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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2025-09-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第二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2129號文核準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2年3月20日。
根據2014年8月8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關于實施<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及《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類別變更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稱由
“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為“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部分條款相應修訂。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根據所
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
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
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
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變
化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
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
管理風險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整體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
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投資科創板股票時,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包括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和政策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
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人及境內外交易機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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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或
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托管人復核。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事由為年度更新。本招募說
明書所載投資組合報告為2025年2季度報告,凈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主
要人員情況截止日為2025年9月17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
為2025年8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目錄
重要提示................................................................................................................................................1
一、緒言................................................................................................................................................4
二、釋義................................................................................................................................................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5
九、基金的投資..................................................................................................................................34
十、基金的業績..................................................................................................................................45
十一、基金的財產..............................................................................................................................46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47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2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3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七、側袋機制..................................................................................................................................61
十八、風險揭示..................................................................................................................................62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68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7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4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97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97
二十五、備查文件..............................................................................................................................97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泰成長
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
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
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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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10、《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
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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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3、直銷機構: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
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柜臺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6、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等
2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國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日:指公歷日
38、月:指公歷月
39、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行為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
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
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
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
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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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
57、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8、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事件
60、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辛怡
聯系電話: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員情況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董事會成員
周向勇,董事長,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
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副
總經理、總經理等,現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會計師,中國非執業注冊會計師。1996年
9月至2004年7月任職于財政部財政監督司、財政部監督檢查局。2004年8月至2011年6
月任職于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
室)。歷任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檢查一處副處長,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國
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一處處長。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職于海南省財政
廳,歷任海南省財政廳總會計師、副廳長、財政廳黨組書記、財政廳廳長。2021年7月至2023
年4月任職于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海南省社會科學院),歷任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黨組書記、主席兼海南省社會科學院院長。2023年4月起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派往
中國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OFITALY負責經濟研究;
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ITALIANOGROUP–SOFIPASpA任金融分析師;1999-2004年在LEHMAN</p>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險研究員;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LLP
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SUISSE任副總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SGR
SpA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權益部總監。
2013年6月-2019年3月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和GENERALIINSURANCE
ASSETMANAGEMENT總經理。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AssetManagement
Corporate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MANAGEMENT董事長。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INVESTMENTSHOLDING
S.p.A.董事長和GENERALIASSET MANAGEMENTS.p.A.SGR (GENAM)副董事長。2013
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助理經理;1994年至1996年任
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
再保險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壽保險
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財產保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險有限公司總經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團大中
華區股東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碩士,高級政工師。1994年7月至1995年8月,在西北電力集團物資總公
司任財務科職員。1995年8月至2000年5月,在西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任財務部干事。
2000年6月至2005年8月,在國電西北公司財務部任成本電價處干事、資金運營處副處長。
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華中分公司任
總經理、黨組副書記。2014年11月至2024年7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
黨委委員。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曾任公司董事。2024年7月至今,在國網英大國際控
股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國家電網金融審計中心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
司董事。
李昇,董事,碩士研究生,2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建銀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董事、代任督察長。
吳群,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國財政研究
院研究生部(原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歷任講師、副研究員、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國財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碩士生導師。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滬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歷任技術部/企業風險管理部高級經理、總監,管理咨詢部總監。2003年6月
至2005年11月,在中國電子產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財務部總經理。2005年11月至2016
年7月在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簡稱“CEC”),歷任審計部副主任、資產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副會長,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顧問。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
擔任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在CEC工作期間,至2016年11月,在中國
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投資的境內外多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2017年5月至2021年
6月任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海洋防務與
信息對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楊金強,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2011年7月至今,歷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導、系主任、副院長(主持工作)。2024年12月起任公司獨立
董事。
封曉駿,獨立董事,大學本科,高級律師。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市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外經委工作,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在江蘇省泰興市(工業)外貿公司工作,后任副總
經理。2000年1月至2006年3月任江蘇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2006年10月至今任上海市海
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級合伙人。2011年1月至今任上海浦東新區政協委員,2017
年4月至今任浦東新區政協常委、政協科技委兼職副主任,2016年8月至今任九三學社浦東
區委副主委,2022年10月至今任浦東新區區委、區政府、中國(上海)自貿區管委會法律顧
問,2022年6月至今任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監督員,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任上海市立法
研究所客座研究員,2017年10月至今任華東政法大學特聘教授,2017年12月至今任上海仲
裁委員會仲裁員,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員,2017年3月至2018
年3月掛職上海奉賢區經委、商務委副主任,2019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江蘇商會執行會長、
香港中華工商總會副主席,2022年3月至今任江蘇省泰州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蘇州市相城
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江蘇省人民政府駐滬辦法律顧問。2025年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馮一夫,監事,碩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國投資分析師。2017
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亞洲及香港投資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亞洲首席投
資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施杰,監事,大學本科。1996年7月至2011年7月,在華能上海分公司(華能上海石洞
口二廠)工作,歷任財經部出納、會計、主任助理、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2007年12
月至2011年7月,借調至華能國際股份公司燃料部參與組建華能國際燃料公司。2011年7月
至2024年5月,在中國華能集團燃料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財務部副經理,審計部經理、主任,
紀律檢查與審計部主任,審計部負責人。2024年5月起,在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工作,任投資管理部主任。2025年4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天同證券。2001年9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
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國泰估值優勢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國泰民安養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經理,2021年9月起任國泰國策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資總監(權益),2019年4月至2020
年7月任投資總監(FOF),2020年8月起任投資總監(權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職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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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吳洪濤,監事,大學本科。曾任職于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月,
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經理。2008年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
息技術部工程師、運營管理部總監助理、運營管理部副總監,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2019年
5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海
分所助理經理。2012年1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審計部總監助理、紀檢監察室
副主任、審計部總監,現任風險管理部總監。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李昇,總經理,簡歷同上。
張瑋,碩士研究生,25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銀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國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封雪梅,碩士研究生,27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倪鎣,碩士研究生,24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于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
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息技術部總監、運營管理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等,
現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于騰達,碩士研究生,12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曾任職于興業證券、泰康資產。2017年
9月加入國泰基金,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21年11月起任國泰金鑫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經理,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任國泰智享科技1個月滾動持有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5年1月起兼任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5年5月10日由張瑋擔任基金經理;自2015年5月11
日至2015年6月3日由楊飛擔任基金經理;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5月24日由楊飛、
申坤共同擔任基金經理;自2016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5日由申坤擔任基金經理;自2023
年6月6日至2025年1月16日由陳亞瓊擔任基金經理;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今由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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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擔任基金經理。
5、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部門負責人
及業務骨干等相關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
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
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并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
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李昇,簡歷同上
執行委員:張瑋,簡歷同上
委員:
梁杏,總經理助理、量化投資部總監
胡松,養老金及專戶投資部總監
索峰,絕對收益投資部總監
何偉,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三部負責人
葉烽,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五部負責人
曾輝,FOF投資部副總監
朱丹,國際業務部副總監
6、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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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
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
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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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展,
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
并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保證內部控制的系統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可執行的規章制度
體系并結合業務發展、法律法規及監管環境變化,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
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化,不斷增強和優化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和適時性。
2、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合法合規,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公司經營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
完整,實現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受托資產、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維護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到決策、執
行、監督、反饋等所有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有效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竭力維護
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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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互獨立和制約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
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各
業務執行部門。公司受托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必須分離。
(4)適應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應根據公司經營業務發展、新產品的開發、金融創新、
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環境的變化等及時調整和完善,以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適應性。
(5)防火墻原則。公司各個業務部門,特別是研究、投資、執行、清算等部門和崗位必
須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離,對重要業務設立防火墻并實行門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
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
4、內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并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
事會的監督職能,并在員工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的
企業文化。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原則進行指導,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
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經營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進行管理、實施組織與決策;公司各部門之間有
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構、
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2)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各崗位以目標責任制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
相互制衡、內控檢查評價部門實施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
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從總體上明確風險管理的目標和原則,并對公
司面臨的內外部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不斷優化風險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門根據各自業務
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揭示和梳理,有針對性地建立詳細的風險控制流程,
并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權管理機制,明確了合理的授權標準和流程,確保授權機制的
貫徹執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員
崗位和辦公區域上進行嚴格區分,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立
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機制,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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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
隔離。
(8)公司建立重大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按照預案妥善處
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溝通機制,明確報告機制路徑和業務匯報體系,保
證業務信息在既定路徑高效、有序、準確、完整傳遞,實現自下而上的及時報告和自上而下
的有效反饋。
(10)公司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資決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體系,以實現投資管
理業務控制。
(11)公司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不斷優化完善機制流程,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12)公司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
部控制缺陷,及時加以改進,內控檢查評價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注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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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4006195555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托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姍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招商銀行先后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發
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采用國際會計
標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行了22億H股,9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
票代碼: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24.2億H股。截至2025年6月30
日,本集團總資產126,571.51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8.56%,權重法下資本充足
率15.61%。
2002年8月,招商銀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資
產托管部,現下設基金券商團隊、銀保信托團隊、養老金團隊、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研發團
隊、風險管理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項目支持團隊、運營管理團隊、基金外包業務團隊10
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261人。200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獲得證券投
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月,正式辦理
基金托管業務。招商銀行作為托管業務資質最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擁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
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托管機構資格、受托投資管理托管業務托管資格、保險資金托管業務
資格、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QFII)資格、合格境內機構
投資者托管(QDII)資格、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資格、存托憑證試點存托業務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結合自身在托管行業深耕23年的專業能力和創新精神,推出“招商銀
行托管+”服務品牌,以“踐行價值銀行戰略,致力于成為專業更精、科技更強、服務更佳的
客戶首選全球托管銀行”品牌愿景為指引,以“值得信賴的專家、貼心服務的管家、讓價值
持續增加、客戶的體驗更佳”的“4+目標”,以創新的“服務產品化”為方法論,全方位助
力資管機構實現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招商銀行資產托管圍繞資管全場景,打造了“如風運
營”“大觀投研”“見微數據”三個服務子品牌,不斷創新托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
率先推出“網上托管銀行系統”、托管業務綜合系統和“6S”托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
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托管銀行網站,推出國內首個托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
國內第一只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資金計劃、第一只股權私募基金、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賬、第一只境外銀行QDII基金、第一只紅利ETF基
金、第一只“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TOT保管,實現從單一托
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近年來獲得業內各類獎項榮
譽。2016年5月“托管通”榮獲《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銀行獎”,成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托管銀行;7月榮獲
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托管銀行”、《21世紀經濟報道》“2016最佳資產托管
銀行”。2017年5月榮獲《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托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
國最佳托管銀行獎”;“全功能網上托管銀行2.0”榮獲《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
佳金融產品創新獎”。2018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
托管機構”獎;同月,托管大數據平臺風險管理系統榮獲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
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5月榮獲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
家》“中國年度托管銀行獎”;12月榮獲2018東方財富風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銀行”、
“20年最值得信賴托管銀行”獎。2019年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托管機構”“中國最佳
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12月榮獲2019東方財富風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銀行”
獎。2020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獎項;
6月榮獲《財資》“中國境內最佳托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
外包機構”三項大獎;10月榮獲《中國基金報》第二屆中國公募基金英華獎“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銀行”獎。2021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度優秀資產
托管機構”獎項;同月榮獲2020東方財富風云榜“2020年度最受歡迎托管銀行”獎項;2021
年10月,《證券時報》“2021年度杰出資產托管銀行天璣獎”;2021年12月,榮獲《中國
基金報》第三屆中國公募基金英華獎“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銀行”;2022年1月榮獲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估值業務杰出機構”獎項;9月
榮獲《財資》“中國最佳托管銀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銀行”“最佳理財托管銀行”三項
大獎;12月榮獲《證券時報》“2022年度杰出資產托管銀行天璣獎”;2023年1月榮獲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2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優秀托管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2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托管業
務市場創新獎”三項大獎;2023年4月,榮獲《中國基金報》第二屆中國基金業創新英華獎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托管創新獎”;2023年9月,榮獲《中國基金報》中國基金業英華獎“公募基金25年基金
托管示范銀行(全國性股份行)”;2023年12月,榮獲《東方財富風云榜》“2023年度托
管銀行風云獎”。2024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度優秀資產托
管機構”、“2023年度估值業務杰出機構”、“2023年度債市領軍機構”、“2023年度中債
綠債指數優秀承銷機構”四項大獎;2024年2月,榮獲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獎。2024年4月,榮獲中國基金報“中國基金業英華獎-ETF20周
年特別評選“優秀ETF托管人””獎。2024年6月,榮獲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優秀托管機
構”獎。2024年8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主辦的2024資產管理年會暨十七屆21世紀【金
貝】資產管理競爭力研究案例發布盛典上,“招商銀行托管+”榮獲“2024卓越影響力品牌”
獎項;2024年9月,在2024財聯社中國金融業“拓撲獎”評選中,榮獲銀行業務類獎項“2024
年資產托管銀行‘拓撲獎’”;2024年12月,榮獲《中國證券報》“ETF金牛生態圈卓越托
管機構(銀行)獎”;2024年12月,榮獲《2024東方財富風云際會》“年度托管銀行風云
獎”。2025年1月,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度優秀資產托管機構”獎
項、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優秀托管機構”獎項;2025年2月,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
心“2024年度市場創新業務機構”獎項;2025年3月,榮獲《中國基金報》2025年指數生態
圈英華典型案例“指數產品托管機構”獎項;2025年6月,榮獲《亞洲銀行家》“中國最佳
托管銀行”“中國最佳股份制托管銀行”獎項。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招商銀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20年9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中
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二十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保
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
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良先生,招商銀行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行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
師。1995年6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行長,2012年6月起歷任
本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常務副行長,2022年5月起任本行黨委書記,2022年6月起任本行
行長。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關事宜之授權代表、招銀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招銀國
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永隆銀行董事長、招聯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招商局金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間業務專業委員會第四屆主任、中國金融會計學會
第六屆常務理事、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代表。
王穎女士,招商銀行副行長,南京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碩士,經濟師。王穎女士1997年
1月加入本行,歷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天津分行行長,深圳分行行長,本行行
長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長。
孫樂女士,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2001年8月加入本行至今,
歷任本行合肥分行風險控制部副經理、經理、信貸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公司銀行部總經理、中小企業金融部總經理、投行與金融市場部總經理;無錫分行行長助理、
副行長;南京分行副行長,具有20余年銀行從業經驗,在風險管理、信貸管理、公司金融、
資產托管等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5年6月30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托管1641只證券投資基金。
(四)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托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規
范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確保托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托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托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
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在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總行
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審計部獨立對資產托管業務進行評估監督,并提出內控提升管理
建議。
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設立風險合規管理相關團隊,負責部門
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蹤整改情況,并直接向部
門總經理室報告。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是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
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內部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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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并由
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托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
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托管資
產之間、托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于內部控制的
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
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險應
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招商銀行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并能夠隨著托管業
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
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公網和業
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墻策略分離,以達到風險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托管業務重要事項和高
風險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托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程
等方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資產托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計
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建立了三層
制度體系,即:基本規定、業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操作規程。制度結構層次清晰、管理要求明
確,滿足風險管理全覆蓋的要求,保證資產托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備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嚴
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獲取的客戶資料嚴格保
密,除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監管機構及審計要求外,不向任何機構、部門或個人泄露。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機房、權限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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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電腦機房24小時值班并設置門禁,所有電腦設置密碼及相應權限。業務網和辦公網、托
管業務網與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墻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采取
兩地三中心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機
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地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
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序號 機構名稱 機構信息
1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021-31081861 網址:www.gtfund.com
2 國泰基金電子交易平臺 電子交易網站:www.gtfund.com登錄網上交易頁面智能手機APP平臺:iphone交易客戶端、Android交易客戶端“國泰基金”微信交易平臺
電話:021-31089000 聯系人:趙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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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增減或變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聯系人:辛怡
傳真:021-31081800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至20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丁媛、高妍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61號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漢口路99號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朱建弟
聯系電話:021-23280000
傳真:021-63392558
聯系人:吳凌志
經辦注冊會計師:吳凌志、劉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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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并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2129號文核準,自2012年2月16日起向社會公開募
集,于2012年3月16日結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本次
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409,260,367.49元人民幣,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
利息共計26,377.01元人民幣。上述資金已于2012年3月20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專戶。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限
1、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的存續期間:不定期
4、基金類別的變更:根據2014年8月8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及《國泰成長
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類別變更為混
合型基金,基金名稱由“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為“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條款相應修訂。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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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的時間
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2年4月16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注冊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價
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
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
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原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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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
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
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
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
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注冊登記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在T+7日(包
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
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
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為1.00份,若
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網點保有的基金份額不足1.00份,則該次贖回時必須一起贖
回。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但各銷售機構對基金
交易賬戶最低份額余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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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
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申購費用
(1)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
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柜臺申購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
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范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
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
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并按規定向中國證
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前端申購費率
M﹤50萬 0.60%
50萬≤M﹤200萬 0.36%
200萬≤M﹤500萬 0.16%
M≥500萬 按筆收取,1000元/筆

除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申購本
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本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M) 前端申購費率
M<50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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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M<200萬 1.2%
200萬≤M<500萬 0.8%
M≥500萬 每筆1000元

2、贖回費用
(1)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
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基金份額持有時間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
N≥2年 0

(注: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注冊登記機構的注冊登記日開始計算。
1年為365天,2年為730天,依此類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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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為1.128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1+1.5%)=4,926.11元
申購費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購份數=4,926.11/1.128=4,367.12份
投資人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28元,則可得到
4,367.12份基金份額。
4、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相應的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為1年5個月,贖回當日
基金份額凈值為1.25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5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2%=25.0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25.00=12,475.00元
5、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3位,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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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5、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5、7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
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發生上述第7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
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暫停申
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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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成功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
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
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
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
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
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
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
情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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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50%的部分,
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
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網
站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
戶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
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注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受理非交易過戶申請的銷售機構可按規定標
準收取過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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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
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
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注冊登記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所產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決定是否凍結。
當基金份額處于凍結狀態時,注冊登記機構或其他機構有權拒絕該部分基金份額的贖回、
轉出、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托管申請。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精選具有較高成長性和良好基本面的優質企業,結合估值因素對投資組合進
行積極管理。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成長型企業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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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投資于權證的比
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
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側重成長型企業的選取,在強調安全邊際的前提下,追求收入與利潤的持續增長。
本基金成長型企業界定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最近三年凈利潤增長率或最近一年
凈資產收益率高于行業或市場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或因公司基本面發生重大改變(如資產
注入、并購、主營業務變更等)而具有潛在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或凈資產收益率快速增長
趨勢的上市公司。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運用基金管理人的資產配置評估模型(Melva),通過宏觀經濟、企業盈利、流動
性、估值和行政干預等相關因素的分析判斷,采用評分方法確定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策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優選成長型股票:(1)企業經
營方面,關注收入和利潤的快速成長性;(2)通過調研分析了解財務數據背后成長的原因,
并探尋成長的持續性,選擇有核心競爭力的成長企業;(3)看重估值偏低的股票,尋找估值
與成長性相匹配的標的,從而得到安全邊際。在綜合考慮投資組合的風險和收益的前提下,
完成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構建。
(1)通過定量分析篩選本基金的備選股票池
本基金首先通過企業成長性和成長質量等定量指標初步篩選出成長潛力較大的上市公司
作為本基金的備選池。采用的具體財務指標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和
凈資產收益率ROE,選取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或凈資產收益率ROE高于行業或
市場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作為初選股票。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可以用來判斷公司發展所處的階段,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高,表明
公司產品的市場需求大,業務擴張能力強,公司處于成長期。凈利潤的增長是公司成長性的
基本特征,較高的凈利潤增長率表明公司經營業績突出,市場競爭能力強。凈資產收益率反
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本基金管理人認為,企業過往
的成長性和盈利狀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未來的增長潛力,通過前述定量指標的綜合
運用,可甄別出收入與利潤具有持續增長潛力的成長型企業。
(2)通過調研分析了解財務數據背后快速成長的原因,并探尋快速成長的持續性,選擇
有核心競爭力的成長企業,構成本基金的成長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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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備選股票池中的股票,進一步進行實地調研和深入研究,通過對決定主營業務收入、
凈利潤增長、凈資產收益率ROE的驅動因素的歸因分析,從技術創新能力、企業商業模式、
資源儲備、市場競爭力、風險抵御能力、法人治理結構等多角度研判上市公司成長的質量和
持續性,對于已經或將要發生資產注入、并購、主營業務變更等重大變化的,還要分析該重
大變化是否給上市公司帶來有利發展機遇和成長動力。
對于不在備選股票池中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通過實地調研和案頭分析,發現符合
本基金的成長性要求的,可以納入本基金的成長股票池。
A、技術創新能力
通過對上市公司的產品自主創新情況、主要產品更新周期、專有技術和專利、對引進
技術的吸收和改進能力等指標進行考察和分析,進而對公司的技術創新能力進行判斷。
B、商業模式優勢
公司商業模式和經營理念決定了公司在其所屬行業中發展的潛力和方向,本基金管理
人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領先的商業模式和經營理念,以及該公司是否因此能有效配置各
種生產要素,形成一個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獨特核心競爭力的運行系統。
C、資源儲備優勢
通過對公司的規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進入壁壘、國內外同行比較和壟斷性等指
標進行考察和分析,進而判斷公司的資源優勢是否支持其持續成長。分析上市公司所擁有
的資源儲備情況、資源可持續開發情況以及資源儲備水平在同行業中的地位。
D、市場競爭力優勢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在經營許可、品牌、資源、技術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競爭對手在
中長期時間內難以趕超的顯著優勢,是否擁有出色的銷售機制、體系及團隊。
E、風險抵御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是否能夠抵御財務風險;分析上市公司產品是否
滿足市場需求,是否能夠抵御市場風險;分析上市公司管理團隊是否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
并足以抵御經營風險。
F、法人治理結構
分析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并在公司的日常運營中有效發揮作用。
G、重大事項變化
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資產注入、并購、技術創新、產品創新、
股東變換、主營業務變更等重大變化,以及該重大變化能否給上市公司帶來有利發展機遇
和成長動力。
(3)在成長股票池范圍內,本基金利用價值評估分析,形成可投資的股票組合。價
值評估分析主要運用國際化視野,采用專業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標,選擇其中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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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被低估的公司。具體采用的方法包括PEG、市盈率法、市凈率法、市銷率、EV/EBITDA、
股息貼現模型等方法。基金管理人將綜合運用PEG、PE、PB、PS等估值指標,以在相對風
險可控的情況下,尋找合理的、可持續增長的企業。
(4)實地調研:對于本基金計劃重點投資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資研究團隊將實地調研上
市公司,深入分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如企業模式、管理團隊能力,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
務數據的真實性等。為了保證實地調研的準確性,投資研究團隊還將通過上市公司的上游供
貨商、下游客戶、競爭對手和業務合作伙伴,以及稅務、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對調研結論進
行核實。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投資目標,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
資。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資產投資主要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中短期的經濟周期、宏觀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通過收益率曲線配置等方法,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管理。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基
礎,在采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追求在
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健的超額收益。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于基金
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1)考慮標的股票合理價值、標的股票價格、行權價格、行權時間、行權方式、股價歷
史與預期波動率和無風險收益率等要素,估計權證合理價值;
(2)計算權證合理價值與其市場價格間的差幅以及權證合理價值對定價參數的敏感性,
為權證的具體操作提供依據。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
則,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套期
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
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時機選擇策略
根據本基金對經濟周期運行不同階段的預測和對市場情緒、估值指標的跟蹤分析,決定
是否對投資組合進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現貨標的及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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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貨合約選擇和頭寸選擇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現貨標的確認之后,根據期貨合約的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選擇合適的
期貨合約;運用多種量化模型計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貨合約頭寸;對套期保值的現貨標的Beta
值進行動態的跟蹤,動態的調整套期保值的期貨頭寸。
(3)展期策略
當套期保值的時間較長時,需要對期貨合約進行展期。理論上,不同交割時間的期貨合
約價差是一個確定值;現實中,價差是不斷波動的。本基金將動態的跟蹤不同交割時間的期
貨合約的價差,選擇合適的交易時機進行展倉。
(4)保證金管理
本基金將根據套期保值的時間、現貨標的的波動性動態地計算所需的結算準備金,避免
因保證金不足被迫平倉導致的套保失敗。
(5)投資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倉時,將根據市場環境,運用股指期貨管理建倉成本。
本基金出現較大申購贖回時,將運用股指期貨管理組合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
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并報董事會批準。
未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
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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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成長型企業的資產
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5%-40%;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
券、中期票據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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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為基金資產的6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1)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體協商。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12)、(15)、(23)和(2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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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業績比較基準=滬深300指數收益率×80%+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20%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在綜合考慮了基金股票組合的構建、投資標的以及市場上可得的
股票指數的編制方法后,本基金選擇市場認同度較高并且作為股指期貨標的的滬深300指數
作為本基金股票組合的業績比較基準。滬深300指數成份股選自滬深兩個證券市場,覆蓋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為中國A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的主流投資股票,能夠反映A股市
場總體發展趨勢。債券組合的業績基準則采用了中證綜合債券指數,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
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及短期融資券整體走勢的跨市
場債券指數,該指數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具有較強的市場
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
于本基金業績基準的指數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整體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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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利益。
(八)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約定,于2025年7月17日復核了本
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311,595,458.22 92.88
其中:股票 311,595,458.22 92.88
2 固定收益投資 15,769,196.14 4.70
其中:債券 15,769,196.14 4.70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284,501.06 1.58
7 其他各項資產 2,827,350.09 0.84
8 合計 335,476,505.51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177,784,377.57 54.10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6,736.80 0.0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9,604.49 0.01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16,330,624.04 35.40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2,521,450.00 3.81
M</td>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34,486.12 0.01
N</td>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4,898,179.20 1.49
S 綜合 - -
合計 311,595,458.22 94.82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02080 中材科技 1,062,800 20,724,600.00 6.31
2 688220 翱捷科技 257,685 20,176,735.50 6.14
3 688486 龍迅股份 301,551 20,167,730.88 6.14
4 688052 納芯微 100,034 17,454,932.66 5.31
5 688536 思瑞浦 116,474 16,157,273.28 4.92
6 688521 芯原股份 137,666 13,284,769.00 4.04
7 603256 宏和科技 892,700 13,229,814.00 4.03
8 603986 兆易創新 103,900 13,146,467.00 4.00
9 688127 藍特光學 507,599 13,050,370.29 3.97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二號)
10 002475 立訊精密 369,991 12,834,987.79 3.91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5,769,196.14 4.80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5,769,196.14 4.80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19766 25國債01 157,000 15,769,196.14 4.80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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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況。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33,948.9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282,981.8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210,419.28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827,350.09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基金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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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25年6月30日,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20% 0.92% -2.48% 0.96% -0.72% -0.04%
2013年度 26.24% 1.52% -5.90% 1.12% 32.14% 0.40%
2014年度 39.57% 1.39% 42.57% 0.97% -3.00% 0.42%
2015年度 46.09% 2.86% 7.37% 1.99% 38.72% 0.87%
2016年度 6.17% 1.75% -8.39% 1.12% 14.56% 0.63%
2017年度 45.55% 1.05% 17.23% 0.51% 28.32% 0.54%
2018年度 -44.32% 1.58% -19.28% 1.07% -25.04% 0.51%
2019年度 50.42% 1.42% 29.52% 0.99% 20.90% 0.43%
2020年度 56.26% 1.68% 22.46% 1.14% 33.80% 0.54%
2021年度 -0.48% 1.32% -2.94% 0.94% 2.46% 0.38%
2022年度 -32.34% 1.54% -16.91% 1.02% -15.43% 0.52%
2023年度 -16.44% 1.12% -8.22% 0.68% -8.22% 0.44%
2024年度 -7.04% 1.70% 13.70% 1.07% -20.74% 0.63%
2025年上半年 -13.59% 2.11% 0.35% 0.80% -13.94% 1.31%
2012年3月20日至2025年6月30日 127.76% 1.63% 63.11% 1.09% 64.65% 0.5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2年3月20日。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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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
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
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
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
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
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
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二)具體投資品種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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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
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股指期貨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如該估值日為非交易日,以最近一日的結算價估值。
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國家有最新規定的,
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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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其它投資等金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錯誤的確認與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
錯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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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該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
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
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
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
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
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但若經訴訟或仲裁的終局裁判,基金財產未獲得補償的部分及追償費
用可列入基金費用項下的相關科目,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
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
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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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
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交易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決定延遲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
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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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
孰低數。其中,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每單位基金
份額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單位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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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取得現金或將所獲紅利再投資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額持有
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為現金方式;
6、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
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
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
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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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除管理費和托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
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
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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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
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換。就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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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
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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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3、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4、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
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6、基金凈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7、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8、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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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
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
9、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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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
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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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
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
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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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
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
情況確定申購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募
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巨額贖回按照單
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4、申購贖回的具體事項安排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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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六)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
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應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七)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
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而各種證券的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人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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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
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
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業務。
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
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于: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計劃。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余資產投資于債券等具有良好流動性
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流動性風險是本基金主要面臨的流動性風險。本基
金所投資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具有發展成熟、容量較大、交易活躍、流動性充裕的特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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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滿足本基金開放式運作的流動性要求。同時,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資,針對個股/個券設置投
資比例上限,保障了資產組合的流動性。在極端市場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以合
理價格及時變現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
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2)股指期貨合約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3)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
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性情況,評估
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
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
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
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
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
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50%的部分,可以
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
回申請一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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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
包括:
(1)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2)基金發生巨額贖回;
(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
情形;
(4)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限小于7日;
(5)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決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規定辦
理。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切實保護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采取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對投資人造成無法贖回、贖回延期辦理、贖回款項
延期支付、贖回時承擔沖擊成本產生資金損失等影響。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
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
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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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產
為基準,不能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發性事件或不
可抗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因內幕交易、
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違規風險;
3、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
響工作的連續性,并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4、因為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會導致基金資產損
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整體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2、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上市的科創板股票,會面臨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
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1)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規定標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退市的情形;執行標
準更嚴,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
維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且不設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創板上
市公司股票退市風險更大。
(2)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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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股票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及生物醫
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公司為初創型公司,公司未來盈利、現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科創板股票市場風
險加大。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價格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其后漲跌幅比例為20%,可能產生股票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科創板的投資者可能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科創板股票流動性
可能弱于其他市場板塊,基金組合存在無法及時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4)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于少量股票,市場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上市公司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公司,在公司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
同,所以科創板股票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上市公司帶來較大影響,國
際經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企業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3、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
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人及境內外交易機制相
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
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
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
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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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情
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
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
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2)變更基金類別;
(3)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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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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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
托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
率、管理費率和贖回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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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
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
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9)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注冊登記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
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的義務為: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
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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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為: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收入;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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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
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為: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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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為: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為: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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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其他
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7、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賬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并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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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
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
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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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允許的其他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
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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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
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冊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
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表決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③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監督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注
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
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會議召
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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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
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
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
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的決議的效力。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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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如監
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
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
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
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
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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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
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
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
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
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于本章第2條所規定的第1)-10)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關于本章第2條所規定的第11)、12)項召開事
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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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1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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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
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
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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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
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1200號2層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郵政編碼: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時間:1998年3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字[1998]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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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
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
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
款;外匯擔保;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
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
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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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行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已經執行的投資,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行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規
定的,基金托管人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并將該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
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
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融資比例:
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成長型企業的資產不低于股票資產的
8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投資于權證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3%,基金保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7)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投資于成長型企業的資產
不低于股票資產的8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5%-40%;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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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
券、中期票據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為基金資產的6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1)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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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2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貨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體協商。
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第12、15、23和2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
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
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
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
事的關聯交易時,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
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
聯交易的發生,只能進行事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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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
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
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
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
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
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
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
知》、《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本協議所稱的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
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
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基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認購,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且鎖定期不得超過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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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
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
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
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
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
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無法審核認購指
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簽署
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基金管理人應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依據
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的《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決策與風險管理制
度》(包含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規范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和流動性風
險處置。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協議中固定收益類的投資比例和相應限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進行監督。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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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
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
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
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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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
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4、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
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
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資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的損壞、
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8)資產托管人對因為資產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資產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委托
財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委托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合同當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委托財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9)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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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
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
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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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
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
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
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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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
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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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1、理財咨詢:人工理財咨詢、賬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凈值、賬戶信息等)。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咨詢、建議、投訴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將盡快給予回復,并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短信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手機短信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短信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電子郵件
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
4、客戶服務傳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郵編: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理
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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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 披露媒介 日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4/12/24
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變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5/1/18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5/5/30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調整長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2025/6/6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的辦公
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
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國泰成長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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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