果投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
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相關行情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
損失。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
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本基金可投資股票期權,如果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包
括但不限于流動性風險、價格風險、操作風險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具體詳見招募
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資,信
用衍生品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具體詳見招募說明書
“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如果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風險,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
性。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4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67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79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82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0
第一部分緒言
《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
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
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投資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
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
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
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
息查詢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其
派出機構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等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為
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并按規定進行公告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港股通:指內地投資人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管理信用風
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40、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41、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42、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指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額,各
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43、《業務規則》:指《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將基金
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7、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額的行為
48、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1、元:指人民幣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基金份額的類別:本基金可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計算和公布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61、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62、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
63、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64、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5、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120號3層3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A2號西城金茂中心16層
郵政編碼:100045
法定代表人:楊愛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45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1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吉瑞
聯系電話:400-968-668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楊愛斌 45.15%
上海華石投資有限公司 28.16%
宏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
上海潤京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上海璞識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上海濟通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36%
上海泓至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35%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范勇宏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現任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法制與自律監察委員會主席,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碩士生導師,中國財政科
學研究院碩士生導師。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長、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執行官。曾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華夏證券有
限公司。
楊愛斌先生:董事,復旦大學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現任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貸員,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副總
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北京鵬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現任上海華石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叮當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師,美國Sara Lee公司內部審計師,瑞銀投資銀行董事,高盛亞洲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美國德州太平洋集團董事及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
行部董事總經理。
邱峻女士:獨立董事,美國波士頓學院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國萃金譽(上海)投資咨詢
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曾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紐約分所高級審計師、高級經理,安永華明
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經理,藍山投資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王鶴菲女士:獨立董事,美國斯坦福大學商學院金融系哲學博士。現任西交利物浦大學
國際商學院副院長、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國伊利諾伊大學芝加哥分校商學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美聯儲芝加哥銀行訪問經濟學家,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訪問學者,中國投資有限責
任公司風險管理部訪問經濟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漢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國
人民大學國際學院金融學教授。
董克用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退休教授,兼任中國
社會保險學會副會長、清華五道口養老金融50人論壇秘書長、北京銀安養老金融研究院院
長,國民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江蘇品生醫療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及北京銅官
盈新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院長,
公共管理學院院長。
金濤先生:獨立董事,美國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美國羅切斯特大學數學博士。現任清
華大學恒隆房地產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文理學院教學研究員,美國國家經濟
研究局研究助理,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波士頓分行研究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助理教授、
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徽先生:監事會主席,江蘇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中鈺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
理合伙人、首席風控官,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婁底中鈺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兼任杭州鈺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慶淘葫蘆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安藝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董事,江蘇晨牌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雙峰縣國藩醫院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國華晶電子集團公司會計,愛韓華電子(無錫)電子有限公司財務經
理,蘇亞會計師事務所南方分所項目經理,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財務經理,無錫東林會
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財
務總監,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經濟責任審計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及北京總會計師協會理事。
吉瑞女士:監事(職工監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學士。現任鵬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曾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金融審計部審計師,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
務所風險咨詢部助理經理及高瓴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高級經理。
曹錚女士:監事(職工監事),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總監。曾任國家電網公司監察局文員,北京科舵整合創意咨詢有限公司人
事助理,索尼愛立信(中國)有限公司人事專員,微軟亞洲研究院人事經理,北京鵬揚投資
管理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楊愛斌先生:總經理,復旦大學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貸
員,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資總監,北京鵬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朱國慶先生:副總經理兼股票首席投資官,復旦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國海富蘭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總監,富敦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中國股票投資
總監,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權益投資總監,富蘭克林鄧普頓投資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國股票董事總經理、投資組合管理總監。
宋震先生:督察長,北京大學數學學院理學學士,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經濟學雙學士,北
京大學信息科學技術學院工學碩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師,龍翌創富顧問有限公
司副總裁,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主任科員。
李凈女士:副總經理,英國桑德蘭大學商務研究碩士。曾任大連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編
輯,世聯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市場部部門經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指數研究院業務總
監,北京世聯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北方區域市場部總經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公司
銀行部投行高級產品經理,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助理。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李人望先生: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系碩士。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員,北京長識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總監、投資經理。鵬揚景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2023年7月11日起任職)、鵬揚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3年7月14日起任職)、鵬揚景潤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
年8月28日起任職)、鵬揚景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8月28
日起任職)、鵬揚豐融價值先鋒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4
日起任職)、鵬揚景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27日起任職)、鵬揚紅
利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27日起任職)、鵬揚核心價值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20日起任職)。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本公司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下:
朱國慶先生:副總經理兼股票首席投資官、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復旦大學經
濟學碩士。曾任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總監,富敦投資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高級副總裁、中國股票投資總監,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權益投資總監,富
蘭克林鄧普頓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國股票董事總經理、投資組合管理總監。
楊愛斌先生:總經理,復旦大學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貸
員,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副總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資總監,北京鵬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張勛先生:總經理助理兼權益研究總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碩士。曾任天相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研究員、研究組長,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組長,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高級研究員、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涵蓋
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
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
產、其它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二)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高度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
事職能,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
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評價公司的財務表現,保證公司的財
務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和通行的會計標準,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和對公司風險
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評估公司風險管理狀況。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
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負責基
金投資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確定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
原則,決定基金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設置,審定基金的投資策略與資產配置方案及設定基金投
資的限制性指標等。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
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
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董事會下屬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督察長負責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評估。總經理下設風
險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公司日常經營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監測、評估與防范提供意見及建議,
審議公司風險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流程,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危機情
況進行評估,制定危機處理方案并監督實施。公司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作業流
程及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風險的控制,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
制活動包括授權控制、自我控制、職責分離、實物控制、業績評價、資產分離及監察稽核等
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一是建立
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詳實的操作流程、明確崗位職
責,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擔各自職責;二是建立
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
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對各
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督察長、監察稽核
部獨立于其它部門和業務活動,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反饋和監督。
(1)投資控制制度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經
理小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在
基金合同和投資決策權限范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執行所有交易。建立和執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
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
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確
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并下達投資指令,對于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
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執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資
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并禁止從
事受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事項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⑤監控與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監
察稽核部進行事后的檢查。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復核制度以及與托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
查監督制度。
③為防范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件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管
理、軟硬件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
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稽核部,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
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雙向的信息交流途徑,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報
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
責相關的信息,并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公司根據組織架構和授權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業務報告系統。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監督、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
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
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
6、法律法規指引
公司嚴格貫徹基金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經營。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內
部各職能部門和員工的業務活動及崗位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資產托管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56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88
只,QDII基金68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
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資產托管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資產托管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辦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綠地環球文化金融城9號院5號樓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楊愛斌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968-6688
聯系人:張妍
傳真:010-81922890
(2)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電子交易平臺
本公司直銷電子交易平臺包括本公司網站、手機客戶端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互聯網平臺
等。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直銷電子交易平臺辦理基金的認購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
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本公司網址:www.pyamc.com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代銷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A2號西城金茂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楊愛斌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400-968-6688
聯系人:韓歡
傳真:010-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陳穎華、王健
聯系人:陳穎華
四、會計師事務所
本基金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電話: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賀耀、柳新
聯系人:柳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并經中國證監會《關于準予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5]1609號)注冊募集。
一、基金名稱
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及存續期
1、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以及當地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四、募集對象與募集期
1、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具體發售對象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2、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規模限制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和C類
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
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或申購的基金份額類
別。
本基金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在
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
的銷售、或者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認購費用和認購份額
1、初始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用,認購費率最高不超過1.20%,且隨
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認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非養老金
客戶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養老金客戶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
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
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養老金客戶。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
的個人養老賬戶等經過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
養老金客戶范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金額(M) 非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 (通過直銷柜臺)
M<100萬 1.20% 0.12%
100萬≤M<500萬 0.60% 0.06%
M≥5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可對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電子交易平臺認購本基金實行費率優惠。具體請
參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2)本基金的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
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運營成本中列支。
(3)投資人多次認購的,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即按每筆認購申
請單獨計算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的計算
(1)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
凈認購金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認購份額計算公式及示例
當投資人的認購申請所對應的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其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當投資人的認購申請所對應的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其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舉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認購期利息為100元,則該投資人認購
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1 認購2 認購3
投資人類型 非養老金客戶 養老金客戶 -
認購基金份額類型 A類 A類 C類
認購金額(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適用認購費率(b) 1.20% 0.12% 0
凈認購金額(元,c=a÷(1+b)) 98,814.23 99,880.14 100,000.00
認購費用(元,d=a-c) 1,185.77 119.86 0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元,e) 1.00 1.00 1.00
認購期利息(元,f) 100.00 100.00 100.00
認購份額(份,g=(c+f)÷e) 98,914.23 99,980.14 100,100.00
舉例:某投資人投資500萬元認購本基金,假設認購期利息為5000元,則該投資人認
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1 認購2
投資人類型 - -
認購基金份額類型 A類 C類
認購金額(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認購費用(元,b) 1,000.00 0
凈認購金額(元,c=a-b) 4,999,000.00 5,000,000.00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元,e) 1.00 1.00
認購期利息(元,f) 5,000.00 5,000.00
認購份額(份,g=(c+f)÷e) 5,004,000.00 5,005,000.00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屆時將依據有關規
定進行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認購費按每
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
情況,投資人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辦理認購業務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確認情況和有效認
購份額,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承擔對確認結果的通知的義務,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
資人自行承擔。
4、認購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電子交易平臺(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
通)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本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的
直銷柜臺首次認購本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追加購買本基金份額的最
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各銷售機構未規定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的,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
人民幣10元。
在基金募集期內,登記機構對單一投資人確認的累計認購份額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確
認總份額的50%,超過部分的認購份額,登記機構不予確認。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
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
者部分認購申請。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
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
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
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
放申購、贖回等業務,并按規定進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
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
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
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前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前全
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內(包括該日)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有變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
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及外匯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導致延遲交收、港股通
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登記公司系統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
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成功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占基金總份額(各類基金份
額合并計算)的比例不得達到或超過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
動達到或超過該比例限制的除外)。若單個投資人某筆申購后導致該投資人累計份額占基金
總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該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此筆申購部分確認或不予確認,以確
保單個投資人累計份額占基金總份額比例低于該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
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限制,具體規定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電子交易平臺(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通)首次申購
和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元。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首次申購的
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萬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各銷售機構未規定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的,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
人民幣10元。
3、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電子交易平臺(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通)或基金管
理人的直銷柜臺贖回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每類基金份
額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份;每類基金份額賬戶最低余額為10份,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
在銷售機構托管的A類、C類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份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投資者賬戶
內全部該類基金份額,否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將剩余部分的該類基金份額強制贖回。
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各銷售機構未規定贖回份額限制的,每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于10份;每類基金
份額賬戶最低余額為10份,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托管的A類、C類基金份
額余額不足10份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投資者賬戶內全部該類基金份額,否則基金管理
人有權將剩余部分的該類基金份額強制贖回。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計算方式
1、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保留
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臨時提高基金份額凈值的精度。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份
額凈值按照巨額贖回的條款執行。本基金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
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1.50%,且隨
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非養老金
客戶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養老金客戶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事會
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
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養老金客戶。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
的個人養老賬戶等經過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
養老金客戶范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M) 非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 (通過直銷柜臺)
M<100萬 1.50% 0.15%
100萬≤M<500萬 0.80% 0.08%
M≥500萬 每筆1000元 每筆1000元
(2)本基金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
項費用。
(3)投資人一天內有多筆申購的,須按每次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即按每
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申購費用。
3、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
回費用中扣除應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Y) A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對于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的75%計入基金財
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的50%計入基金財產。
對于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
4、申購份額的計算
(1)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份額確認”的方式。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
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計算公式及示例
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所對應的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其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所對應的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其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當日(T日)各類基金份額類型的基金
份額凈值分別為1.0160元或1.0120元,則該投資人申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申購1 申購2 申購3
投資人類型 非養老金客戶 養老金客戶 -
申購基金份額類型 A類 A類 C類
申購金額(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適用申購費率(b) 1.50% 0.15% 0
凈申購金額(元,c=a÷(1+b)) 98,522.17 99,850.22 100,000.00
申購費用(元,d=a-c) 1,477.83 149.78 0
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元,e) 1.0160 1.0160 1.0120
申購份額(份,f=c÷e) 96,970.64 98,277.78 98,814.23
舉例:某投資人投資500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當日(T日)各類基金份額類型的基金
份額凈值分別為1.0160元或1.0120元,則該投資人申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申購1 申購2
投資人類型 - -
申購基金份額類型 A類 C類
申購金額(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申購費用(元,b) 1,000.00 0
凈申購金額(元,c=a-b) 4,999,000.00 5,000,000.00
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元,d) 1.0160 1.0120
申購份額(份,e=c÷d) 4,920,275.59 4,940,711.46
5、贖回金額的計算
(1)基金贖回采取“份額贖回、金額確認”的方式,計算時涉及贖回費用和凈贖回金
額。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計算公式及示例
當投資人選擇贖回所持有基金份額時,其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舉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萬份基金份額,贖回當日(T日)各類基金份額類型的
基金份額凈值分別為1.0180元或1.0150元,則該投資人贖回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1 贖回2 贖回3 贖回4
投資人類型 - - - -
贖回基金份額類型 A類 A類 A類 C類
贖回份額(份,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持有時間(天,b) 6 29 180 29
適用贖回費率(c) 1.50% 0.75% 0% 0.50%
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元,d) 1.0180 1.0180 1.0180 1.0150
贖回總金額(元,e=a×d) 101,800.00 101,800.00 101,800.00 101,500.00
贖回費用(元,f=e×c) 1,527.00 763.50 0.00 507.50
凈贖回金額(元,g=e-f) 100,273.00 101,036.50 101,800.00 100,992.50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8、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
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
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化、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
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
通過港股通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時,
例如因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1、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3、7-11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
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
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暫停交易,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港股通的業務規則發生重大變化、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
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港股通進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
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受理贖回申請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
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申購份額及
贖回金額的計算按照如下方案執行。
①贖回申請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不會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相對利益的,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②贖回申請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會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相對利益的,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人有權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當日的贖
回金額和申購、定期定額申購份額。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
總份額的10%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
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按照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
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
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
遲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的基金轉換業
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開展相關業務,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基金份額的折算
在符合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八、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
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購和
贖回,或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質押等業務,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但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約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精選優質上市公司進行投資,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
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
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債、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信用衍生品)、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
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
述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過對經濟周期及資產價格發展變化的理解,在把握經濟周期性波動的基礎
上,動態評估不同資產類別在不同時期的投資價值、投資時機以及其風險收益特征,追求穩
健增長。
1、當宏觀基本面向好、GDP穩步增長且預期股票市場趨于上漲時,本基金將增加股票
投資比例,分享股票市場上漲帶來的收益。
2、當宏觀基本面一般、GDP增長緩慢且預期股票市場趨于下跌時,本基金將采取相對
穩健的做法,減少股票投資比例,增加債券或現金類資產比例,避免投資組合的損失。
3、在預期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都存在下跌風險時,本基金將減少股票和債券的持有比
例,除現金資產外,增加債券回購、央行票據等現金類資產的比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周期及資產價格發展變化的深刻理解,通過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
析宏觀經濟、資本市場、政策導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對各大類資產收益的絕對
或相對預期,決定各大類資產配置權重。
(二)股票投資策略
基于價值投資的理念,本基金的股票資產主要投資于具備競爭優勢、公司治理和商業模
式優秀、成長性好、估值合理的優選行業中的績優股票。具體策略如下:
1、行業優選策略
本基金將把握中長期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通過對宏觀經濟、產業環境、產業政策
和行業競爭格局等因素的分析,確定宏觀及行業經濟變量對不同行業的潛在影響,判斷各行
業的相對投資價值與投資時機。本基金將評估行業的成長性,篩選出高成長性或有成長潛力
行業,評估角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經濟周期因素:主要關注經濟周期的不同階段對不同行業的影響。
(2)行業政策因素:主要關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對不同行業的影響。
(3)行業基本面:主要關注行業生命周期、行業發展趨勢和發展空間、行業內競爭態
勢、行業收入及利潤增長情況等。
2、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定性與定量結合的方式,在優選行業的基礎上,進行績優個股篩選。篩選
標準主要包括:
(1)優秀的公司治理和商業模式是公司長期穩定發展的保障。本基金將通過定性分析,
關注公司的治理結構、管理能力、經營策略、商業模式等方面,篩選出治理能力和商業模式
優秀的上市公司。
(2)公司的成長性最終體現為利潤的增長。本基金將通過定量分析,重點考察公司預
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預期主營業務利潤率,并結合稅后利潤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
標,篩選出盈利能力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本基金將挖掘具備估值優勢的優質公司,對公司的市盈率(P/E)、市凈率(P/B)、
企業價值/息稅前利潤(EV/EBIT)、市現率(PCF)、自由現金流比價格(FCF/P)、市盈增長
比率(PEG)等估值指標進行評估,優選估值合理的公司。
3、事件投資策略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對資本市場有沖擊效應的事件也發生的越來越頻繁。對相關
行業有影響力的事件通常有利率政策、行業政策、匯率政策、突發事件等;對股票價格變動
有影響力的事件通常有增發、收購兼并、資產注入、整體上市、發行可轉債、上市公司業績
公告等;對債券市場有影響力的事件通常有貨幣政策、利率政策、重要經濟數據發布等。通
常這些事件都會短暫打破市場均衡價格,本基金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把握事
件投資機會。
4、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基于對香港
市場的長期投資研究經驗、以及對兩地市場一體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投資機會的判斷,本基
金采取“自下而上”的優選個股策略,重點投資于受惠于中國經濟轉型、估值合理、具備核
心競爭力的股票。
5、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風險的基礎上,對境內外宏觀因素、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盈利能力、投資
時機等進行判斷,篩選出具備競爭優勢、估值合理的存托憑證,以把握存托憑證帶來的投資
機會。本基金重點從以下4個方面來考察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1)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
基本面情況;(2)存托憑證的估值情況;(3)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
運行規范程度等情況;(4)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的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
殊安排等存托憑證的特有情況。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債券投資時,將根據對宏觀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的持續跟蹤以及對經濟政策
的深入分析,綜合運用債券品種輪換策略、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融資杠桿
策略、可轉債/可交換債投資策略等,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力求獲取長
期穩健的收益。
可轉債/可交換債投資策略:在綜合分析可轉債/可交換債的債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
的基礎上,利用BS公式或二叉樹定價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重視對可轉債
/可交換債對應股票的分析與研究,選擇那些公司和行業景氣趨勢回升、成長性好、安全邊
際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對于含回售及贖回選擇權的債券,本基金將利用債券市場收益率數
據,運用期權調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贖回或回售選擇權的債券的投資價值,作為此類
債券投資的主要依據。
(四)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適當參與股
指期貨的投資。通過利用股指期貨,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從而實現套期保值;同時,還可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點,對投資組合的
倉位進行及時調整,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從而實現有效管理。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積極采用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國債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國債期
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
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3、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股票期權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充分評估股
票期權的流動性、風險收益特征等,同時結合對證券市場的判斷,優選出估值合理的期權合
約,從而有效地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及對下跌風險的控制。
4、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信用衍生品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根據投資
組合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以及潛在信用風險等情況,審慎開展信用衍
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從而實現有效地信用風險管理。同時,
本基金還將對信用衍生品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散相應集中度,且對
其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五)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評估資產支
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六)融資業務策略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在綜合考慮風險、收益、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通過對市場
行情、組合風險收益、信用資質等條件的詳細分析,選擇合適的交易對手方、確定明確的投
資時機及合理的融資比例。若相關業務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基金將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
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和更
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
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時,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⑤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8)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時,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9)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
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
以合約乘數計算。
(10)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②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5)⑤、(10)、(14)、(15)項情形及上述條款中另有約定之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則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
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人民幣)收益率*80%+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20%
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的上市公
司證券作為樣本,反映了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的整體表現,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約束,本基金設定了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管理
人認為該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
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停止發布、變更名稱時,本基金管理人在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
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資產支持證
券、信用衍生品、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
有一定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
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
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
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8、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9、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10、匯率: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
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
公允、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
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估值。
1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3、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
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
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5、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
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的當日計算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期貨公司及存款銀行
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過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若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進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計算以除權日當日收市后計算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于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收取
費用情況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
式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結算費用;
8、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合理費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
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6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約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雙方約
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符合《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巨額贖回情
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
在影響;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
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
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
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投資特殊投資品種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
期權、信用衍生品、參與融資業務時,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具體包括: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并充分揭示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風險。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
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
理情況等。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約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只需選擇一
家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賬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申
購、贖回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
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安排,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
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
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份額不再適用基金合同的收益與分配條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
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和技術風險、合規性
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
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
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在利率上升時,基金持有的債券價格
下降,如基金組合久期較長,則將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
4、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可以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
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
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這將對
基金的凈值增長率產生影響。
6、信用風險。債券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等
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或因證券交易對手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或因票據發行主
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風險等。
7、公司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
前景、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
資的公司經營不善,其證券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或者公司償債能力受到影響。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
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在基金開放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
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是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
需求的匹配與平衡。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詳見招募說明書“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之“二、投資范圍”章節。
從投資范圍上看,本基金投資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備良好的流動性。對于非公開發行
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支持證券、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因發行人
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流動性受限的資產,本基金嚴格按照《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的要求、產品本身的流動性安排、歷史經驗和顯示條件等因素,嚴格控制相應品種
的投資比例。因此,本基金投資標的的流動性風險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采用以下流動
性風險管理措施: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擺動定價;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人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人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九、巨額贖回
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4)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5)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
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
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人,從而減少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算,
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
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轉換等
業務,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
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側袋賬戶對應
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和最終變現價格都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變現價格大幅低于啟用側
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
贖回款項,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人對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辦理,可能與投資人的預期存在差異,從而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和資金安排。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
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
戶資產,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在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
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
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相關業務規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對交易
參與人的證券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額度控制,由于執行、調整、暫停該控制,或該控制出現異
常等,可能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
(五)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六)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況下,投資
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
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
責任。
(七)本基金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面臨港股通交易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使本基金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
(2)匯率風險
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幣相對于人
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
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凈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
影響。
此外,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時,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
匯率,也使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3)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
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出現香港聯交所規定的相關情形導致停市時,
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等交易所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的情形時)。當某工作日
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那么會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
股在后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時有可能出現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有的
港股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進而影響基金份額凈值出現較大波動。
2、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如果投資,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
格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存托憑證發行機制和交易機制等相關風
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3、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如果投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相關行情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
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
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4、本基金可投資股票期權,如果投資,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價格風險、操作風險等。
(1)流動性風險。由于股票期權合約眾多,交易較為分散,股票期權市場的流動性一般較
期貨市場要低,尤其是深度實值和虛值的股票期權,成交量稀少,持有這些股票期權的投資
人容易遇到無法成交、平倉出局的局面。(2)價格風險。股票期權買方的價格風險即為其所
付出的權利金,風險具有確定性。股票期權賣方的價格風險不定,不過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可
以提供相應保護,當發生虧損時,可以抵消部分損失。(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管
理不善或者制度執行出現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衍生品,雖然可以用
來管理風險,但若使用不當,也會產生巨額損失。
5、本基金為對沖信用風險可投資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資,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
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以將其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償付風險
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及環境變化,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情況
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出現一定的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價格波
動風險是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體的經營情況或利率環境出現變化,導致信用評級
機構調整對創設機構或所保護債券的信用級別,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
6、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如果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
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風險,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
波動性。
7、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融資業務交易,如果交易,可能存在
杠桿投資風險、提前了結融資交易風險、擔保物追加及強制平倉風險、對手方交易風險等融
資業務特有風險。
(八)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2、因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運行,導致基金資
產損失。
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可能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并不能保
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
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
券市場普遍規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
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者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投資者應隨時關注本基金風險等級的更新情況,謹慎做
出投資決策。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諾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
修改服務項目,主要提供的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交易確認單
基金合同生效后,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
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和打印交易確認單,或在T+1個工作日后通過鵬揚
客服電話4009686688、鵬揚網站(www.pyamc.com)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投
資者寄送交易確認單。
2、基金交易對賬單
每月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制了電子郵件對賬單的投資人發送電子郵件對賬單。
投資人可以登錄鵬揚網站(www.pyamc.com)自助訂制;也可直接撥打鵬揚客服電話
4009686688訂制。
3、由于投資人提供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電子郵箱設置、
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
賬單的投資人,請及時通過鵬揚網站,或撥打鵬揚客服電話查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系
方式。
二、短信、郵件信息發送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的信息訂制服務,基金投資人可根據
需要,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或官方網站訂制、修改或取消該服務。
1、手機短信服務可提供的訂制內容包括基金周末凈值、基金交易確認、分紅確認、月
末賬戶余額等信息。
2、電子郵件服務可提供的訂制內容包括基金周末凈值、基金交易確認、分紅確認、月
末賬戶余額、電子對賬單等信息。
3、除發送基金投資人訂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會不定期向留有手機號碼和電子
郵箱地址的基金投資人,發送節日及生日問候、產品推廣等信息。若基金投資人不需要接收
到該類信息,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取消該項服務。
4、手機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訊服務商發送,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傳送,基金管
理人根據服務規則發送相關信息,但不對信息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
三、鵬揚客服電話服務
鵬揚客服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
等信息查詢。
鵬揚客服電話人工座席每個交易日(9:00-17:00)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服務,客服熱線
服務內容包括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訂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客服熱線:400-968-6688
四、電子查詢服務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查詢系統完成基金賬戶的查詢業務。
官方網站:www.pyamc.com
五、投訴受理服務
基金投資人可以撥打鵬揚客服電話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
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對于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以“及時回復”為處理原則,對于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管理人承諾在3個工作日之內對基金投資人的投訴做出回復。對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
基金管理人將在順延到下1個工作日進行回復。
客服郵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銷電子交易平臺開戶與交易服務
基金投資人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直銷電子交易平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權的互
聯網平臺進行開戶與交易。適用業務范圍包括:基金賬戶開戶、認購、申購、贖回、賬戶資
料變更、分紅方式變更、信息查詢等業務。網上交易業務規則以公告為準。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pyamc.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
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增設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
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權方式、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通知載明,基金
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選擇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
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為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會議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以會議通
知載明的方式向會議召集人提交相應有效的表決票或授權委托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
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第四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鵬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棲霞路120號3層302室
法定代表人:楊愛斌
成立時間:2016年7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6]145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18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
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
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債、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信用衍生品)、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
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
述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
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
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時,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⑤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8)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時,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占
基金資產的60%-95%,以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9)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時,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②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
以合約乘數計算。
(10)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5)⑤、(13)、(14)項情形及上述條款中另有約定之外,因證券市場波
動、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但須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
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必要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部分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
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金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
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
資金。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行
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第五部分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
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
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
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
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
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估值錯誤。(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
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
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
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期貨公司及
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過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
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
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
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
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
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
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
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
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部分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
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八部分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鵬揚港股通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