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1第一部分前言..............................................................................................................4
2第二部分釋義..............................................................................................................6
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3
4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6
5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8
6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0
7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31
8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40
9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50
10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53
11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54
1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6
13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6
14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7
15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73
1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6
17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8
18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19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8
20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91
21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93
22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4
23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95
24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6
1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
下簡稱“《有關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
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基金合同應當適用《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導致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
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應及時做
出相應的變更和調整,同時就該等變更或調整進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2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紅塔紅土人人
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
將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紅塔紅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攤余成本法:指估值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
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
損益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
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
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6、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
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7、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基
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
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
投資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定募集規模上限,具體方案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九、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1、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額數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設A類和B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單
獨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
進行調整并公告。
2、基金份額類別的限制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
互相轉換,但依據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約定因認購、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等
交易而發生基金份額自動升級或者降級的除外。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
金份額的金額限制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認(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限制及規則,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類別的最
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該類基金份額全部升
級為B類基金份額。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
類基金份額最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該類基
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升降級的數量限制及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
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
升降級的數額限制及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余額具體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一經受理不得
撤銷。
5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
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
于5000萬元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
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6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
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其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基金銷
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投資人在全部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額時,其賬戶內待結轉的基金收益
將全部結轉,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賬戶未付收益為正時
不兌付賬戶未付收益;賬戶未付收益為負時,剩余的基金份額必須足以彌補其當
前累計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部分贖回份額占投資人基金賬戶總份額
的比例結轉當前部分累計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
5、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
先出”的原則進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
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無效。
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
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
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款
項。正常情況下,投資人贖回(T日)申請成功后,贖回款項于T+3日(包括該
日)內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構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
付時間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
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
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
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
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置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
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上限、單個賬戶
單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上限、單筆申購贖回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
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時除外: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
誘發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
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當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
的強制贖回費用。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單位1.00元。
3、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4、贖回金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轉入申請可按同樣的方式處理: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9、單一賬戶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單筆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1、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1、13、14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對于上述第8、9、10項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網站上公布相關申購的
上限。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本基金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8、單一賬戶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9、單筆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10、11項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對于上述第7、8、9項拒絕贖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贖回上限設定。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
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
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其中包括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的情形。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可補
充其他情況)。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
來處理。
十六、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7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1寫字
樓2301
法定代表人:江濤
設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2]64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4.9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永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3685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
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1998】3
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8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銷售服務費,但根據法律
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
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
5、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
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以及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參加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
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
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1/2以上(含1/2)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由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由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決議,由會
議召集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10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1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
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組合高度流動性的前提下,結合對國內外宏觀經濟運行、金融
市場運行、資金流動格局、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形態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
組合期限結構,積極選擇投資工具,采取主動性的投資策略和精細化的操作手法,
發現和捕捉市場的機會,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具體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預期策略
通過短期利率水平預期策略,深入研究國內外宏觀經濟趨勢、分析國家貨幣
政策導向、短期資金市場利率波動、資本市場資金面的情況和流動性的變化,對
短期利率走勢形成合理預期,并據此調整基金貨幣資產的配置策略。當預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趨勢時,側重配置期限稍長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則側重配置期限
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線分析策略
收益曲線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資品種之間進行的配置,通過考察收益率曲線
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尋求在一段時期內獲取因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而導致的
債券價格變化所產生的超額收益。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反映當時短期利率
水平之間的關系,反映市場對較短期限經濟狀況的判斷及對未來短期經濟走勢的
預期
3、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結合宏觀經濟和利率預期分析,在合理運用量化模型的基礎上,動態確定并
控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滿足可能的、突發的現金需求,同時保持組合
的穩定收益;特別在債券投資中,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情況,投資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種,穩定收益,鎖定風險,滿足組合目標期限。
4、類別品種配置策略
在保持組合資產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流動性指標,決定
各類資產的當期配置比例;再通過評估各類資產的收益水平、市場偏好、投資限
制、基金收益目標等決定不同類別資產的具體資產配置比率。以此實現兩個目標:
一是滿足基金流動性需求,二是獲得投資收益。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本著謹慎性原則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資產支持證券定價模型對
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定價,通過持續的信用評級分析和跟蹤、量化模型評估、投資
限額控制等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礎上
提高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個券選擇、信用產品交易策略
等各種策略,精選品種,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長期穩定收益。
6、回購策略
當預期市場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勢平穩時,通過將剩余期限相對較長的短期
債券進行回購質押,融資后再購買短期債券。在融資成本低于短期債券收益率時,
該投資策略的運用可實現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大額存單、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
各種衍生產品的動向,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
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
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
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據協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
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0)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本基金應投資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
(含AAA)或相當于AAA級信用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1)、(10)、(13)、(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況
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為: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
限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
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
期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
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
失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
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稅后利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長期平均風
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13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
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14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
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取“攤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
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
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
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
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
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
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
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
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
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
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
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
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
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計算結果
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及存款銀行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
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15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貨幣經紀服務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4%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4%÷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
務費率為0.01%,基金份額升級與降級的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
率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1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進
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
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
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
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
(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在
當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若當
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
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基金凈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基金份
額持有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
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
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
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見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
17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8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
體、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額×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
似規則計算。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
公告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
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
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
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
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1、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
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極端風險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使用固有資金從本基金
購買相關金融工具;
23、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
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19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生效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
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市場交易規則作
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
資原則而投資或不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機構的基金資產,由于該機構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資產造
成的損失等;
4、不可抗力。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21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
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22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
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23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24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銷售服務費,但根據法律
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
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
5、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
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以及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參加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
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
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1/2以上(含1/2)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進
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
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
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若
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
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基金凈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
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貨幣經紀服務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4%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4%÷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
務費率為0.01%,基金份額升級與降級的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
率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
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據協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
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0)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本基金應投資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
(含AAA)或相當于AAA級信用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1)、(10)、(13)、(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況
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
人將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
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
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
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生效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
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簽字頁。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
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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