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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11-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
2025年7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5〕1526號文準予注冊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
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而波動,投資者根據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有風險,投資
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
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
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和
技術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定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
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
影響,信用風險,合規性風險,其他風險,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
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投資品種包含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
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
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
定的風險。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
有杠桿性,當相應期限國債收益率出現不利變動時,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并對于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30天的滾動運作期限,即:每個
運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轉換轉出申請;每個運作期到
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轉換轉出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
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轉換轉出或贖回/轉換轉出被確認失敗,則自該運作期
到期日下一日起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滾
動運作期內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關服務機構.......................................................................................................................26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5
九、基金的投資............................................................................................................................47
十、基金的財產............................................................................................................................55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63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5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六、側袋機制.................................................................................................................................76
十七、風險揭示.................................................................................................................................79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8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5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2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124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25
二十四、備查文件..............................................................................................................................126
一、緒言
《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
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海富通瑞頤3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5、直銷機構: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運作期起始日:對于每份認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對于每份申購/轉換轉入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
購/轉換轉入確認日;對于上一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轉換轉出或贖回/轉換轉
出被確認失敗的每份基金份額的下一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上一運作期到
期日后的下一日
36、運作期到期日:對于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轉換轉入申請日(對申購/轉換
轉入份額而言,下同)后的第30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轉換轉入申請日后的第
60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類推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開通轉換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0、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
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1、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再收取認
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52、元:指人民幣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0、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成立時間:2003年4月18日
電話:021-38650999
聯系人:吳晨鶯
注冊資本:人民幣3億元
股權結構: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國巴黎資產管理BE控股公
司49%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謝樂斌先生,董事長,博士。2021年6月28日起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總裁,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曾先后擔任君安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常務董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審計部(滬)
副總經理、稽核審計總部副總經理、稽核審計總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稽核
審計總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副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兼營運總監、首席
風險官,投行事業部總裁、執行委員會主任。在此之前,曾在萬國證券有限公司
任職。2025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志強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曾任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總經理助理、南方證券研究所綜合管理部副經理,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兼投資管理部總經理、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
兼董事會秘書,華寶證券經紀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經理、投資總監、副總經理,華寶興業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長。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吳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學博士。歷任南京大學副教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觀研究部經理、所長助理、機構業務部副總經理、企業及私人客戶
服務部副總主持、企業金融部總經理、戰略發展部總經理。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戰略發展部聯席總經理、數字化轉型辦公室聯席主任。兼任海通恒信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證
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啟源國資創新策源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虞旭平女士,董事,管理學碩士。歷任上海名品商廈有限公司職員,自2007
年6月至2012年5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稽核審計總部審計助理、審計師、高級
審計師,自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零售客戶部績效管理、
經委會綜合管理組財務預算管理崗位,自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擔任國泰君
安證券資金管理部(二級部)職員、流動性管理總監、資產負債管理總監,自
2015年5月至2020年6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資金同業部(二級部)資產負債管
理總監、副總經理(主持工作),2020年6月至2025年4月擔任國泰君安證券
資產負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自2025年4
月起任國泰海通證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國籍,碩士學位。1991年加入法
國巴黎銀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團亞太區擔任過多項管理職務,
包括法巴私人銀行香港及北亞區副總裁兼首席運營官、法巴資管日本有限公司首
席執行官及法巴資管亞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亞洲首席執行官兼APAC區總監。
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擔任Alfred Berg資產管理公司(斯德哥爾摩)集團首
席執行官職務。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擔任法巴資產管理公司(巴黎)關聯
公司管理部副總監職務,2019年9月至今擔任該部門總監職務,負責歐洲、拉
美、中東、非洲地區業務及部分合資公司的監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擔任法
巴資產管理(巴黎)董事總經理職務,負責戰略性參股及合資公司的監督管理。
兼任法巴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何雅盈(HO,KELLY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國香港,學士。自1997
年參加工作以來,分別在美國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法國巴黎財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機構負責零售基金投資、私人銀行
基金投資等相關業務。自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在安聯投資擔任副總裁職務,
負責產品開發、基金投資業務。2016年6月加入法國巴黎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
司,歷任亞太區產品戰略負責人職務,自2023年10月起任亞洲戰略及合資企業
董事職務。兼任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鴻祥先生,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自1983
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財經大學會計系執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
12月加入申能(集團)有限公司,任副總會計師直至2016年。現任上海城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無不良誠信記錄。
王雷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歷任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事
業部執行總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騰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CMO。
嚴杰先生,獨立董事,本科,高級會計師。歷任上海輪胎橡膠機械模具有限
公司總會計師,上海三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兼監察審計部主任,上海
佳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現任上海市會計學會證券與期貨市場工作委員會常
務理事、副主任兼秘書長。兼任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會副秘書長、證券市場工委主
任,上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硅產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藍能氫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東理
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上海大學悉尼工商管理學院、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工商管理
學院、上海師范大學金融學院會計專業碩士指導老師。
(二)監事會成員
曹志剛先生,監事長,經濟學碩士。歷任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
部(稽核部)二級部經理、稽核部總經理助理、稽核部副總經理、稽核部總經理、
職工監事。現任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巡察專員。
Bruno Weill(魏海諾)先生,監事,法國籍,碩士。歷任巴黎銀行東南亞
負責人、亞洲融資項目副經理,法國巴黎銀行跨國企業全球業務客戶經理、亞洲
金融機構投行業務部負責人、零售部中國代表,南京銀行副行長。現任法國巴黎
銀行集團(中國)副董事長。兼任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董事,中荷人
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南銀法巴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監事,法巴農銀理財有限責任
公司監事,江蘇法巴農科設備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監事。
胡正萬先生,監事,碩士。先后就職于成都機車車輛廠、四川省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基金會計、高級注冊登記專員、注冊登記負責人、基金運營副總監。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總監。
周倩女士,監事,碩士。歷任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
匯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高級經理。2018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總監。2019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岳沖先生,督察長,碩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職于中國海關;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職于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歷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總經理,經濟學學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職于交通
銀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歷任招商銀行總行同業銀行部非銀
行金融機構室經理、期貨結算部總經理助理、同業客戶部總經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胡光濤先生,副總經理,博士。歷任云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全國社會保
障基金理事會法規及監管部風險控制處處長、投資部委托投資處處長、投資部(后
更名為證券投資部)副主任、法規及監管部副巡視員。2015年11月至2017年
10月任海富通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
行業首席分析師、投資品研究部總監,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部投資經
理、助理總經理(主持工作)、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2024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陶網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歷任中國電子器材華東公司會計科長、上
海中土實業發展公司主管會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經理。2003年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財務部負責
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財務總監。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擬任基金經理
方昆明先生,碩士。持有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歷任浙商銀行投資經理、
民生銀行投資高級經理、渤海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一部總經理助理、營口銀行
上海金融中心債券投資交易主管、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產品管理和投資
總監、上海富誠海富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2021年9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海富通強化回報混合
基金經理。2022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集利債券、海富通弘豐定開債券基金經理。
2022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債券、海富通中債1-3年農發基金經理。2023
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福債券、海富通裕通30個月定開債券基金經理。2023年
1月至2024年4月兼任海富通裕昇三年定開債券基金經理。2024年3月起兼任
海富通一年定開債券、海富通聚合純債債券基金經理。2024年4月起兼任海富
通融豐定開債券基金經理。
(五)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
常設委員有:任志強,總經理;周小波,副總經理;杜曉海,總經理助理;王金
祥,研究部總監;陳軼平,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周雪軍,總經理助理兼公募權益
投資部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總經理擔任。討論內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則
該基金經理出席會議。
(六)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各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
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
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資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用基金資產承銷證券;
(9)違反規定用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10)用基金資產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11)以基金資產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12)用基金資產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
易活動;
(1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包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員工;
(2)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
崗位,并在相關部門建立防火墻;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分別履行風險管理和合規監察職責,并協助和配合督
察長負責對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所有員工嚴格
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
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應與現代科技的應用相結合,充分
利用電腦網絡,建立電腦預警系統,保證監控的及時性;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
經營戰略、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的改
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備內部控制指標體系,使內部控制
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2、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嚴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
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適時性
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門業務規章等三部分有機組成。
(1)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公
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對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
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加以明確;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稽核監察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
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需事先報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3)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業務流程和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部門業務規章由公司
相關部門依據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結合部門職責和業務運作的要求擬
定,其制定和實施需事先報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和總經理批準。
公司致力于將國際資產管理行業成熟的專業經驗同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實
際情況相結合,建立既符合國際規范又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3、完備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建立獨立的內部控制體系,董事會層面設立督察長,管理層設立獨立于
其他業務部門的督察稽核部和風險管理部,通過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
稽核監察制度三個層面構建獨立、完整、相互制約、關注成本效益的內部監督體
系,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和反饋,保障
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嚴格落實。
風險管理制度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由
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由風險管理部專職落實和監督,公司各業務
部門制定審慎的作業流程和風險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風險點,將風險管理責任落
實到人,實現對風險的日常管理和過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臨的、
潛在的和已經發生的各種風險。
合規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體落實,通過對公司日常業務的各個方面和各
個環節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評估及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監管規定、公司對外承諾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識別、防范和及時杜絕
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風險,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項合規管理制
度,以充分維護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稽核監察制度在督察長的領導下嚴格實施,由督察稽核部協助和配合督察長
履行稽核監察職能,通過檢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資訊管制、投資決策與執行、
基金營銷、公司財務與投資管理、基金會計、信息披露、行政管理、電腦系統等
公司所有部門和工作環節,對公司自身經營、資產管理和內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報告和建議,從而保護公司客戶
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4、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基金管理人特別
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注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王良
資產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4006195555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托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姍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招商銀行先后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發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
是國內第一家采用國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行了22億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
共發行了24.2億H股。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團總資產126,571.51億元人民幣,
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8.56%,權重法下資本充足率15.61%。
2002年8月,招商銀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
更名為資產托管部,現下設基金券商團隊、銀保信托團隊、養老金團隊、業務管
理團隊、產品研發團隊、風險管理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項目支持團隊、運營
管理團隊、基金外包業務團隊10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261人。2002年11月,經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
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月,正式辦理基金托管業務。招商銀行
作為托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擁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基本養老
保險基金托管機構資格、受托投資管理托管業務托管資格、保險資金托管業務資
格、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QFII)資格、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托管(QDII)資格、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資格、存托憑證試點
存托業務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結合自身在托管行業深耕23年的專業能力和創新精神,推
出“招商銀行托管+”服務品牌,以“踐行價值銀行戰略,致力于成為專業更精、
科技更強、服務更佳的客戶首選全球托管銀行”品牌愿景為指引,以“值得信賴
的專家、貼心服務的管家、讓價值持續增加、客戶的體驗更佳”的“4+目標”,
以創新的“服務產品化”為方法論,全方位助力資管機構實現可持續的高質量發
展。招商銀行資產托管圍繞資管全場景,打造了“如風運營”“大觀投研”“見
微數據”三個服務子品牌,不斷創新托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
上托管銀行系統”、托管業務綜合系統和“6S”托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
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托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托管大數據平臺,
成功托管國內第一只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資金計劃、
第一只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賬、第一只境外
銀行QDII基金、第一只紅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TOT保管,實現從單一托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
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近年來獲得業
內各類獎項榮譽。2016年5月“托管通”榮獲《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
佳金融產品創新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銀行獎”,成為國內唯
一獲得該獎項的托管銀行;7月榮獲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托管銀
行”、《21世紀經濟報道》“2016最佳資產托管銀行”。2017年5月榮獲《亞洲
銀行家》“中國年度托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托管銀行2.0”榮獲《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
創新獎”。2018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
托管機構”獎;同月,托管大數據平臺風險管理系統榮獲2016-2017年度銀監會
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
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5
月榮獲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托管銀行獎”;12月榮獲2018
東方財富風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托管銀行”獎。
2019年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
資》“中國最佳托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托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
政外包”三項大獎;12月榮獲2019東方財富風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銀行”獎。
2020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
獎項;6月榮獲《財資》“中國境內最佳托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機構”
“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10月榮獲《中國基金報》第二屆中國
公募基金英華獎“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2021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獎項;同月榮獲2020東方
財富風云榜“2020年度最受歡迎托管銀行”獎項;2021年10月,《證券時報》“2021
年度杰出資產托管銀行天璣獎”;2021年12月,榮獲《中國基金報》第三屆中國
公募基金英華獎“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銀行”;2022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估值業務杰出機構”獎項;9
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銀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銀行”“最佳理財托
管銀行”三項大獎;12月榮獲《證券時報》“2022年度杰出資產托管銀行天璣獎”;
2023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2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優秀托管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中心“2022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托管業務市場創新獎”三項大獎;2023年4月,
榮獲《中國基金報》第二屆中國基金業創新英華獎“托管創新獎”;2023年9月,
榮獲《中國基金報》中國基金業英華獎“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銀行(全國
性股份行)”;2023年12月,榮獲《東方財富風云榜》“2023年度托管銀行風云
獎”。2024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度優秀資產托
管機構”、“2023年度估值業務杰出機構”、“2023年度債市領軍機構”、“2023
年度中債綠債指數優秀承銷機構”四項大獎;2024年2月,榮獲泰康養老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獎。2024年4月,榮獲中國基金
報“中國基金業英華獎-ETF20周年特別評選“優秀ETF托管人””獎。2024年6
月,榮獲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優秀托管機構”獎。2024年8月,在《21世紀經
濟報道》主辦的2024資產管理年會暨十七屆21世紀【金貝】資產管理競爭力研究
案例發布盛典上,“招商銀行托管+”榮獲“2024卓越影響力品牌”獎項;2024
年9月,在2024財聯社中國金融業“拓撲獎”評選中,榮獲銀行業務類獎項“2024
年資產托管銀行‘拓撲獎’”;2024年12月,榮獲《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
態圈卓越托管機構(銀行)獎”;2024年12月,榮獲《2024東方財富風云際會》
“年度托管銀行風云獎”。2025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4
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獎項、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優秀托管機構”獎項;2025
年2月,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場創新業務機構”獎項;2025
年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2025年指數生態圈英華典型案例“指數產品托管機
構”獎項;2025年6月,榮獲《亞洲銀行家》“中國最佳托管銀行”“中國最佳
股份制托管銀行”獎項。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招商銀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20年9月起擔任本行董事、
董事長。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二十屆
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
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
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良先生,招商銀行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行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
高級經濟師。1995年6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行長,
2012年6月起歷任本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常務副行長,2022年5月起任本行黨委
書記,202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長。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關事宜之授權代表、招銀
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招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永隆銀行董
事長、招聯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國銀
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第四屆主任、中國金融會計學會第六屆常務理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王穎女士,招商銀行副行長,南京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碩士,經濟師。王穎
女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天津分行行長,
深圳分行行長,本行行長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孫樂女士,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2001年8月加入
本行至今,歷任本行合肥分行風險控制部副經理、經理、信貸管理部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公司銀行部總經理、中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投行與金融市
場部總經理;無錫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南京分行副行長,具有20余年銀行從
業經驗,在風險管理、信貸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托管等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豐
富的實務經驗。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5年6月30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托管1641只證券投資基金。
(四)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托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
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托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托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托管
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
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在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
和控制;總行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審計部獨立對資產托管業務進行評估監
督,并提出內控提升管理建議。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設立風險合規管理相關團
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蹤整改情況,并直接向部門總經理室報告。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
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
和崗位,并由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托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風
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
不同托管資產之間、托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
部門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
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
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
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招商銀行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并能
夠隨著托管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
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
辦公網和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墻策略分離,以達到風
險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托管業務
重要事項和高風險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托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權責分
配及業務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資產托管業務內控管理、產
品受理、會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規章制度,建立了三層制度體系,即:基本規定、業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規
程。制度結構層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確,滿足風險管理全覆蓋的要求,保證資產
托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
格的加密和備份措施,采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
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獲取的客
戶資料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監管機構及審計要求外,不向任
何機構、部門或個人泄露。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機房、權限管理實
行雙人雙崗雙責,電腦機房24小時值班并設置門禁,所有電腦設置密碼及相應權
限。業務網和辦公網、托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
行防火墻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采取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
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
培訓、激勵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
地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
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本基金銷售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電話:021-38650975
傳真:021-38650777-975
聯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陳穎華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全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經辦注冊會計師:葉凱韻、侯雯
電話:021-22122775
傳真:021-62881889
聯系人: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2025年7月2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
可〔2025〕1526號文件準予注冊募集。
一、基金名稱
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1、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額申購/轉換轉入確認日(對申購/轉換轉入份額而言,下同)起(即
第一個運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30天(即
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個運
作期指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轉
換轉入申請日后的第60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
此類推。
2、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
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轉換轉出申請。如果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轉換轉出或贖回/轉換轉出被確認失
敗,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
對于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每份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
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與該原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一致。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對象與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銷售,如未來
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發售或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上述金融機構自營賬戶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募集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投資人可通過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
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七、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及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
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余額總數
投資者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有關基金份額類
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類
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
份額的銷售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提前公告。
八、基金的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基金A類基金
份額的認購費率按照認購金額逐級遞減,登記機構根據單筆認購的實際確認金額
確定每筆認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計算。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10%
M<100萬元 0.30%

3、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在認購基金時交納認購費。基金認購采用金額
認購的方式。
登記機構根據單筆認購的實際確認金額確定每次認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
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費用,認購份額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如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時,認購費用=固定金額認購費)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認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所對應的認購費
率為0.30%。假定該筆認購金額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00元。則認購份額為: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10,000×0.30%/(1+
0.30%)=29.91元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10,000-29.91=9,970.09元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9,970.09+5.00)
/1.00=9,975.09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時,投資者賬戶登記有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9,975.09份。
(2)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費用,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
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
額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50元,則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0,000+5.50)
/1.00=10,005.50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5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時,投資者賬戶登記有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10,005.50份。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
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
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認購限制
本基金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元,銷售機構在此最低金額之上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認購的最低金額。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公募資產管理產
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認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上述公募資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的具體范圍
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
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
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全部或部
分拒絕該等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
認為準。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
次募集規模的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在每個運作期的到期日辦理對應
基金份額的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份額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方可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
請。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30天(如遇非工作日順延到下一工作
日)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或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或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相應類別
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投資人在運作期到期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后或在
運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
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開設
預約贖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相應類別基
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任
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銷售機構在此最低金額基礎之上另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公募資產管理產
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上述公募資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的具體范圍
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單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
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受限制,但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
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4、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份額余額為1份。基金份額
持有人因贖回、轉換等原因導致其單個基金賬戶內剩余的基金份額低于1份時,
登記系統可對該剩余的基金份額自動進行全部贖回處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
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
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2、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逐級遞減,登記機構根據
單筆申購的實際確認金額確定每筆申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計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100萬元≤M<500萬元 0.10%
M<100萬元 0.30%

3、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30天的滾動運作期。每個運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每個運作期到期日申請贖回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贖回費。對于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
資的基金份額,每份基金份額(原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運作期到期
日,與該原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一致。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并進
行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登記機構根據單次申購的實
際確認金額確定每次申購所適用的費率并分別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申購份額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如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時,申購費用=固定金額申購費)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
0.3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5,000×0.30%/(1+0.30%)=14.96元
凈申購金額=5,000-14.96=4,985.04元
申購份額=4,985.04/1.1280=4,419.36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投資者可獲得4,419.36份A類基金份
額。
(2)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申購費用,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
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1280=8,865.25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8,865.25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需交納一定的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相應類別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相應類別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某運作期到期日贖回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
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480元,則
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1480=11,480.00元
贖回費用=10,000×1.148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1,480.00-0.00=11,480.00元
即: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
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480元,在某運作期到期日贖回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11,480.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
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
益并辦理登記手續。
2、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最遲于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
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
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
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
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贖回等情形導
致某一基金份額運作期到期日無法辦理贖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相應順延。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30%的贖回申請(以下簡稱“大額贖回申請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10%的前提下,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人(以下簡稱“小額贖回申請人”)的
贖回申請: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予以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
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
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
予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按比例確認,對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與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適用本條規定的
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規則: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處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
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
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同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也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
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開通轉換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
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
費。
十六、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
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良好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管理力爭
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
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現金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在此約束
下,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金融貨幣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場行
為因素等進行評估分析,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貨幣資產等的預期收益進行動態跟
蹤,從而決定其配置比例。
2、債券組合投資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具體構造和調整上,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策
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
根據對宏觀經濟環境、利率水平預期等因素,確定組合的整體久期,有效控
制基金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測利率
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確定組合久期以后,根據收益率曲線的形態特征進行利率期限結構管理,
確定組合期限結構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種的配置比例。通過合理期
限安排,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調整,在保持組合一定流動性的同
時,可以從長、中、短期債券的價格變化中獲利。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騎乘策略,以
達到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該策略是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在可
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
不變動的情況下,隨著其剩余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
有較大幅的下滑,從而獲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
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安全邊際。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息差策略,以達到更好地利用杠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的目
的。該策略是指在回購利率低于債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的資
金投資于債券,利用杠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3、信用類債券投資策略
信用債券收益率可以分解為與其具有相同期限的無風險基準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風險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兩方面的影響:一是該債券對
應的信用利差曲線;二是該信用債券本身的信用變化的影響,因此本基金分別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變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受宏觀經濟周期及市場供求兩方面的影響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過分析經濟周期及相關市場的變化,判斷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另
一方面將分析債券市場的市場容量、市場形勢預期、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利差曲
線的影響,綜合各種因素確定信用債券總的投資比例及分行業投資比例。
(2)基于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內部信用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信用水平變化、違約風險及
理論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將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著力分析信用
債券的實際信用風險,并尋求足夠的收益補償。另外,評級體現將從動態的角度,
分析發行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經營穩定性等關鍵因素,進而
預測信用水平的變化趨勢,決定投資策略的變化。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主體評級或債項評級不低于
AA+(含),其中評級為AA+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比例不超過50%,評級為
AAA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比例不低于50%。本基金對信用債評級的認定主要
參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可以結合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信
用評級進行綜合認定。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評級下降、基金規模變動、
變現信用債支付贖回款項等使得投資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上述比例要求。
4、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
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性風險、對沖特殊情況下
的流動性風險;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
目的,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
值。國債期貨相關投資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投資決策和程序
1、決策依據
(1)投資決策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投資決策是根據本基金產品的特征決定不同風險資產的配比;
(3)投資部策略分析師、固定收益分析師、定量分析師各自獨立完成相應
的研究報告,為投資策略提供依據。
2、決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分析師、交易員
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體的決策流程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基金投資方面的法律和行業管理法規,
決定公司針對市場環境重大變化所采取的對策;決定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系
統及做出必要的調整;對旗下基金重大投資的批準與授權等。
(2)投資部門負責人在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授權范圍內,對重大投資進行審
查批準;并且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在組合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上,制定各
組合資產和行業配置的偏差度指標。
(3)分析師根據宏觀經濟、貨幣財政政策、行業發展動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進行分析,提出宏觀策略意見、債券配置策略及行業配置意見。
(4)定期不定期召開部門例會,基金經理們在充分聽取各分析師意見的基
礎上,確立公司對市場、資產和行業的投資觀點,該投資觀點是指導各基金進行
資產和行業配置的依據。
(5)基金經理在投資部門負責人授權下,根據部門例會所確定的資產/行業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標,在充分聽取策略分析師宏觀配置意見、固定收益分析
師的債券配置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投資組合的資產及行業配置;之后,在證券分
析師設定的證券池內,根據所管理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和流動性特征,構建基金
組合。
(6)基金經理下達交易指令到交易室進行交易。
(7)風險管理部負責對投資組合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風險評估與控制。
(8)相關部門負責完成內部基金業績評估,并完成有關評價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
做出調整。
五、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應遵循以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但須提
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5%+銀行活期
存款利率(稅后)*15%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旨
在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指數成份券涵蓋銀行間市場和
交易所市場,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比例,
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本業績比較基準
中涉及的指數停止發布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
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適當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十、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
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1)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格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
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
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
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
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確認后公告,由此給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
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
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按規定予
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存
款銀行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所形
成的基金份額按原基金份額運作期鎖定,即紅利再投資所形成的基金份額與原基
金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一致;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各類份額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不同份額類別基金份額,其分紅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投資者不同基金交易賬戶設置的基金分紅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份額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再根據相關協議支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各項費用。銷售服務費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
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托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
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
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按主
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一)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
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
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
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于債券,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
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債券償付本息后以及回購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場利率的下降
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率低于原來利率的風險。
(二)信用風險
當基金持有的債券、票據的發行人違約,不按時償付本金或利息時,或交易
對手違約時,將直接導致資產的損失,產生信用風險。本基金面臨的信用風險包
括:
1、違約風險:債券或票據發行人不能按時履行其償付本息和利息的義務,
或回購交易中融資方違約無法按時支付回購本金和利息所帶來的違約風險;
2、降級風險:由于債券或票據發行人的基本面發生不利變化,導致其財務
狀況惡化、償債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評級機構調低債券及發行人信用等級的風
險,從而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信用利差風險:信用利差風險是指信用類債券當前的價格不合理,沒有
真實反映發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導致的預期信用利差放大從而債券價格
下跌的風險;
4、交易對手風險:在債券、票據、債券回購或協議存款的交易過程中,由
于交易對手方不能足額按時交割,導致本基金可能無法收到或足額收到應得的證
券或價款而產生損失,或導致基金不能及時抓住市場機會,對投資收益產生影響。
(三)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
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投資者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
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風險。
(四)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
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
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此外,在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
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五)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
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開放式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
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六)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
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八)本基金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除承擔由于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外還要承擔如企業債、公司債等
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2、滾動持有運作方式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30天的滾動運作期限,即:每個
運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轉換轉出申請;每個運作期到
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轉換轉出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
運作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轉換轉出或贖回/轉換轉出被確認失敗,則自該運作期
到期日下一日起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滾動
運作期內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基金份額的風險。
3、國債期貨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
有杠桿性,當相應期限國債收益率出現不利變動時,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4、杠桿放大風險
本基金或采用杠桿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資策略,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
作風險均會相應增加,特別是,當收益率的實際走勢與預期走勢相反的情況下,
市場出現融資的成本高于買入的債券的收益率,杠桿放大從而導致委托資產凈值
出現較大的損失。
5、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含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帶來以下風險:
(1)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
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
(2)利率風險: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
一般而言,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
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資產支持證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臨下降
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
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
動性風險。
(4)提前償付風險:債務人可能會由于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
而使基金資產面臨再投資風險。
(九)流動性風險評估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在每個運作期的到期日辦理對應
基金份額的贖回。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
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
時除外。因此,投資者可能面臨基金暫停申購及贖回的風險。此外,在本基金發
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持有人還可能面臨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的風險。
2、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
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現金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我國證券
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為了克服流動性風險,本基
金將在堅持分散化投資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風險控制指標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
跟蹤、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證完全避免此類風險。
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據基金投資人結構調整基金
投資組合的流動性及變現情況,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
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將密切監控投資組合流動性風險指標,及時調整組合持倉結
構,嚴格控制組合杠桿比例。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
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
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
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30%的贖回申請(以下簡稱“大額贖回申請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10%的前提下,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人(以下簡稱“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
回申請: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予以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仍
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
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予
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
請按比例確認,對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與大額
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適用本條規定的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的規則: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處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
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同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具體可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十一、巨額贖
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如
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贖回申
請、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暫停估值、擺動定價、實施側
袋機制等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同時基金管理
人應時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保護持有人
的利益。當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有可能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
付贖回款項,或增加贖回成本。
(十)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十一)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因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受損;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運行,
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基金銷售機
構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保存。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各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
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
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
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
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
和其他相關資料;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或調
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
管等業務規則;
(6)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網
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
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
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保存。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
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
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仲
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室
以及19層1901-1908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18層1802-1803
室以及19層1901-1908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謝樂斌
成立時間:2003年4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4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稱資產托管人)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含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公司債、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
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現金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應遵循以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6.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
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
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
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管
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
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并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
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
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動性方面的風險。
4.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
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
付、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
款業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
格式范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
容進行復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
證的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后,存款余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
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
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余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
資金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并在《存款協議書》寫明賬戶名稱和賬
號,未劃入指定賬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
戶、預留印鑒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
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
構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
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
簽訂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
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存款銀
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
收妥后,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若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
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余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銀行發起查詢查復,存款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查
詢查復的有關時限要求及時回復。因存款銀行未及時回復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
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并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
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向基金托管人電話
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憑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后,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后,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賬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于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
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
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
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
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
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
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
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
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
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并應符合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
務后,予以免責。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
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
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
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放在募集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同時在
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也可稱為
“托管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
托管賬戶名稱應為“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鑒
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
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
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完成上述賬戶開立
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
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
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
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
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
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某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法律法
規、監管機構、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復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
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
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時間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
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
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發送服務
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通過其銷售網點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發送相關資料。
1、投資人對賬單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動查詢系統查閱對
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電
子對賬單,每月度、季度、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由客戶服務中心向選擇電
子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賬單。
(3)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索取紙質對賬單,亦可
通過銷售機構網點進行查詢。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規宣傳、市場評論,產品推薦等。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當期分配所得的紅利再投資
于本基金,登記機構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經除權后的基金份
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在線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在線客服、客服信箱,投資人可以實現咨詢、投
訴、建議和尋求各種幫助。
網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動態、基金常識等各種信息,投資人可以根據各
自的使用習慣自行查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為現有投資人提供了基金賬戶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對賬單發送
方式設置、修改查詢密碼等服務。
四、資訊服務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
等信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咨詢、查詢。
1、客戶服務電話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號碼:40088-40099(免長途話費)
傳真:021-50479997
2、互聯網站
基金管理人網址:http://www.hftfund.com
電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務號:fund_hft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
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
資者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
建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予以
公告。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
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
網站www.hftfund.com進行查閱。上述備查的文件其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
致。
二十四、備查文件
本招募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對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準
予注冊的文件;
2、《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瑞頤3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5、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法律意見書;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備查文件存放地點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資人如需了解詳細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