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
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
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費用........................................................3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2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5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項........................................................4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8
鑒于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
募集發行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鑒于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財
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白云路26號143室
法定代表人:馬曉立
設立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117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伍億元整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116-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A座6樓
法定代表人:徐力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5〕217號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許可[2023]233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96.4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財通資管通達穩鑫
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資金清算、凈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支付、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
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
有相同含義。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
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
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公開募集
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
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創業板、科創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港
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
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地方政府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
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且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
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占基
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
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投
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
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且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占
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0-50%;
2)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
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
模為準;
4)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6)本基金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
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7)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
超過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
8)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
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5)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的2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款第2)、3)項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2)、3)、8)、15)、
19)、20)項以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
重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并確保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關聯方名單詳見不定期發送的郵件,基金管理人指定
郵箱為【fxglb@ctzg.com】,基金托管人指定郵箱為【tgyy@shrcb.com】。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的關聯
交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基金托管人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
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
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
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事后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
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
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負責
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
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
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
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
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
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
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按約定時間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
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
因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
風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
整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
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投資指令或其他運作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書面報告中國證
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
金托管人不對處于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
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提供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及其對應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及材料,并在該資料信息變
更后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托管
賬戶,原則上至少加蓋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員名章,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
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為方
便查詢托管賬戶資金情況,基金管理人可申請網銀查詢密鑰。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賬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在有第三方存管資質的銀行開立的第三方存管賬戶,
第三方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一一對應,資金在基金托管賬戶、第三方存
管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封閉式流轉。
2、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戶、信息變更、銷戶由基金托管人在具有第三方存
管資質的銀行辦理,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具有第三方存管資質銀行的相
關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
3、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資產進行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須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銀證轉賬指令。其中,對于銀轉證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托管賬戶、第三方
存管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路徑進行款項劃轉;對于證轉銀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證券資金賬戶、第三方存管賬戶、基金托管賬戶的路徑進行款項劃轉。
4、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資產進行其他投資,涉及銀轉期、銀轉衍等情形的,
基金托管人使用同一第三方存管賬戶比照銀證轉賬的劃款方式處理。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并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該證券資金賬戶與第三方存管賬戶之間
建立銀證轉賬對應關系。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
本基金適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存款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
單予以更新和調整,并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
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
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
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并約定存款到期支取或提前支取時,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通知。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
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
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書面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同的其他書
面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
載明基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
員的權限范圍。對于非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
授權人簽章樣本,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授權通知書應加
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電話或郵件等形式確認基金托管人收到基
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授權書,授權書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之日與授權書載
明的生效日孰晚生效。
基金管理人若需對劃款指令授權書的內容進行更改,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新的劃款指令授權書,并通過電話或郵件等形式確認基金托管人已收到基金管
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授權書,授權書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之日與授權書載明的
生效日孰晚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
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
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付款賬號、付款戶名、開戶行、收
款賬號、收款戶名、開戶行、款項事由、支付日期、金額等,非直連指令還應加
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通過電子郵件等事先約
定好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對于郵件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
用郵箱接收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若更換指令接收郵箱,應提前通過郵件或電話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
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
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
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發送書面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指令的執行
(1)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有效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
令時所必需的時間。一般劃款指令(不含銀行間指令、定期存款指令、新股、新
債、增發等申購指令)應在15點(指令截至時間)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工作時間9點至11點30
分,13點至17點)提交基金托管人。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賬號、付
款戶名、開戶行、收款戶名、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
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
令。
(2)新股、新債、增發等申購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
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最遲不得晚于上午11:00點(指令截至時間)提交基金
托管人。
(3)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或晚于前述
指令截至時間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承擔因時
間不足導致執行失敗的責任,且不能保證劃賬成功。
(4)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
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及時對指令的要素是
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
或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附注相應說明后立即將指令退還給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達有效指令。
(6)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
成損失的責任。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基金管
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
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將對于同一批次的劃款指令隨機執
行,如有特殊支付順序,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簽章錯誤、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
重要信息不完整等。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確認。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若由此造成的延誤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給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相應的直接損失。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工
作日,使用郵件或掃描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或授權印章的被授權
人變更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權人
變更通知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權人變更通知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生效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或掃描件與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郵件或掃描件為準。
(八)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承擔下達違法、違規或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所
導致的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
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因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導
致基金托管人承擔責任,給基金托管人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而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因基金托
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且符合約定的指令而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直接損失。因不可抗
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指令無法成功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
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本基金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根據過錯情
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合同》相關規定履行表面一致性審核職責,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
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或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
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證券經紀合同,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
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
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
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
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
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
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
印鑒后及時郵件給基金托管人(如需),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
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
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15:00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會盡力配合,
但不能保證當天劃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
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的指令、
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
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
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基金托管賬戶與該產品在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
金賬戶資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賬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產品在基金
托管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
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
(4)實物證券賬目
實物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保管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
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15:00之前將經確認的基金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數
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8、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
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
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管理人“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
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基金
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3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
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按約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
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書面劃款指令將基金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賬戶資金足額,以便基金托管人按照劃款指令按時完
成資金劃付,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進
行賬務管理。
(五)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本基金托管賬戶指定為唯一回
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存款進行更名、轉讓、
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
申請。
(3)雙方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
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
件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基
金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
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后兩個工作日內計算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后兩個工作日內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
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本基金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估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
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季度報告應在季度結束之日
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應在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4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
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
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
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
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
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
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
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管部門的要求和
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
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
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相關公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
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更新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
金信息按有關規定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須由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審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相關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方可公
布。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定期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報告中的財務部分進行復核、審查。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
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
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的0.05%的年
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托管人對本基金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但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無合理理
由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定期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
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
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掃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
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
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
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損害。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
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
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資其他基金中基金。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虛假宣傳等不當宣傳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
為準。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者本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本協議任何一方非因本協議相關事宜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使
用對方的商標、標識、商業信息等知識產權,否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究責任。
(四)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
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
金)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資產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基金合同》、本協議
約定履行必要的審查、披露及報告義務,導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監督行為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仲裁委
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
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
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
管協議上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中國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財通資管通達穩鑫3個月持有期債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