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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11-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5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6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7
十、基金信息披露..............................................39
十一、基金費用................................................4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9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1
十七、違約責任................................................5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項................................................56
托管協議
鑒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鑒于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
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
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五一劇場南路2號院1號樓7層702E
法定代表人:楊彥偉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4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長沙市岳麓區濱江路53號楷林商務中心B座
辦公地址:長沙市岳麓區濱江路53號楷林商務中心B座
郵政編碼:410005
法定代表人:趙小中
成立日期:1997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人民銀行銀復(1997)36號文、銀復(1997)
197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23]1840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4,021,553,754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
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航祥泰6
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
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政策性金融債、金融債、央行票據、
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
持債、地方政府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等
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及可
交換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資產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
50%。封閉期到期前一個月和后一個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所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托管協議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
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
票(含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
比例合計為基金資產的5%-20%(其中投資于境內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的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50%。封閉期到
期前一個月和后一個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在封閉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封閉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所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市
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市場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基
金托管人僅對托管在該行的基金管理人的產品監控此項投資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基金托管人僅對托管在該行的
基金管理人的產品監控此項投資比例限制;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托管協議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在封閉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0%;封閉期
屆滿轉換為開放式運作后,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遵循下列限制: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基金托管人僅對托管在該行的基金管理人的產品監控此項投資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封閉期內不受此限;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評級不低于AA+(含),債項評級為AAA及以上的信用債
投資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資信用債資產的50%,債項評級為AA+的信用債投資比例
不超過本基金投資信用債資產的50%。若無債項評級或債項評級為短期信用評級的,
則其主體評級不低于AA+(含),對于債項評級和主體評級均沒有的信用債的評級
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
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
的公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
新該名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托管協議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
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
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
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
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應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
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
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
何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凈值
信息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
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
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
制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敞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
不承擔賠償責任。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
托管協議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
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
業務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
托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
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并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
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
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
為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托管協議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款業
務總體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
范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
行復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
辦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
寄過程中遺失后,存款余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
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
的上級行發出查詢查復,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
應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并在《存款協議書》中寫明賬戶名稱和賬號,
未劃入指定賬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戶、
預留印鑒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銀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
托管人預留印鑒。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
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
的《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
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托管協議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
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
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以下簡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
確認收妥后,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
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督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寄送或上門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余額及應計
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銀行發起查詢查復,存款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查
詢查復的有關時限要求及時回復。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督促存款銀行及時回復查詢
查復。因存款銀行未及時回復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并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
業務章/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
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托管人電話詢
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
托管協議
款銀行應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憑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出
具相關證明文件后,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后,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
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
順延至到期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存款協議書》約定利率和實際
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于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但須提前書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并預留足夠存款憑證郵寄時間,由于未預留足夠時間郵寄存款憑證產生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責。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
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協商解決。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
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
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
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責任僅限于依據本協議相關規
定對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后監督;除此外,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
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
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托管協議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電話提醒或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
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
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
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
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
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已經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的約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的情況下對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
損失不承擔相關責任。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三)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托管協議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當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
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運作,分賬管理,
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
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
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保管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在標準市場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
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
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
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
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用于存放募集的資金。該賬戶由
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托管協議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
及其承諾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
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
冊會計師簽字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代理辦理開戶、銷戶、變更等基金托管銀行賬
戶業務,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基金托管銀行賬戶。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
名稱應當包含本基金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存款利率原則上適用基金
托管人公布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如遇人民銀行調整活期存款利率的,資金賬
戶的銀行存款利率隨之調整,實際執行利率以基金托管人給出的開戶回執單為準,
存款期限與結息付息方式應參照活期存款執行。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
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現金紅利、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該基金
托管銀行賬戶進行。
2、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結
算賬戶和持有人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托管協議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六)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
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并按
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
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銀行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除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三方存管過渡賬戶以外任何其他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
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
托管協議
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通過傳真/郵件發送掃描件
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
送的合同傳真件/掃描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掃描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
原件不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
掃描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掃描件為準,但基金托管人發
現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
轉賬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過第三方存管系統實現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
之間的資金劃轉,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外交易時,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
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
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紙質指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
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及有效時限。
3、基金管理人發送授權文件后,需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授權文件應加蓋
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
應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并寫明生效時間,未寫明生效時間的以本協議簽署日
期為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應使用郵件、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文件,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文件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
于授權文件載明的生效時間或授權文件的落款時間生效。若授權文件載明的生效
時間早于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時間的,則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雙方共同確認的時間為授權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
文件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文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傳真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傳真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托管協議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金額、賬
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傳真、郵件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
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原則上應給基金
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原則上應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
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保證當天
能夠執行。對于銀證轉賬和證銀轉賬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下午15:00前
將相關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15:00之后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完成指令的
劃付。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付款行、收款人、
收款賬號、收款行、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
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
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
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托管協議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章,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錄
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有足
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全,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對
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
予執行,但應立即以書面、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進行形式審查,驗
證指令的要素(金額、收款賬號、收款戶名、用途)是否齊全,紙質指令還應審
核印鑒和印章/簽章是否和劃款指令授權書及簽章樣本表面一致性相符。基金托管
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
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4、對于需要撤銷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告知,并與基金托管人
電話確認無誤,如因基金管理人通知不及時,導致指令未被撤銷而正常劃付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等情形。指令送達后基金管理人需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指令情況。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以書面、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
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托管協議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
認后方能執行。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
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事
后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國證監會的報告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
了其投資監督職責。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規
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
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
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載明的
生效時間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郵件或傳真發出后七個工
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
新的授權文件掃描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掃描件
/傳真件內容不同,以掃描件/傳真件為準。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
的其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
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未執行或未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導致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遭受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
直接損失,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托管協議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根據其過錯情況對
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本基金所產生的依據基金合同約定,按期計提的基金費用,基金管理人
可簽署自動付費協議,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
具指令。
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按照
有關合同和規定行使基金財產投資權利而應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選擇經紀
商及投資標的等。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就基
金參與場內證券交易、結算等具體事項進行協議約定。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國債期貨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
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場外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
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投資交易資
金結算,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指令超時發送、資金透支、指令信息有誤等重大過
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暫停。
2、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
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
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
托管協議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
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4、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
結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
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
方承擔相應責任。
5.本基金可與基金托管人簽署銀行間成交單《免審協議》,簽署后基金管理
人無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交單,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勾單。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郵件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五)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
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數
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托管協議
5、基金管理人按月提供場外基金持倉流水與基金托管人核對。
(六)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
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與投資有關的
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資金指令
托管協議
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七)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的基金托管銀行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
凈額交收”的原則,即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當
日應收資金與基金托管銀行賬戶應付額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
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銀行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
責將基金托管銀行賬戶凈應收額在T日15: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的
基金托管銀行賬戶;當存在基金托管銀行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在指定交收日將凈應付款劃付至“基金清算
賬戶”,指令發送及處理的相關要求,與投資劃款指令一致。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劃付;因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
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八)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參照基金申購贖回
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九)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托管協議
(十)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托管協議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
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
停估值時除外。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
托管協議
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
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應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全價的,應采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應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全價的,應采用當前情況下適
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在限售
期內,應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引入流動性折扣
進行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托管協議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7)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本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為開放式運作后,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托管協議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托管協議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
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
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由此
基金凈值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和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和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如果基
金招募說明書發生重大變更的信息不屬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復核責任范圍且基金托
管人不掌握相關信息的,無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
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
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托管協議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信息。
托管協議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不受封
閉期限制);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
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于變
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托管協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
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
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
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
報告、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港股
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時
限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將信披報告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為基金
托管協議
托管人復核工作預留足夠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
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
露的信息資料。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
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
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托管協議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30%。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
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
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托管協議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托管協議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或通過郵件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托管協議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托管協議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
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協議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4、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托管協議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托管協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托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根
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托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托管協議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
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該類別基金份
額的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
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
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
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
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
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
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經中國證監會
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托管協議一式四份,基金管理人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
上報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托管協議
(本頁為《中航祥泰6個月封閉運作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簽署頁,本頁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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