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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費用................................................................................................................................3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0
十七、違約責任................................................................................................................................4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3
二十、其他事項................................................................................................................................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4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擬募集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相
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8號20層、21層、22層、
25層03、04單元、26層01、02、07、08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本堯
成立時間:2003年7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機審
[2003]13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107號
經營范圍: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
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
他資產管理業務
注冊資本:129800.000000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存續期間:不約定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
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從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
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結匯、售匯;資信調查、咨詢和
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
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
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
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
稱《實施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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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
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
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
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
期權、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包括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還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
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
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
定執行。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上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股票資產及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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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按照以下標準構建組合:
(1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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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1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
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9)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
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
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
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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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8.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
圍;
(18.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18.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8.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18)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
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履行適當程序后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鹭敭a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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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鸸芾砣藨ㄆ诤筒欢ㄆ趯︺y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
名單進行更新。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
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是否符
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托
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
中的權利義務,以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疸y行存款
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
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
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鹜顿Y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
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鸸芾砣藨辽儆谑状螆绦型顿Y指令之前兩個
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
核?;鹜泄苋藨谑盏缴鲜鲑Y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
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
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
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托
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
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如參與融資業務、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
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
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業務、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8.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
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
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
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
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不
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開
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依法所必須提供的真實、準確、完
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
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資人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資人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
反洗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賬戶
及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鹭敭a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
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
但不限于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類基金資產、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
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
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
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
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
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
結算。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
托管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及資金的清算?;鸸芾砣素撠熒暾埢疬M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應與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
件。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在
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鸸芾砣藨撛诤侠淼臅r
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
須劃至托管賬戶,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
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
解決。
(七)期貨/期權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期權資金賬戶,在期貨交易所獲取
交易編碼。期貨/期權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將開立的期貨/期權資金賬戶、
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證所提供的
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
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鹜泄苋藢τ苫鹜泄苋艘?
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
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負責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
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含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
令、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權函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
包括基金管理人通過授權郵箱發送的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劃款指令授權通
知書(下稱“授權通知書”),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
書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簽章樣本、指令發送授權郵箱、權限和預留印鑒
等。授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若
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權郵箱將授權通知書
原件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
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鸸芾砣吮A羰跈嗤ㄖ獣脑?,基金托
管人保留授權通知書原件掃描件,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原件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為準。
(三)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
易指令及資金劃撥類指令。紙質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并至
少包含以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戶名、付款方賬號、付款方開戶行、收款
方戶名、收款方賬號、收款方開戶行、金額(大小寫)、劃款摘要等。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任一方式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
令?;鸸芾砣送ㄟ^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啟用該方式前一工作日,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資產代碼等信息。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電子劃款指令。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托管客戶軟件終端,實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指令處理、數據傳輸、
業務查詢、資料傳遞和信息服務等直通式處理。在啟用該方式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須另行簽訂服務協議,具體事宜以《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
臺系統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電子方式發送指令的,
在應急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授權郵箱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郵箱方式發送紙質指令的,紙質劃款指令須經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授權郵箱發出方為有效。當出現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無法使用授權郵
箱發送指令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他郵箱應急發送指令,并通過授權電話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
箱指令造成的損失。
2.指令附件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應及時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
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如需)?;鸸芾砣藢υ摰荣Y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
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
件,基金托管人有權暫不執行該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指令附件。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
10:00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銀證轉賬、銀期轉賬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時間前2
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
進行出入金操作。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
成交易單元和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當第三方存管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
急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進行手工出入金。
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業務,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
完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鸸芾砣藨钔碛诮?
易日16:3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給基金托
管人預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時間。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對于除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劃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時間(17:15前)。
如基金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執行工作日17:15后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應至少于工作日17:15前通過授權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
管人?;鸸芾砣宋赐ㄟ^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劃款指令當日未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使用授權電話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責任。對于依照授權通知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
齊全,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對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
下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任何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托管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
及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
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對于因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
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審查義務?;鹜泄苋瞬怀袚蚧鸸芾砣颂峁┑纳鲜?
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損失。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撤銷郵件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廢”、“廢”、“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通過授
權郵箱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通過授權電話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
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的,應參照撤銷
郵件指令方式撤銷電子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令、重復發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
話確認,并暫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托管協議約定,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糾正;對于此類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監督并拒絕執行的交易行為,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
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過錯致使基金財產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
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書信息變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變更或新增接收郵箱指令等信息應提前至少一
個工作日,使用授權郵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
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的授權通知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
確認后,授權通知書于其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
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書失效。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郵件掃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為準。
(九)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的保管
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
掃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負責根據相關標準
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
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
約定形式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鸸芾砣恕⒒鹜泄苋撕妥C券經紀機構可就本
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鸸芾砣藨皶r
將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
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
負責結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
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本基金財產所有場內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
構作為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由該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
結算規則辦理?;鸸芾砣嗽谕顿Y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結算業務規則和規
定。證券經營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營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
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財產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
體辦理。基金場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投資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期貨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
完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機構可就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具體事
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期貨交易中的賬戶開立、資金劃撥、
期貨交易、交易費用、數據傳輸,以及風控控制與監督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
實性負責。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
本基金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責任。
(四)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
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
成交單傳送授權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
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
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
金在托管資金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
方承擔相應責任。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
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六)其他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管理人負責場外交易的實施,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
指令和相關投資文件進行場外交易資金的劃付?;鸸芾砣藨獙澘钪噶钸B同
相關交易文件一并提供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審核后及時執行劃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負責審核劃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中對應要素(如有)的一
致性,相關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轉讓或劃款條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審核?;?
金管理人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關收款賬戶名、賬號、交易費率
等。投資或收益分配資金必須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
戶。
(七)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
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鸸芾砣嗣恳唤灰兹找?
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不一致的,雙方應積極查找原因并糾正。
(八)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
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藨獙鬟f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鹜泄苋藨皶r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在T+3日前將申購凈額(不包含申購費)劃至托管賬戶。
基金管理人可開通網銀查詢或者咨詢基金托管人資金是否到賬?;鸸芾砣素?
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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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
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T+3日前(包含贖回產生的應付費用)劃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賬戶?;鸸芾砣藨皶r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鸸芾砣素撠熛蜇熑畏阶穬敾鸬膿p失,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九)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
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
門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工作日交
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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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
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厥?
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
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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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
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參與融資或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如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
市的股票,涉及相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匯率來源詳見招募說明書。估值計
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準:
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2、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
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
值調整。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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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凈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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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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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
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
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
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
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
核結果及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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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鹜泄苋?
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
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各類別基金份額的數量
按比例向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
配金額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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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
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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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合同規定的
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及其提示性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參與
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
露、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
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者電子確認。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告?;鹜泄苋藞蟾嬲f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進行
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
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
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有人服務費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年費率為0.40%。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劃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動付費授權函授權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函具體約定
進行費用劃付,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
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
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鸸芾砣巳缧枰?
變更此賬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五)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
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的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等不列入基金費用?;鸷贤е暗穆蓭?
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
定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
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鸸芾砣藨皶r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郵
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
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
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
財產從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
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
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依據法律
法規規定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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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
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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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各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
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按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
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金
投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者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
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
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
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有效授權章以及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
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鹜泄軈f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人保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的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上海市
簽訂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